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大圩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社会化服务委托运营
原项目编号: 2022BFBCZ00450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大圩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社会化服务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2BFBCZ00450-补2) 一、答疑部分 (一)问:大圩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社会化服务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项目编号:2022BFBCZ00450-补1)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5.投标人荣誉:“1.投标人获得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认定:(1)社会组织等级认定为3A级的,得1分;(2)社会组织等级认定为4A级的,得2分;(3)社会组织等级认定为5A级的,得3分;(4)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满分3分,以最高项计分,不累加计分。注:投标人荣誉第1项社会组织登记评估认定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修改为“1.投标人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认定:(1)社会组织等级认定为AAA级的或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得1分;(2)社会组织等级认定为AAAA级的或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得2分;(3)社会组织等级认定为AAAAA级的或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的,得3分;(4)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满分3分,以最高项计分,不累加计分。注:投标人荣誉第1项社会组织登记评估认定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评价应提供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以一家不太具有代表性和非权威的民营企业网站作为查询依据明显没有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企业相应等级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目前尚未规范,不同公司所搭建的平台不同,目前比较权威的企业信用查询平台为中国招标投标网http://www.cecbid.org.cn/的公示数据,此网站为国内发布招标信息权威招标网站,主办单位为《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相对比较权威;而答疑文件给出的“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3agov.cn/无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为“中联易贷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系2015年2月9日在四川成都成立的一家民营企业,以该公司网页作为本项目得分依据,明显不合适,也没有事实依据。 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bcp12312.org.cn/)查询截图和中国招标投标网官网信用公示中查询截图均予以认可。 (二)问:大圩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社会化服务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项目编号:2022BFBCZ00450-补1)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5.投标人荣誉:“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养老服务类荣誉奖项:(1)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2)省级的每个得2分。(3)国家级的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以最高项计分,不累加计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应能反映出投标人名称,若无法反映的,应同时提供颁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仅过于简单,无视质疑人提问,不尊重质疑人,而且没有任何实质性回答质疑人提出的2大项5小点疑问,无法获得质疑人认可。 事实依据:1.(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早在 2002 年就出台《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通知》(皖政办〔2002〕37 号),要求“大力精简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本系统全省性表彰奖励活动,确需开展的,需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1 年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 号),强调“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 3—5 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明确提出“表彰奖励项目审批坚持从严把握,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表彰奖励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审批表彰奖励项目。”以上列举的三个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都在说明一个重要信息:中央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对于此前过滥的表彰奖励下决心予以大力清理,无重大情况一般不予审批设计种类繁多的行政性表彰奖励。 (2)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一是2017年以来未颁发过“养老服务类荣誉奖项”,设置此标准即意味着所有投标单位本项评分均不得分,无实质性意义;二是将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作为主要评分依据,有违省委省政府“严格限制行政性表彰奖励”相关规定精神。 (3)评标文件“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养老服务类荣誉奖项”作为唯一得分依据,对于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甚至全国上下养老机构抗疫贡献等视而不见,对于企业来说显失公平。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工商局(机构改革后为市场监管局),各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近年尤其是2017年以来从未开展过任何形式的项目性评比表彰工作,相反民政部门作为民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却可能变相通过其直属行业协会开展过各种项目性评比表彰(如安徽省社工协会曾在2018年评选了安徽省首届“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获省民政厅、各地级市民政局等认可并文件转发,但未在获奖证书上加盖公章,此外,安徽省16个地级市民政局各种形式的民非组织内部评比更不胜枚举),若将“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评选表彰”列为主要评分标准并占如此大比重,则会在客观上将
企业平等参与本项目竞争排除在外,意味着“企业若参与竞争,在该项目上得分为零”。综上,此条件参数设置有违《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之嫌。 (4)县区民政局作为养老机构的直接管理单位,本项评标文件中对于县区级民政局作出的肯定嘉奖及荣誉均不予认可,如此设置,不免让绝大多数基层养老机构寒心。 2.将获奖时间限定为“2015年1月1日以来”,至今已有7年,不是近3年或近5年,把时间节点列为7年,其依据何在?若不能合理说明该评审得分划分节点的有效依据,则明显有和对人画像之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和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相关规定。 答:(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颁发的养老服务类奖项荣誉均可按招标文件标准予以认可。养老机构获得的疫情防控类奖项属于养老服务类奖项。 (2)因养老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类型多样、数量众多、标准不一,为更好地提高本项目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寻找更优质的合作单位,故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不予认可。本项为评分细则,非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3)本项目招标需求中明确“中标人应积极参与各项养老机构评先评优,争创优秀养老服务机构,每年争取为大圩镇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养老服务类荣誉”,故该项仅认可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颁发的养老服务类奖项荣誉。本项为评分细则,非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4)招标人根据敬老院建成时间设置本项年限标准,不存在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问:大圩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社会化服务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项目编号:2022BFBCZ00450-补1)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4.服务团队:“4.康复治疗师: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专业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3分。”答复“该评分项目根据招标项目需求设置,请按招标文件执行。”过于笼统,既没有回答质疑方提出的疑问,且在招标项目需求中也没有明确任何依据,在肯定卫健委颁发的“康复治疗师”资质的同时,却排斥了人社部门颁发的“理疗康复师”,显失公平。 事实依据:本项目是敬老院公建民营委托管理项目,而非医院的运营管理,注重的应是对敬老院的实际运营管理能力,而非专业的医疗技术人员。本项目设置的“康复治疗师”属于医学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参加卫健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一般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中心(康复医院)从事康复治疗师技术工作。由于“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明确,从业者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良莠不齐,职业分类与认知模糊,致使其至今未录入国家职业大典,无国家层面的职业目录分类,未能正式得到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的广泛认可。本评分方案将职业分类尚未明确、未得到国家和社会层面认可的医疗领域的“康复治疗师”这样的小众职业列为重要评分项,且占有3分比重,明显不合适。此条件参数设置有违《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之嫌。 与此同时,本条在肯定卫健委颁发的“康复治疗师”的同时,却排除了人社部门办法的“理疗康复师”资格认可,显示公平。理疗康复技术是根据传统医学理论,运用针灸刮痧、推拿点穴、拔罐热疗、耳穴诊治、反射疗法、心理疗法、饮食疗法等防治疾病,简单易行、无痛苦、无毒副作用、疗效显著,是亚健康状态防治的重要手段,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康复理疗和康复理疗技术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答:本项目招标需求中明确“本项目拟招一家养老机构对大圩镇敬老院进行市场化运营,能够有效盘活大圩镇敬老院闲置床位资源,整合专业医、养、康护专业服务人员,与大圩镇社区、居家养老形成相互依托、相互支撑的关系,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本项设置的“康复治疗师”属于医学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参加卫健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因此如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将会为敬老院老人提供优质专业的康复治疗服务。本项为评分细则,非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月11月10日11:00”,现延期到“2022年11月18日11:00”;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提交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17:30前”,现延期到“2022年11月8日17:30”。 3.原招标文件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4号开标室”,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 联系人:吴工 电 话:0551-68106712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系人:刘工 电 话:0551-66223290、66223925 2022年11月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3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