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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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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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FCA01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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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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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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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 联系方式:0551-65532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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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1月14日9:00始至2025年12月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12月4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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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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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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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灯箱广告经营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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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10处停车场,共计38块广告位,具体位置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确认。本项目分为11个标的转让,各标的灯箱广告数量规格、转让底价及交易保证金详见下表:
2.上述表格中新增灯箱标的,成交人须按照下述广告灯箱安装标准进行制作并安装: (1)灯箱类型:带标识框体灯箱,纺织品面料,热转印工艺; (2)外框材质:国标工业级85系优质铝合金; (3)画面更换方式:硅胶条缝合画面,直接替换; (4)背板材质:彩钢板; (5)灯箱厚度:80mm,正面无边框设计; (6)照明系统:5730高亮漫反射LED灯条,灯条间距15cm; (7)光效要求:背光源发光均匀,显色鲜明,表面亮度5500-6500LUX; (8)画面材质:纺织品面料,热转印工艺。 3.广告内容规范要求:上述表格标的1和标的2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禁止发布以下类别广告:(1)医药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美体、保健品;(2)同业竞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月子会所等医疗机构;(3)有损健康类:烟草、酒类、槟榔等成瘾性物品。受让方须对所发布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承担主体责任,所发布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广告,确保内容符合停车场整体环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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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转让期内转让费用无递增。本项目给予30日免费用安装期,免费用安装期包含在转让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标的对应首年成交价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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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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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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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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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标的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广告的灯箱制作安装、广告画面制作安装维护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灯光亮化所产生的电费及日常维护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电费收费标准为1.1元/度,每季度结算一次。 3.受让方须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告知委托方,所发布广告须经过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期间,标的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5.受让方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须保证所贴广告破损脱落后,及时更换修复。 6.受让方在委托方场地更换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相关时间管理规定,在委托方允许的时间段内更换广告,以避免影响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7.受让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8.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合同按年度签订,一年一签。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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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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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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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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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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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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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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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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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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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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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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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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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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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转让期内的转让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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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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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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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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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沈工,联系电话:0551-65537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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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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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29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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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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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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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转让费用”是指甲方将下述资产中的标的 委托给乙方运营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运营该资产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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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
标的位置 |
灯箱广告数量(块) |
灯箱广告尺寸规格 |
灯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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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宽)(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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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 |
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立体车库 |
立体车库5块 |
3.1*3.7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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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 |
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通道 |
车库一号位1块 |
4.1*1.6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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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二号位1块 |
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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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侧面位10块 |
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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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3 |
宿水路口停车场 |
2 |
5.0*1.7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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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4 |
长丰路停车场 |
2 |
5.0*1.7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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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5 |
黄怀路口停车场 |
4 |
5.0*1.7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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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6 |
石台路停车场 |
6 |
5.0*1.7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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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7 |
杏花公园停车场 |
新增1号消防通道负一层转角处1块 |
3.0*2.5 (暂定尺寸,经甲方同意后可作调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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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0*1.5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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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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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8 |
市府广场停车场 |
新增安庆路出入口1块 |
7.0*2.0 (暂定尺寸,经甲方同意后可作调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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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9 |
淮河路停车场 |
新增淮河路出入口坡道1块 |
5.0*1.6 (暂定尺寸,经甲方同意后可作调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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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0 |
铜望路口停车场 |
新增至德路出入口坡道墙面单侧1块 |
7.0*1.5 (暂定尺寸,经甲方同意后可作调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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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1 |
大学城停车场 |
新增石柱路出入口坡道单侧墙面1块 |
6.0*1.5 (暂定尺寸,经甲方同意后可作调整) |
无 |
第二条:转让期限
标的 资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安装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 元);转让期内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二)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合同期内灯箱广告位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电费收费标准为1.1元/度,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首年合同成交价的10%(¥ 元)。
(二)如乙方转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标的资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资产,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已安装灯箱标的,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标的资产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标的资产交付乙方之前的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未安装灯箱标的,乙方自行自费安装。
(四)新增灯箱,乙方须按照下述广告灯箱安装标准进行制作并安装:
1.灯箱类型:带标识框体灯箱,纺织品面料,热转印工艺;
2.外框材质:国标工业级85系优质铝合金;
3.画面更换方式:硅胶条缝合画面,直接替换;
4.背板材质:彩钢板;
5.灯箱厚度:80mm,正面无边框设计;
6.照明系统:5730高亮漫反射LED灯条,灯条间距15cm;
7.光效要求:背光源发光均匀,显色鲜明,表面亮度5500-6500LUX;
8.画面材质:纺织品面料,热转印工艺。
第六条:标的资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含乙方使用期间制作安装的灯箱等设施设备)。
(二)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乙方对资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资产使用期间的电费、资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运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按现状提供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运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运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灯箱制作安装、广告画面制作安装维护及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资产运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资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六)乙方须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告知甲方,所发布广告须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其中,针对本合同项下标的1和2的广告发布,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审核要求外,严禁发布以下内容:
(1)医药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美体、保健品;
(2)同业竞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月子会所等医疗机构;
(3)有损健康类:烟草、酒类、槟榔等成瘾性物品。
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转让期间,标的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八)乙方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乙方须保证所贴广告破损脱落后,及时更换修复。
(九)乙方在甲方场地更换广告时,应遵守甲方场地相关时间管理规定,在甲方允许的时间段内更换广告,以避免影响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十)乙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应每年对灯箱广告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提交甲方备案;检测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在10日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经营权直至整改完成。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转让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转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资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资产拆迁范围的;
2.因资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资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资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资产,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在交付时的资产危及人身安全。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资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资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资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资产或整体租赁运营、承包运营、托管运营的;
5.利用该资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运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资产,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五)如因该资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资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资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四)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资产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移交标的资产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合同期满,如甲方对资产不再转让运营,甲方在转让期满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转让期满 日内将标的资产交还甲方,甲方按实际使用期限(精确到日)扣除使用费后,向乙方退还未使用部分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二)本合同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逾期未签订的,甲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按照项目公告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