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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保障性住房空调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2652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保障性住房空调采购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2652)

一、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24日09时30分”,现延期到“2025年1月7日9时30分”;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14日17:30”,现延期到“2024年12月28日17: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09时30分”,现延期到“2025年1月7日9时30分”;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号开标室。

5.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二、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业绩”中要求提供“对应合同发票及该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针对前述情况,我司存在以下问题:

1)前期国家没有推广数字电票之前很多单位开票都是10万票面金额,本次招标文件产品业绩要求具有四个1000万以上品牌业绩。如果按照票面10万发票提供,一个项目就要提供一百多张发票和一百多张查询截图,将会导致文档过大无法上传等因素发生,并且加大各投标人的工作量及评委审核的工作量。建议根据政府采购可以公开查询到的项目资料进行简化,修改为:在权威政府采购机构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index.shtml)能够查询到中标信息(中标截图需包含中标金额、中标产品品牌、产品型号数量等信息)的工程可提供简单证明材料,如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标查询网址链接、合同、验收单即可。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业绩”中要求提供的“对应合同发票及该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是核验货物供货安装完成的重要依据,故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建议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发票及查验截图的大小,确保内容清晰可见,将投标文件控制在200M以内。

2)因我司前期开具纸质发票均已装订成册归档,无法进行扫描,我司提供发票开票界面查询的发票截图和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是否予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项“

2

产品业绩

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所投品牌空调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

注:

1.初审业绩或投标人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2.产品业绩合同的签订主体不作限制;

3.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0-8分

”,针对前述情况,我司存在以下问题:

1)我司有些项目为政府采购集采项目,项目集采中标总金额超过1000万,具有省级政府采购权威网站的中标截图。但是签合同和开具发票是和下属单位分开签订结算。这种省级单位集采项目可以提供政府采购网站中标截图、与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合同上均有集中采购项目名称及根据集采项目签订合同字样。故我司建议修改为:针对政府集采招标项目,提供中标截图(中标截图需包含中标金额、中标产品品牌、产品型号数量等信息)、中标公示网站链接(此项目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index.shtml”能够查询到中标信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与相关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扫描件、验收单或发票及查询截图,

答:本补疑变更部分第2项“产品业绩”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所投品牌的空调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供货(或供货及安装)业绩。”如投标人与多个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多个合同对应的空调供货(或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得累加。故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该项要求提供所投品牌的空调供货及安装业绩,由于空调厂家一般仅提供货物,安装由当地授权的服务商负责,建议该项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所投品牌的空调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2项。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5项“产品1技术评审”、第6项“产品2技术评审”、第7项“产品3技术评审”、第8项“产品4技术评审”中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1-4额定制冷量、额定制热量、能效比参数进行横向对比,按照排名依次从高到低给分。额定制冷量:优秀的得0.4<F≤0.6分;良好的得0.2<F≤0.4分;一般的得0<F≤0.2分;额定制热量:优秀的得0.4<F≤0.6分;良好的得0.2<F≤0.4分;一般的得0<F≤0.2分;能效比:优秀的得0.6<F≤0.8分;良好的得0.3<F≤0.6分;一般的得0<F≤0.3分。针对前述情况,我司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人是否可以明确优秀、良好、一般的量化标准?

答:前述评分项均为主观分评审,且招标文件中已设定最低参数要求,各品牌型号产品之间参数不统一,优秀、良好、一般量化的参数没有官方依据支撑,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参数进行综合评分,故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若某品牌的上述参数在横向对比中占优,该品牌的多家投标人分数该怎样计算,是属于并列还是依次顺延。是否影响其他品牌投标人的分数计算?

答:如多家投标人提供同一品牌的产品,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进行综合打分,相同参数的得分可以一致。

3)该项评审指标为额定制冷量、额定制热量、能效比等三项指标。我司经过比对格力、美的、海信、海尔、TCL参数最好的型号发现,此三项参数的所有招标规格参数第一名都是某一品牌,具有较大的倾斜性。此项评分完全倾向某一品牌进行设定,其他品牌参数完全没有竞争力。建议改为:产品1-产品4技术评审增加循环风量、内机噪音、外机噪音等三项参数评审,均衡一下参数评分点,避免评审参数完全倾向某一品牌产品,有失公允。

