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南岗和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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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南岗和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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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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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HCGCA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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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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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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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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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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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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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塘岗社区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51-6469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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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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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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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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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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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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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2025年8月30日9:00始至2025年9月19日10: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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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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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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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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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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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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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南岗和园配套商业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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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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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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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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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和园商业配套位于高新区大别山路与天龙路交口,建筑面积约12586.61m²,钢混结构,由15#、17#、18#、19#、20# 5栋商业配套建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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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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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周边居民生活,受让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①受让方优先布局便民生活相关业态,如:通讯类服务网点,药店、金融服务机构(含银行等)、酒店、餐饮、休闲娱乐等。如经营餐饮业,受让方应统一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须于项目具备使用燃气条件后(燃气主管道铺设至商铺外墙)开通并使用燃气;受让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禁止使用瓶装液燃气、醇基燃料等储气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②要求引入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或百货企业,单店面积不少于2000m²,卖场内商品种类齐全,具备农贸市场基本功能,满足周边居民一次性购物需求。
③运营管理范围内房产必须符合《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经营废品回收(含再生资源利用等)、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美容(含洗车)、非机动车销售及维修、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2.业态招商及后续业态调整需报委托方确认后执行。如受让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经营房产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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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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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转让期限内,经营费用有递增:第1年和第2年经营费用同成交价,第3年和第4年均在第1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第5年和第6年经营费用均在第3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4个月,不含在转让期限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经营费用总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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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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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具有下列业绩,且业绩数量不少于2个: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的商业经营(或运营)业绩(不含物业管理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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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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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特别说明:本项目尚有约8265.26㎡房产租赁合同未到期,若本项目非原运营管理单位成交,受让方须自行与原运营管理单位对接处理终端租户续租事宜,委托方配合处理。
3.转让期限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受让方须自觉履行“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不得出店经营。
5.转让期限内,受让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委托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经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受让方装潢和经营房产不得损害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经营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6.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委托方及上级部门对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受让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转让期限内,全部经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
8.转让期限内,由受让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经营房产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行为。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如有)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委托方的权益。
9.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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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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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回复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转让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享有优先权。优先权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和竞价文件递交手续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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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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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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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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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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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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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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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资料
竞价文件中须提供: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须提供关键页的扫描件,包括不限于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注: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内容的(如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合同签订日期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特别说明: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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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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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优先权人的报价单无须填写最终报价)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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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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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9月19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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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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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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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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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时间: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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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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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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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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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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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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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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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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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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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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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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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转让期限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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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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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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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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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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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工;联系电话:1805552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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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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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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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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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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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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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房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房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 南岗和园商业坐落于 合肥市高新区大别山路与天龙路交口,建筑面积约12586.61平方米,结构为钢混结构,用途为商业。
(二)该房产现状:房产中8265.26m²尚有租户在租,其余部分为空置状态。
(三)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周边居民生活,运营单位需要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①受让方优先布局便民生活相关业态,如:通讯类服务网点,药店、金融服务机构(含银行等)、酒店、餐饮、休闲娱乐等。如经营餐饮业,受让方应统一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须于项目具备使用燃气条件后(燃气主管道铺设至商铺外墙)开通并使用燃气;受让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禁止使用瓶装液燃气、醇基燃料等储气设备,私自使用一经发现,立即解约。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②要求进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或百货企业,单店面积不少于2000m²,卖场内商品种类齐全,具备农贸市场基本功能,满足周边居民一次性购物需求。
③运营管理范围内房产必须符合《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经营废品回收(含再生资源利用等)、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美容(含洗车)、非机动车销售及维修、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如乙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经营房产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业态招商及后续业态调整需报甲方确认后执行。
第二条:经营期限
经营房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6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4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第1年和第2年经营费用同成交价,第3年和第4年均在第1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第5年和第6年经营费用均在第3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经营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30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房产,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30日内无条件将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不需要甲方另行通知)
(二)乙方交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经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产。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未按时清空房产并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超期使用房产,超期使用期间乙方按合同期最后一期费用标准、合同整体转让面积为基础缴纳超期使用费。
第七条: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房产经营期间,乙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经营房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经营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经营餐饮业的,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应统一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燃气罐、醇基燃料等储气设备,私自使用一经发现,立即解约。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房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房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合同期间,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须自觉履行“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不得出店经营责任,发现违约第一次的下限期整改通知、第二次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的下发解约通知。
(四)乙方负责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经营期内,全部经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七)经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经营房产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行为。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租赁、经营等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如存在超本合同经营期限或第三人超期占用经营房产,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超期占用费。
同时,第三人与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第三人未向乙方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使用费等)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即便甲方同意乙方局部招商由第三人实际使用部分经营房产,乙方仍应就合同约定的全部经营房产面积和金额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且乙方对第三人的使用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该房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产拆迁范围的;
2.因房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产,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产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房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9.未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门前三包管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整改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产,每延迟一天应按当期日经营费用金额/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当期月经营费用金额。
(四)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当期月经营费用金额;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当期月经营费用金额。
(五)如因该房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当期月经营费用金额。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相应违约金标准设置为:合同期未满一年时解约,违约金按当期2个月经营费用金额标准收取;合同期满一年但未满三年时解约,违约金按当期1个月经营费用金额标准收取;合同期满三年后解约但提前60日书面申请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当期日经营费用金额/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产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期日经营费用金额/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产。乙方未按时清空房产并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超期使用房产,超期使用期间乙方按合同期最后一期费用标准、合同整体转让面积为基础缴纳超期使用费。
(二)经营房产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房产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项目尚有约8265.26m²房产在租,乙方对此情况已充分知晓,乙方需自行与原运营管理单位对接处理终端租户续租事宜,甲方配合处理,乙方不得以此情况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高新区。
(二)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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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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