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对外数据资源共享征集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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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对外数据资源共享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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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FCA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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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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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征集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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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64459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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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5年11月15日9:00始至2025年11月25日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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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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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拟对智能公交系统生成的部分数据资源对外有偿共享。 1.数据共享范围:本次对外共享的数据资源包括线路、站点、营运车辆、排班等静态数据和所有营运车辆GPS、进出站等动态数据。 2.共享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顺延下一年度合同,最多顺延2次。 3.价款结算:本次对外数据资源共享结算采用固定单价,不限制成交人数量,每家成交人单价、总价、结算方式均一致。单辆营运车辆对外数据资源共享价格为85元/辆/年,依据委托方每年11月份的营运车辆数为基准统计数据计算数据共享费用,营运车辆数每年调整一次,2025年11月底委托方共有营运车辆数预估为3670辆(仅供参考,以实际车辆数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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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数据资源共享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委托方账户,下一期费用须提前每期起始日期10个工作日以上付至委托方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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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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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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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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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应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确认了标的详情、范围并认可数据共享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成交人自有的移动软件及支持系统(以下简称“自有软件”),主要用于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不包括其下属公司和关联公司相关系统。成交人数据应用的软件系统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委托方报备。成交人须独立承担“自有软件”客户服务、咨询、投诉等所有服务问题,并协助委 托方提升对外发布数据准确性。 3.成交后,成交人须提供自有软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成交人自有软件数量不得超过3个,超过限定数量部分,每个自有软件再收取25%的数据资源共享费用。合同期内成交人自有软件数量和内容不再调整,如遇自有软件名称调整,需履行变更手续。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相关数据转发、转卖或以任何商业形式提供第三方使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共享数据制作、发布任何数据相关分析报告。 5.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或拒绝服务。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肥公交对外数据资源共享合同》。 7.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肥公交对外数据资源共享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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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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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收取本项目意向登记材料,凡符合本项目准入条件并响应有关数据共享要求的意向方在公告期限内提交意向登记材料并登记成功后确认为成交人;如意向方提交的登记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未登记成功。本项目免收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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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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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意向登记材料 |
意向方应根据要求提交意向登记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意向登记材料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备注:意向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意向登记材料;并按意向登记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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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登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意向登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11月25日10:00 2.意向登记材料接收时间:意向登记材料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意向登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方合理安排意向登记材料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可自由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递交登记材料: (1)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1:30,13:30-17:00前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参与登记并递交材料。 (2)意向方须将意向登记材料进行加盖公章并扫描,并于公告规定的意向登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lipq@ahggzyjt.com),邮件标题须注明“项目名称+意向受让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4.意向方应当在意向登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意向登记材料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意向登记材料。意向登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意向登记材料传输的,视为登记无效。意向登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意向登记材料,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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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集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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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征集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邮件向成交人提交意向登记材料的邮箱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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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征集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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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按定额收取成交人交易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交易服务费用由所有成交人共同均摊交纳,每个成交人应交交易服务费金额保留到元,超出部分按向上取整原则舍去【例:如本项目征集到3家成交人,每家成交人应交服务费金额为3334元(=10000元/3家,向上取整保留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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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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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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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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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4459659转807;18855034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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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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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6223083、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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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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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公交对外数据资源共享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成交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经本项目公开征集,决定将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等相关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肥公交集团线路、站点、营运公交车、排班等静态数据和营运公交车GPS、进出站等动态数据。乙方向甲方支付数据使用服务费。
数据使用范围:仅限乙方自有软件,不包括下属公司和关联公司相关系统;乙方自有软件主要用于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乙方需提供自有软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乙方自有软件数量不得超过3个,超过限定数量部分,每个自有软件再收取25%的数据资源共享费用。合同期内乙方自有软件数量和内容不再调整,如遇自有软件名称调整,需履行变更手续。
二、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顺延下一年度合同,最多顺延2次。
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单价:(人民币)大写捌拾伍元/辆/年(¥85元/辆/年)。本合同为固定单价。
2.合同单价包含甲方提供数据的使用费,甲方提供数据共享接口的费用,不包括乙方对接数据的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接口要求自行对接数据,并承担对接数据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因项目需要增加服务器或网络专线等不包含在上述服务费用内,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3.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为合同单价*年度公交车数量,每年支付价款根据当年公交车数量计算。合同期内,甲方每年11月底向乙方提供营运公交车数量,并按此数量结算年内数据资源共享服务费。
4.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并收到甲方的增值税发票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数据资源共享服务费。合同期内,乙方每6个月向甲方预付半年数据资源共享服务费。
四、双方声明及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5.对本合同项下各自数据、软件、平台均有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对各自产品、平台的安全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6.双方互相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对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若任何一方违反此保证,守约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合同,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以信息服务接口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数据。
2.甲方授予乙方本合同标的物在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合法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
3.甲方向乙方收取数据共享服务费。乙方逾期30天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数据共享和解除本合同。
4.甲方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乙方的相关技术支持与运营维护工作,在接到乙方相关问题的通知后,甲方应于2个小时内给予响应,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甲方共享的数据,乙方不得将相关数据作其他使用(包括且不限于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使用或擅自转发、转卖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第三方使用)。如乙方违反此约定,乙方应完整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逾期30天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数据共享和解除本合同。
3.乙方独立承担自有软件的客户咨询、投诉等客服问题。
4.乙方根据工作要求向甲方提供数据质量分析报告,配合甲方提升共享数据的准确性。
七、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及其包含的数据等的著作权、专利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均归该方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并不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改变。除本合同下明确授予的许可之外,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或被暗示许可或表示一方可以获得或使用另一方的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
八、保密义务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相关数据转发、转卖或其他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使用方不得擅自利用本合同项下的数据资源制作、发布影响甲方数据有效性、真实性的公告或报告等。
3.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任何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秘密信息。
4.但本条的保密义务不涉及如下信息和资料:
(1)非由于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的过错而公开的信息和材料。
(2)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可从第三方在无须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信息。
(3)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可以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无须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经知悉的信息。
(4)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九、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2项方式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下列关于合肥公交集团对外数据资源共享征集项目公告(项目编号:2025HCFCA01410)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告文件;②乙方提供的登记资料;③服务承诺;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合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甲方: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和平路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302010709004600117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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