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广告经营权转让(标的1: 灯箱)项目公告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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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广告经营权转让(标的1: 灯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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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FCJ07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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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转让方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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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11月4日9:00始至2016年11月23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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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1: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562辆公交车内灯箱广告媒体3年经营权转让 1、 发布广告形式:车内灯箱; 2、广告位置为:车内驾驶员背后单面以及下车门一侧双面; 3、总数量:2562辆; 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在转让期限内新购车辆纳入此次转让范围,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新增车辆媒体转让费用按成交价测算收取(单辆车年度费用=成交价/2562)。 5、转让期限: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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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转让 底价 |
150万元/年 |
竞价保证金 |
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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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具有广告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广告或媒体经营相关字样);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四)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五)自2014年1月1日(含)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含)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公交车车内平面媒体广告签约业绩,且两年业绩合同总金额累计不得小于200万元; (六)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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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所有内容特别是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转让期间,如转让方在车辆路排计划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只要车辆总数不小于本次招标媒体总数量,租金不做调整。增加的营运线路和车辆受让方需在转让方书面通知后的五日内将灯箱调试完毕。标的对应车辆的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媒体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四)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安全,并做好广告发布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未尽维护责任,造成乘客伤害,由受让方负全责; (五)转让期内,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安装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营运。受让方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全年不得低于20%,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见:附件1,发布内容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附件规定足额发布公益广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全责; (六)受让方不得播放转让方同行业竞对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七)转让期内,受让方如需对现有灯箱进行改造,需得到转让方的书面认可。转让方如因线路更新或调整导致受让方LED设备变动到其他线路,转让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受让方如需安装、更换LED灯箱及相关设备时不得影响转让方车辆的使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对于因LED设备安装、更换所导致的车辆故障,受让方应付全部责任。 (八)此次标的2562辆公交车不包括双层巴士,以及现有集团品牌线路,如因集团品牌线路增加或其他原因,导致受让方媒体缺失,转让方将从媒体总数总扣减;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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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贰拾万元整,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受让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上述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以转入转让方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具体条款由双方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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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者得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 1、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不低于挂牌底价; 2、 如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1)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1000元/年.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6 年11月25日09:30始至2016年11月25日10:3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友情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3、竞价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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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908),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二楼服务大厅②号财务窗口换取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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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广告或媒体经营相关字样,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以上三证合一则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业绩证明材料。1、自2014年1月1日(含)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含)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签订的公交车车内平面媒体广告合同,且两年业绩合同总金额累计不得小于200万元;2、同时提供公交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若合同无法体现上述评审要素,还须另附合同另一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6、其他:意向受让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须授权委托书)。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原件)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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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资格审查材料封装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广告经营权转让(标的1:灯箱)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封装要求 资格审查材料须密封,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三、资格审查材料递交送达地点及时间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三楼2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11月24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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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示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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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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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2562辆公交车内灯箱广告媒体3年中标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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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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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转让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转让方关于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 5、转让要求;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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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 人:唐工, 0551-64498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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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65、0551-66223782(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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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技术支持电话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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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3: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广告经营权转让(标的1: 灯箱)项目(2016CFCJ0721-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4: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广告经营权转让(标的1: 灯箱)项目(编号:2016CFCJ0721-1)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广告经营权转让(标的1: 灯箱)项目(编号:2016CFCJ0721-1)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广告经营权转让(标的1: 灯箱)项目(编号:2016CFCJ0721-1)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有良好的信誉,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562辆公交车内灯箱广告媒体3年经营权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每年(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为三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到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的媒体转让费为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个月1—10日为付款时间),首期付款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交转让价款,逾期未交1个工作日应按当月转让价款的0.01%向甲方缴交滞纳金。
甲方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帐 号:7326010182600068551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转让期内,乙方如需对现有灯箱进行改造,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二)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合同范围内车辆车厢内灯箱广告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甲方增加的营运线路和车辆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五日内将灯箱调试完毕,转让费用根据本合同单价按实际转让时间计算(转让到期时间与本合同一致)。
(三)甲方如因线路更新或调整导致乙方LED设备变动到其他线路,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四)乙方负责将设备安装在公交车内,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鉴于公交车内电源的线路复杂的特性,甲方应确保车内LED灯箱电源及电源线路的安全畅通,对于灯箱电源及电源线路故障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修复,对于电源及电源线路故障导致的安全问题承担所有责任。
(五)乙方安装、更换LED灯箱及相关设备时不得影响甲方车辆的使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对于因LED设备安装、更换所导致的车辆故障,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六)乙方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确保不对车内乘客造成侵害,若乙方安装的灯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须确保乙方安装后LED灯箱完整不能有随意张贴非乙方客户的广告,否则因此产生的LED灯箱维修费用及广告费等损失甲方应予以认可。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公交集团公司创建、做好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全年不得低于20%。
(八)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除甲方对媒体进行转让),乙方享有优先转让权。如乙方没有续签成功,鉴于前期乙方在LED灯箱升级改造过程中,公交车内的灯箱外围框架尺寸大小不统一,因此几乎所有的LED灯箱都需要个性化安装;另车内电源线路故障需要修复的也比较多;所以在实际升级改造过程中,LED灯箱的材料和人工成本要超出转让时甲方认可的样品灯箱成本。对此超出部分的成本甲方认可并予以补偿。同时,甲方享有所有灯箱的所有权,乙方应将所有更换后的灯箱完好无损的交回甲方。
(九)广告的发布、制作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承接的广告内容必须到工商部门审批,在确认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制作和发布。签订的广告的发布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乙方应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如一方泄密,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