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建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雅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30%股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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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国建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雅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30%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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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WCA01416 |
转让底价(万元) |
358.581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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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时间 |
2025年11月15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25年12月15日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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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1月15日9:00始至2025年12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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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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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13705634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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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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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本项目转让底价已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的期间损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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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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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宁国建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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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山街道凤形路123号科创中心十一楼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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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 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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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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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雅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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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制造;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再生资源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大气污染治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工业酶制剂研发;生物饲料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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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兴盛路(华仁路桥公司内) |
法定代表人 |
陈献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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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24年03月18日 |
注册资本 |
伍仟万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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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MADEU1D96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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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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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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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国建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0%(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0万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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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期:标的企业成立时间至202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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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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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5,250.70 |
1,963,115.22 |
1,930,7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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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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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61,686.44 |
64,427,375.54 |
14,134,3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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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机构 |
安徽明哲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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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字号 |
明哲会审[2025]515号 |
财务审计截止日 |
202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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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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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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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359.48 |
224,003.25 |
230,44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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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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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4,683.46 |
84,346,013.45 |
9,368,6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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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明哲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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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字号 |
明哲评报(2025)062号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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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备案日期 |
2025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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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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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317.10 |
3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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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685.00 |
116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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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1.96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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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54.61 |
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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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
16.04 |
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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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1,074.70 |
1,55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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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361.33 |
3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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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361.33 |
3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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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713.37 |
1,19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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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1195.27万元,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即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为358.581万元,本次转让标的权益包含实缴资本与未实缴资本缴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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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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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明哲会审[2025]515号《专项审计报告》: 标的企业与母公司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净科技”)之间存在其他应收款。仕净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其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未对关联方往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为保持与母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审计报告遵循其相同会计政策,未对关联方往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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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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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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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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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 |
宁国建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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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文号 |
宁国建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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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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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纪要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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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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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的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的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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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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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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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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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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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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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成交后,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转让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标的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对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条件以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7.本次转让行为如导致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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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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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格,协议成交。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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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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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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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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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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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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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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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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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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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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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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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3%;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15%;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为0.1%。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价的0.36%标准收取,不少于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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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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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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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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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秦工,联系电话:0563-4189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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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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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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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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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转让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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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合同生效后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甲方持有的安徽雅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30%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相关情况详见该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及安徽明哲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明哲评报(2025)062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第四条 产权转让方式
转让标的已于2025年11月15日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最终确定由乙方受让该转让标的。
第五条 标的企业职工续聘事宜及相关安排
无
第六条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对标的企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任何或有债务、未披露债务或潜在纠纷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补偿责任。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因标的企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任何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债务、责任与风险,均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乙方作为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
第七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八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至股份变更登记日期间的损益,不论标的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不调整转让价款;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至股份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损益,由乙方按照受让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30日内配合完成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备案等手续。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九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确认,其已对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财务及法律状况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同意按现状受让标的股权。
(二)乙方特别知晓并同意,标的企业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借款及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情形,甲方不就该等款项的可回收性、回收时间向乙方或标的企业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特别知晓并同意,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千万元,股东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实缴注册资本700万元,甲方持股30%,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若乙方未按期缴纳出资,则乙方需承担因未足额缴纳出资所引发的全部责任;若因乙方未能按期缴纳出资导致甲方为其承担了出资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不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标的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对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条件以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因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应按本协议总价款20%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另应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应按本协议总价款20%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甲方在扣除本协议总价款20%的赔偿后如有剩余款项的,则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当日退回给乙方。
(三)在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在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备案等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按协议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股权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宣城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交易价款付清后送交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对应的产权转让公告以及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