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超市委托运营
原项目编号: 2026HCFCA00685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超市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6HCFCA00685) 一、答疑部分 1.问:评分条款限定“保险购买日期为招标公告日期以前”,设置不合理门槛,构成差别待遇、限制公平竞争。 答:详见变更部分。 2.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易监督部门为“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校督导室”,缺乏相应的公信力,建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纪委监督管理。 答:本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亦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监管的范围。法律法规未强制规定监管主体。本项目监管单位的确定,符合招标人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评审标准5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标人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标当日须仍在有效期内,且购买日期为招标公告日期以前)”,投标人已购买过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保障本项目食品安全没有任何关联,对本项目超市的运营没有任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已购买的在开标当日须仍在有效期内,且购买日期为招标公告日期以前的,属于特殊要求且不合理不合规,限制性、倾向性特别明显。建议修改为:承诺针对本项目超市经营需购买相匹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答:原招标文件“购买日期为招标公告日期以前”的要求已作修改,详见变更部分。本项目为校园超市委托运营招标项目,服务对象为全体在校师生,食品安全是项目运营的核心底线与首要准则,直接关乎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投标人连续多年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说明其日常经营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赔付履约能力更强,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食品安全突发状况。 二、变更部分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表第5项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投标人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标当日须仍在有效期内,且购买日期为招标公告日期以前)累计赔偿金额满足以下要求的: 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得2分; 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得4分; 5000万元及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在4分的基础上增加1分(不足1000万元不加分)。 注:(1)本项满分6分。 (2)投标文件中提供保险保单扫描件或保险合同扫描件。 (3)多份保险的赔偿金额可以累计。 0-6分 现变更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投标人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标当日须仍在有效期内)累计赔偿金额满足以下要求的: 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得2分; 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得4分; 5000万元及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在4分的基础上增加1分(不足1000万元不加分)。 注:(1)本项满分6分。 (2)投标文件中提供保险保单扫描件或保险合同扫描件。 (3)多份保险的赔偿金额可以累计。 0-6分 三、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到“2026年7月3日17:00”,现延期到“2026年7月5日17:00”;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26年6月28日17:30”,现延期到“2026年6月30日17: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6年7月7日9:30”,现延期到“2026年7月9日9:30”;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0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二号开标室; 5.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合六路110号 联系人:郑老师 电话:0551-65389674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290;0551-66223813 2026年6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