气管用插管项目技术许可公告
项目名称 |
气管用插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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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TFCJ0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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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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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许可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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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4年9月11日9:00始至2024年9月25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11日9:00时始至 2024年9月2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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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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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身麻醉手术大多需行气管插管,这会引起患者强烈的应激反应术后咽喉痛发生率高达 62%,不利术后快速康复。目前临床上插管前通过气管内麻醉喷雾器完成表麻,再退出喷雾器完成插管。本专利产品(专利号: ZL 2022 2 2905752.5),在完成气管插管过程中同时完成气管内表面麻醉,将传统的全身麻醉诱导过程中,通过气管内麻醉喷雾器先完成气管内表面麻醉,再行气管插管的两次操作合二为一,方便了临床操作。 2.许可期限:9年。 3.上述资产许可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凯吉通评报字 (2024) 第039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9.56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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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底价 万元(人民币) |
50 |
交易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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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被许可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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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向被许可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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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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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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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提示。本次许可标的为实用新型专利,请各意向被许可方亲自勘验、查询标的,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项目公告、项目附件等有关材料,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交易所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 3.意向被许可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被许可方都视同已确认了许可标的相关情况,并认可许可标的许可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4.最终被许可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催告仍未履行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如有)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技术许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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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许可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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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被许可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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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被许可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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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被许可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被许可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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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被许可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被许可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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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被许可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被许可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被许可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被许可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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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被许可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被许可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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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被许可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被许可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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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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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或成交单位代表凭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到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现场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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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被许可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许可价款。 (2)被许可方自行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经返还至被许可方账户。 其他意向被许可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被许可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被许可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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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安徽创新馆3号馆1层,联系电话:0551-6590908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异议材料移交委托方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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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 收取 |
被许可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0.5%;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2%;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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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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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被许可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被转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tre.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被许可方具有约束力。意向被许可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被许可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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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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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联系人:余主任;联系电话:0551-62183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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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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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程工;联系电话:0551-65909080(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安徽创新馆3号馆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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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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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被许可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
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附件2:
合同编号:
技术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项目名称:
许可方(甲方):
被许可方(乙方):
技术经纪方(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本合同甲方以 方式许可乙方实施其所拥有的 项目的 件专利/专利申请权,乙方接受该项专利/专利申请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许可涉及以下专利/专利申请,共 件发明专利, 件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1. 实用新型专利: ;
发明人: ;
专利权人为: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授权公告日: ;
专利申请号: 。
第二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许可本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的基本状况如下:
1.甲方实施本许可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2.甲方许可他人使用本许可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第三条:甲方许可乙方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许可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
1. 实施方式: 。
2. 2.实施范围: 。
3. 3.实施期限: 年 月 日至 专利权法定终止之日 年 月 日,专利权法定终止之日是指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保护期到期之日。
4.甲方有权对乙方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有效实施本许可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本许可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
第五条:甲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
2.提交地点: ;
3.提交方式: 。
第六条:为保证乙方有效实施本许可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 。
第七条:双方确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实施该项专利/专利申请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许可实施使用费总额为: ;
费用组成:首期专利许可费用+产品销售提成。
2.许可实施使用费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第一部分: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首期专利许可费(注:具体金额由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自行约定)
(2)第二部分:本专利产品许可上市销售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产品的一级经销商结算价逐年向甲方按照比例支付销售提成。(注:具体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自行约定)
甲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八条:甲方应当保证其专利权实施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乙方侵犯专利权的,甲乙双方均应积极应诉;如因本合同许可的专利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在乙方已支付给甲方许可费用范围内,甲方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第九条:自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积极配合相关专利部门,处理本合同约定的专利审核过程中有需要修改或另提交资料等事宜。专利申请既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也可能被驳回。被许可方应该清楚地预见到专利申请可能被驳回的风险;同时,授权专利也存在被宣布无效的风险。被许方同意签订本合同,等于接受了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十条:三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
第十一条:三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
1.甲乙双方均有权利用甲方交付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双方约定,归 所有。具体利益分配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本合同生效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获得授权,或者专利授权后被宣布无效的,不影响双方基于本条第1、2款约定已经完成的后续改进,已经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仍按本条第1、2款约定确定权属及收益。
第十二条:三方确定,丙方为该项目技术经纪方,并指定 为该项目技术经理人。本合同签署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 居间服务费。
第十三条:三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 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方有权要求 方停止侵害行为, 方需 。
2. 方在每个支付费用时间节点,超过30日未向 方足额支付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的, 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方在已经许可 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 。
4.技术经纪方承担以下责任:
(1)本项目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需求挖掘、推广、匹配和对接等服务;
(2)本项目后续改进产生新的技术成果的跟踪、评价、推广、匹配和对接等服务。
第十四条:三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丙方指定 为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
(2) ;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三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本许可合同中所有许可专利/专利申请被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宣布无效,且双方均无意愿对专利技术方案继续改进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如双方有意愿对专利技术方案继续改进,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若专利产品仍未完成产品注册证申请或上市销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若甲方认为该专利技术实施未有进展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认为有进展的,自本次评估之日起满1年后,甲方有权再次对乙方的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若经二次评估,甲方认为该专利技术实施未有实质进展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专利许可实施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 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 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三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专利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四方。
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期间甲方义务提供协助。
3.本许可合同中许可专利/专利申请实施许可期间的专利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因乙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保密事项
1.三方确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未公开的专利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2.三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对因签署本合同所获悉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准许,均不得擅自利用或披露这些文件资料、信息。保密期限直至该保密信息由提供者公开为止。
3.三方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本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述条款要求。
4.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应向对方赔偿由于秘密泄露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技术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