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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4年包河区部分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BBWQ00034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4年包河区部分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答疑公告(二)

“2024年包河区部分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2024BBBWQ00034)答疑公告如下:

1、磋商文件第三章 2-2技术参数及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中:“原材料-实木颗粒板”。以上产品检测报告,要求抗菌防霉检测,此类检测向安徽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询问可知,检测时间均需20日历天以上,本次项目招标时间2024年6月22日至开标时间2024年7月2日,投标人无充足时间完成相应检测。

答:该评分项修改为:

原材料-实木颗粒板

★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检测,检测内容包含:甲醛释放量检测结果为≤0.1mg/ L。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符合标准要求。(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

 

 

2、评分办法中  投标人奖项(荣誉) “投标人或所投任一产品的生产厂家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质量类(或诚信类)荣誉或奖项:县区级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 1 个得 2分。本小项仅按最高级别计一次分,满分 5 分;”请问:此类证书必须要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吗?我公司提交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可机构,认证的如: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家具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这类证书能否得分吗?

答:(1)本项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具限制性。(2)本项对投标人或所投任一产品的生产厂家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质量类(或诚信类)荣誉或奖项予以认可,本项所指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本项按磋商文件执行。

 

3、磋商文件第三章-二、货物需求-2-2技术参数及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中,货物“幼教桌(或幼儿桌或实木幼儿桌)”、“幼教椅(或幼儿椅或实木幼儿椅)”、“幼儿床(或塑料床)”、“两层柜”、“组合柜”相关证明材料中均要求:“★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含:甲醛释放量≤0.1mg/L。苯、甲苯、二甲苯、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符合标准要求。(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事实依据: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 18584-2001的相关要求,木家具中甲醛释放量的限量值为≤1.5mg/L,而磋商文件中明确强调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此处的甲醛释放量的要求却与国家标准要求含量不符,这里数值的设定缺乏事实依据,与项目的实际用途无任何关联。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主要为幼儿园的家具采购,主要针对3~6岁的适龄幼儿,幼儿在此年龄段经常接触家具产品,考虑到其身体健康,故甲醛释放量要求设置完全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经市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品牌不少于3家,投标人可选择满足或优于参数的产品投标。

 

4、磋商文件第三章-二、货物需求-2-2技术参数及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中,货物“会议桌”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含:甲醛释放量≤0.1mg/L。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符合标准。家具涂层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均未检出。(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事实依据: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 18584-2001的相关要求,木家具中甲醛释放量的限量值为≤1.5mg/L,而磋商文件中明确强调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此处的甲醛释放量的要求却与国家标准要求含量不符,这里数值的设定缺乏事实依据,与项目的实际用途无任何关联。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主要为幼儿园的家具采购,主要针对3~6岁的适龄幼儿,幼儿在此年龄段经常接触家具产品,考虑到其身体健康,故甲醛释放量要求设置完全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经市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品牌不少于3家,投标人可选择满足或优于参数的产品投标。

 

5、磋商文件第三章 二、货物需求-2-2技术参数及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中,货物“★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检测,检测内容包含:甲醛释放量检测结果为≤0.1mg/ L。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符合标准要求。防霉性能:黑曲霉为 0 级;抗细菌性能:大肠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产气肠杆菌、肺炎克雷伯氏菌、表皮葡萄球菌的检测结果均≥99.95%。(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事实依据: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 18584-2001的相关要求,木家具中甲醛释放量的限量值为≤1.5mg/L,而磋商文件中明确强调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此处的甲醛释放量的要求却与国家标准要求含量不符,这里数值的设定缺乏事实依据,与项目的实际用途无任何关联。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主要为幼儿园的家具采购,主要针对3~6岁的适龄幼儿,幼儿在此年龄段经常接触家具产品,考虑到其身体健康,故甲醛释放量要求设置完全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经市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品牌不少于3家,供应商可选择满足或优于参数的产品投标。

 

6、评分办法中投标人奖项(荣誉) :“投标人或所投任一产品的生产厂家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质量类(或诚信类)荣誉或奖项:县区级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 1 个得 2分。本小项仅按最高级别计一次分,满分 5 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货物类产品采购,此项评分仅对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进行评价与产品本身无关,既不是产品本身质量的体现也不会对产品的生产、供货有实质性的提升,此项分值设置明显不合理,指向特地供应商,排斥潜在供应商,与项目本身的特点毫无关联。并且此项证书要求不清晰不合理,并没有明确指向,在标书制作及评审中存在很大的自主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此处并没有量化证书指标,而是模糊的用区县级以及地市级进行区分,没有对什么证书做明确的规定。

答:本项目主要为幼儿园的家具采购,对产品质量及投标人履约能力严格要求,“质量类(或诚信类)荣誉或奖项”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故此项分值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予修改。

 

7、项目答疑更正后未修改开标时间。

答:本项目答疑中更改的内容,减少了投标证明材料,未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本项不做修改。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九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以南泰山路以东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2#楼

联系人:李工

话:0551-63353800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联系人:鲍工

话:0551-6622039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附件:答疑公告(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