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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4HCFCA01261

项目名称:金寨路1082号的电梯及建筑物拆旧资产转让

金寨路1082号的电梯及建筑物拆旧资产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金寨路1082号的电梯及建筑物拆旧资产转让

项目编号

2024HCFCA01261

委托方

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纪检监察

联系方式:0551-65570969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1019:00始至20241021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1019:00时始至20241022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金寨路1082号的电梯及建筑物拆旧资产,位于水阳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转让标的包括拆除权以及拆除资产的残余价值。待拆除电梯1部,设备型号为OTIS3100,制造单位为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79NP3371,电梯已报废;待拆除标的建筑物主体为七层办公楼,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4778.2平方米;待拆除构筑物为五层办公楼,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908.18平方米;合计约7687.38平方米。标的资产以评估报告为限,以现场现状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房评估字(2024)50368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4.227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万元

24.227

交易保证金万元)

2.4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按成交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面积等情况,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

2.受让方负责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进行拆除外运(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拆除、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垃圾清理外运、拆除后的安全防护、地表平整、滤网铺设、周边围墙维修加固)、回收处置等工作。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装运费和清场费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于转让价款付清后30日内将所转让标的拆除清运完毕,同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

4.项目实施前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安全防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项目实施中严格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标准,建筑垃圾外运按城市管理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5.受让方在项目拆除前,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拆除建筑物外围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挂设安全防护网、设置安全作业通道、四周设置安全围挡等。受让方严禁违章操作,必须确保安全拆除。

6.标的拆除方式及工序

1)拆除方式: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

2)拆除范围:仅限于地表以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等按现状予以保留。

7.主体项目拆除结束后受让方应对周边围墙修复加固美化,若对周边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损毁的按市政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修复。拆除区域主作业面填充压实后,做好场地平整;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设置一定排水设施,防止积水。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须为本项目至少配备6人,其中包括:项目经理1人(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任何职务);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各1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岗位证书;安全员2人,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其他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受让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委托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拆除过程中,受让方拟派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负责与委托方协调,听从委托方的安排。

注:竞价前无须提供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人员配置情况成交后委托方将核查上述人员证书,若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9.拟拆除的建筑物周边临近小区内有居民居住生活,故拆除方法中不得采用爆破。意向受让方成交后,应无条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拆除方案(不得增加相关费用),否则委托方及相关主管部门不允许受让方进场拆除,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此风险。

10.受让方在本项目拆除工程、拆除后修复工程等所有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施工过程中,均要严格按照规范,不得对拆除该栋楼相邻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周边房屋、市政工程等)造成结构性破坏和影响,对拆除后经鉴定、监测发现因拆除给该栋楼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结构破坏和影响的,一切加固处理及经济损失等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在拆除过程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受让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12.本项目交易价款为含税价,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其他特别说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拆除施工),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266748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段经理,联系电话:1301306897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78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房评估字(2024)50368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资产移交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乙方须于转让价款付清后30内将所转让标的拆除清运完毕,同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装运费和清场费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项目实施前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安全防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项目实施中严格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标准,建筑垃圾外运按城市管理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在项目拆除前,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拆除建筑物外围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挂设安全防护网、设置安全作业通道、四周设置安全围挡等。乙方严禁违章操作,必须确保安全拆除。

(四)标的拆除方式及工序

1)拆除方式: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

2)拆除范围:仅限于地表以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等按现状予以保留。

(五)主体项目拆除结束后乙方应对周边围墙修复加固美化,若对周边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损毁的按市政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修复。拆除区域主作业面填充压实后,做好场地平整;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设置一定排水设施,防止积水。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须为本项目至少配备6人,其中包括:项目经理1人(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任何职务);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各1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岗位证书;安全员2人,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其它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拆除过程中,乙方拟派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负责与甲方协调,听从甲方的安排。

人员配置情况成交后甲方将核查上述人员证书,若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拟拆除的建筑物周边临近小区内有居民居住生活,故拆除方法中不得采用爆破。意向乙方成交后,应无条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拆除方案(不得增加相关费用),否则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不允许乙方进场拆除,各意向乙方应充分考虑此风险。

(八)乙方在本项目拆除工程、拆除后修复工程等所有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施工过程中,均要严格按照规范,不得对拆除该栋楼相邻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周边房屋、市政工程等)造成结构性破坏和影响,对拆除后经鉴定、监测发现因拆除给该栋楼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结构破坏和影响的,一切加固处理及经济损失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拆除过程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乙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乙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甲方发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十一)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拆除施工),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中标金额1%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中标金额1%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份,其中甲方执  份,方执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