答:额定制冷量、额定制热量、能效比是空调产品的主要参数,且招标人前期经过市场调研,各品牌符合招标文件中规格参数的产品及型号较多、更新迭代较快,各家投标产品均有自主性,可针对本招标项目自主选择适宜的产品,招标人无法预判各品牌投标型号及参数,并不存在倾向性。另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设定了“所投挂壁式空调(产品1、产品2、产品3)情况介绍”和“所投柜机空调(所投产品4)情况介绍”的评分项,投标人可在对应情况介绍中列明产品的优势参数,由评委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故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9项“所投挂壁式空调(产品1、产品2、产品3)情况介绍”、第10项“所投柜机空调(所投产品4)情况介绍”中要求对厂家整机质保期限等进行评审,我方认为厂家整机质保期限需进行量化评审。如果增加质保期限得分会有什么变化,质保增加一年得多少分,以此类推。招标文件上只是在方案内写上厂家整机质保期限无法量化,不符合招投标相关指标需量化的规定,评委评审时也没有准确的概念,但是对于厂家来讲,增加一年质保期都是很大的成本,评分标准量化后可以根据要求决定是否需要增加质保。建议修改为:所投挂壁式柜式空调情况介绍分值减少,将厂家整机质保期限项单独设置评分标准,增加质保一年设置增加分值多少,对分值进行量化处理。

答:前述评分项均为主观分评审,且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招标需求“二、货物需求”中已列明整机质保期限要求,各投标人在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自行提供厂家整机质保期限情况,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对应情况介绍进行综合评审。故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3项“

13

财务状况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分。财务指标优秀的,得2F≤4分;财务指标良好的,得1F≤2分;财务指标一般的,得0<F≤1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关键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第三方机构盖章页等;

2.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成立不足三年,可以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关键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第三方机构盖章页等

3.制造商是指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注册人)或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如财务报告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4.F为财务报告得分。

0-4

”,针对该项中的“注3”要求,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许多供应商与品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多样且复杂,单纯限定为品牌方或其特定子公司,并要求提供股权结构证明,可能会过度限制了潜在优质供应商的参与。另外,部分头部家电品牌方的商标注册人为独立品牌公司,与制造公司无直接的股权关系。建议删除本条款“注3”内容,或修改为:“制造商是指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如财务报告为其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3项。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4项“

14

生产能力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工厂实景照片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高的2F≤4分;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较高的,1F≤2分;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适配度一般的,得0<F≤1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厂房产权证明厂房租赁协议)、商标注册证明扫描件。厂房产权证明中厂房所有权人(或厂房租赁协议中的承租单位)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注册人)或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如厂房产权人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工厂须是中标后本项目的出货工厂

3.F为生产能力1得分。

4.其他或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0-4

”,对此,我司存在以下问题:

1)针对该项中的“注1”要求,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许多供应商与品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多样且复杂,单纯限定为品牌方或其特定子公司,并要求提供股权结构证明,可能会过度限制了潜在优质供应商的参与,而且在一些行业中,品牌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关系与实际供货能力和产品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另外,多数大型企业采用的运营模式为商标注册、管理与品牌运营分离,招标文件强制定义品牌方即是商标注册人有失偏颇,建议删除注释1要求,或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厂房产权证明(或厂房租赁协议)、商标证明扫描件。厂房产权证明中厂房所有权人(或厂房租赁协议中的承租单位)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如厂房产权人为品牌方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4项。

2)针对该项中的“注2”要求,对于一些大型企业,其生产布局可能较为复杂,存在多个生产基地协同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列举多个潜在的出货工厂,并明确说明各工厂的产能分配比例、优先出货顺序等信息?若可以,对于多工厂情况在评审过程中是否会有特殊的考量标准或加分项?

答: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列明多个出货工厂,需按本补疑变更部分第4项提供对应工厂的评审材料。本项得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决定。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5项“

15

生产能力2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生产线、生产设备情况、实景照片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生产线、生产设备完备,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高2F≤4分;生产线、生产设备较完备,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较高的,1F≤2分;生产线、生产设备一般的,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一般的,0<F≤1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线生产设备实景照片及采购证明(如采购协议或发票)、商标所有权证明扫描件,并介绍生产线优势(最多不超过50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生产线生产设备所有权人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注册人)或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如生产线生产设备所有权人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工厂和设备须是中标后本项目出货工厂和生产设备

3.F为生产能力2得分。

4.其他或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0-4

”对此,我司存在以下问题:

1)针对该项中的“注1”要求,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许多供应商与品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多样且复杂,单纯限定为品牌方或其特定子公司,并要求提供股权结构证明,可能会过度限制了潜在优质供应商的参与,而且在一些行业中,品牌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关系与实际供货能力和产品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另外,多数大型企业采用的运营模式为商标注册、管理与品牌运营分离,招标文件强制定义品牌方即是商标注册人有失偏颇,建议删除“注1”要求,或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实景照片及采购证明(如采购协议或发票)、商标所有权证明扫描件,并介绍生产线优势(最多不超过 50 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生产线、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如生产线、生产设备所有权人为品牌方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5项。

2)针对该项中的“注2”要求,对于一些大型企业,其生产布局可能较为复杂,存在多个生产基地的生产线协同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列举多个潜在工厂的生产线,并明确说明各工厂生产线的产能分配比例、优先出货顺序等信息?若可以,对于多工厂生产线情况在评审过程中是否会有特殊的考量标准或加分项?

