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包河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危险住房翻建改造工程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AGZ00308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危险住房翻建改造工程项目答疑公告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危险住房翻建改造工程项目”项目(项目编号:2025BFAGZ00308)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业绩要求类型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问:我单位在2019年以来承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予认可,“装饰装修业绩”属于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类型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发布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投标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学(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问:我单位荣获房屋建筑参建的地市级以上的优质奖项是否符合?

答:不予认可,本项目详细评审中要求投标人奖项荣誉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发布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投标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学(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

3、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8页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中“自2019年1月 1日以来(以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发布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学(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请问我单位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否符合要求?

答: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原有 12、 13、28 栋三处危险住房进行翻建等基础综合整治改造,内容为维修改造,我单位提供业绩为装饰装修业绩或者装饰装修改造业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装饰装修业绩”或“装饰装修改造业绩”属于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类型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8分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每个业绩得4分,本项最高得8分。

:

1.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 2个。

2.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通过的投标人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3.投标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4.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6、本项目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请问:我单位提供房屋建筑的装修改造施工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装修改造施工业绩”属于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类型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7、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相关政策要求第(1)项变更为:“(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及安徽省、合肥市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按合肥市相关文件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服务中心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5号

联系人:林工

话:0551-62870573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联系人:鲍工

话:0551-6622039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8日

附件:答疑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