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场快线分公司5台客车报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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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场快线分公司5台客车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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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FCA01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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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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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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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联系方式:0551-6429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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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1月12日9:00始至2025年11月2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1月12日9:00始至2025年11月2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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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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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场快线分公司5台已报废待处置车辆,车辆信息如下:
2.本次处置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委托方不保证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上述资产转让已履行批准程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5379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1.622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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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1.6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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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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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分别存放在合肥市开源修理厂、旅游汽车站,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2:0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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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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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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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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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重量、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底价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车辆权属单位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场快线分公司可按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 3.标的交接说明: (1)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 (2)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分解、拆解。 (3)受让方须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标的的清运。标的车辆转让交接后禁止上路行驶及其他用途。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拆解、吊装的安全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4)车辆交接当日完成报废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交接签字;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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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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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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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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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金额 |
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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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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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一)意向受让方登记材料如下: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3.承诺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4.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5.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注: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并按登记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二)意向受让方可自由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递交登记材料: 1.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1:30,13:30-17:00前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参与登记并递交材料。 2.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将登记资料扫描件通过邮件形式(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linwy@ahggzyjt.com),邮件标题须注明“项目名称+意向受让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登记截止时间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各意向受让方资格登记结果及参与竞价的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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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完成项目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4.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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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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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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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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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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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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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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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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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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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18755169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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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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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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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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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5379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车牌号不随车辆一并转让。
(三)转让标的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四)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分解、拆解。
(五)乙方须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标的的清运。标的车辆转让交接后禁止上路行驶及其他用途。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拆解、吊装的安全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六)车辆交接当日完成报废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交接签字;乙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车辆权属单位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场快线分公司可按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半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半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明光路168号。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廉 政 协 议
甲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的,由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551-64290073。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的,由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项目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