答: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多个出货工厂生产线和生产设备,需按本补疑变更部分第5项提供对应工厂生产线和生产设备的评审材料。本项得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决定。

8.本次招标空调数量较大,空调安装辅材除加长铜管外还会涉及到支架、打孔、排水管、高空作业、特殊安装(吊车、吊篮、登高车安装)等,以上辅材需要勘察现场后才能测算准确成本。按照招标要求以上均需含在投标报价内,目前招标文件没有提供具体的安装地址和项目联系人等信息。我方无法进行现场勘察测算相关辅材费用,请贵方提供具体安装地址明细,便于各投标人核算相关辅材费用。如现场无法勘察,建议设置相关不可竞争暂列金以便解决后期有可能会产生的其他辅材费用。

答:多个项目为在建状态,暂时不具备踏勘条件。招标文件已明确“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招标需求全部内容的单位综合价格,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产生的所有材料(配套铜管、保温材料、冷凝排水管与电工套管、配线材料、固定码、分歧管、制冷剂、电源等)、人工费(含高空作业费)、打孔(墙面、吊顶开孔/预留孔)、空调支架安装(支架材质为不锈钢)、管道预埋、辅材增加、图纸深化等费用”,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故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项投标业绩格式中合同承诺盖章处写合同甲方公章,此承诺函是投标人提供,此处格式是不是书写错误,应该是投标人签章,请予以明确。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7项。

三、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

31

业绩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全部(或部分)供货安装完成,且已全部(或部分)验收合格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对应合同发票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

注:

1)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空调品牌、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2)合同中的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发票累计金额均须符合业绩金额要求

3)如业绩合同中未能体现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内容的,须提供业绩合同甲方证明并在业绩合同甲方证明中明确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业绩合同甲方证明须有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业绩合同甲方和该业绩对应的合同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的,业绩合同中须体现该项目的服务对象包含前述开票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的特殊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投标人承诺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空调产品为合同甲方自身项目使用,且合同甲方须为此业绩项目的产权方或代建方或承租方或委托运营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具体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业绩”。

6)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产品业绩”的特殊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空调品牌、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31

业绩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全部(或部分)供货安装完成,且已全部(或部分)验收合格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对应合同发票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

注:

1)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空调品牌、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2)合同中的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发票累计金额均须符合业绩金额要求

3)如业绩合同中未能体现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内容的,须提供业绩合同甲方证明并在业绩合同甲方证明中明确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业绩合同甲方证明须有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业绩合同甲方和该业绩对应的合同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的,业绩合同中须体现该项目的服务对象包含前述开票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的特殊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投标人承诺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空调产品为合同甲方自身项目使用,且合同甲方须为此业绩项目的产权方或代建方或承租方或委托运营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具体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业绩”。

6)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产品业绩”的特殊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产品业绩可以为已完成的空调供货(或供货及安装)业绩,对应业绩合同中应体现空调供货金额(或供货及安装金额)、服务内容含供货(或供货及安装),其他相关内容须按本项“注(1)-(4)”要求执行。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空调品牌、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项“

2

产品业绩

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所投品牌空调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

注:

1.初审业绩或投标人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2.产品业绩合同的签订主体不作限制;

3.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0-8分

”,现变更为

2

产品业绩

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所投品牌空调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供货(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

注:

1.初审业绩或投标人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2.产品业绩合同的签订主体不作限制;

3.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0-8分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3项“

13

财务状况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分。财务指标优秀的,得2F≤4分;财务指标良好的,得1F≤2分;财务指标一般的,得0<F≤1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关键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第三方机构盖章页等;

2.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成立不足三年,可以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关键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第三方机构盖章页等

3.制造商是指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注册人)或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如财务报告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4.F为财务报告得分。

0-4

”,现变更为

13

财务状况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或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的关联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分。财务指标优秀的,得2F≤4分;财务指标良好的,得1F≤2分;财务指标一般的,得0<F≤1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关键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第三方机构盖章页等;

2.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或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的关联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可以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关键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第三方机构盖章页等

3.投标文件中仅需提供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或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的关联公司)财务报告(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4.如财务报告为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品牌公司关联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对应的股权结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5.本项关联公司是指与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或品牌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

6.F为财务报告得分。

0-4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4项“

14

生产能力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工厂实景照片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高的2F≤4分;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较高的,1F≤2分;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适配度一般的,得0<F≤1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厂房产权证明厂房租赁协议)、商标注册证明扫描件。厂房产权证明中厂房所有权人(或厂房租赁协议中的承租单位)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注册人)或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如厂房产权人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工厂须是中标后本项目的出货工厂

3.F为生产能力1得分。

4.其他或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0-4

”,现变更为

14

生产能力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的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工厂实景照片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高的2F≤4分;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较高的,1F≤2分;工厂环境、数量、地点、面积与本项目适配度一般的,得0<F≤1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厂房产权证明(或厂房租赁协议)、商标注册证明扫描件。厂房产权证明中厂房所有权人(或厂房租赁协议中的承租单位)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生产制造公司(或生产制造公司关联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关联公司)。

2.厂房产权证明中厂房所有权人(或厂房租赁协议中的承租单位)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品牌公司关联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对应的股权结构证明(股权结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3.本项关联公司是指与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或品牌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

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制造公司须是中标后本项目的货工厂

5.F为生产能力1得分。

6.其他或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0-4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5项“

15

生产能力2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生产线、生产设备情况、实景照片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生产线、生产设备完备,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高2F≤4分;生产线、生产设备较完备,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较高的,1F≤2分;生产线、生产设备一般的,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一般的,0<F≤1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线生产设备实景照片及采购证明(如采购协议或发票)、商标所有权证明扫描件,并介绍生产线优势(最多不超过50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生产线生产设备所有权人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品牌方(即商标注册人)或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如生产线生产设备所有权人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品牌方与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工厂和设备须是中标后本项目出货工厂和生产设备

3.F为生产能力2得分。

4.其他或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0-4

”,现变更为

15

生产能力2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生产线、生产设备情况、实景照片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生产线、生产设备完备,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高2F≤4分;生产线、生产设备较完备,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较高的,1F≤2分;生产线、生产设备一般的,与本项目需求适配度一般的,0<F≤1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实景照片及采购证明(如采购协议或发票)、商标所有权证明扫描件,并介绍生产线优势(最多不超过50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生产线、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须是本项目拟供货产品的生产制造公司(或生产制造公司关联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或所投产品品牌公司关联公司)。

2.生产线、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品牌公司关联公司的,还须另外提供对应的股权结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天眼查或企查查或启信宝查询截图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3.本项关联公司是指与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公司或品牌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

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工厂和设备须是中标后本项目出货工厂和生产设备

5.F为生产能力2得分。

6.其他或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0-4

6.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三项“相关要求”中“2.中标人负责空调安装管道、排水管、专用插座、孔洞封堵、接线调试等工作(不含补充墙内电线)”,现变更为“2.中标人负责空调安装管道、排水管、专用插座、孔洞封堵、接线调试等工作(不含补充的空调动力电源线)”

7.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项“投标业绩”,现变更为

.投标业绩

下列格式仅供参考)

(一)业绩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已供货安装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业绩产品品牌

业绩合同甲方

及联系电话

初步评审业绩

1

 

空调供货及安装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技术部分评审业绩1-投标人业绩

1

 

空调供货及安装

 

 

 

 

……

 

 

 

 

 

 

技术部分评审业绩2-产品业绩

1

 

空调供货或供货及安装

 

 

 

 

 

 

 

 

 

 

 

 

(二)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与上述“(一)业绩表”填写的业绩一一对应提供)

 

业绩合同承诺

致: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

1.     (投标人业绩项目名称)    ,该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空调产品为合同甲方自身项目使用,且合同甲方为此业绩项目的产权方/代建方/承租方/委托运营方四选一

2.     (投标人业绩项目名称)    ,该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空调产品为合同甲方自身项目使用,且合同甲方为此业绩项目的产权方/代建方/承租方/委托运营方四选一

3.     (投标人业绩项目名称)    ,该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空调产品为合同甲方自身项目使用,且合同甲方为此业绩项目的产权方/代建方/承租方/委托运营方四选一

投标人电子签

   

注:投标人须对其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进行上述承诺如未提供的,对应业绩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合同甲方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目前已供货和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该项目合同中的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         万元合同签订时间:      ;空调品牌          履约情况:              

 

有效期:                         

 

 

合同甲方公章

   

注: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未能体现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内容的,须在合同甲方证明中明确合同中的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人:孙工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杨工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122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附件:【补疑1】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保障性住房空调采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