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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百大合家康2021年-2024年加工分拣服务外包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605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2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百大合家康2021年-2024年加工分拣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补1

 

项目编号:2021BFFBZ02605

1.在招标公告中第二项投标人资格第三条:“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绩且单个合同服务外包费用不少于100万元/年”;

提问: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若所提供的合同中已有明确金额,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结算发票?

答:若所提供合同或甲方证明已体现具体外包费用金额,则无需提供结算发票;若所提供合同或甲方证明未能体现具体外包费用金额,则可提供与该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作为证明材料,结算发票金额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中要求“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类服务外包业绩且单个合同服务外包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年的,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与该业绩对应的结算发票(结算发票时限为服务期内连续 12 个月中任意月份)”;

提问:因合同业主方在服务期年度内开票是不连续开票,如按季度开票等,提供服务期内连续 12 个月中不连续月份的发票是否可以?

答:可以。所提供与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累计金额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服务金额不少于 300 万元/年的人力资源类服务外包业绩,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与该业绩对应的结算发票(结算发票时限为服务期内连续 12 个月中任意月份)”;

提问:因合同业主方在服务期年度内开票是不连续开票,如按季度开票等,提供服务期内连续 12 个月中不连续月份的发票是否可以?

答:可以。所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结算发票累计金额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和平路与水东路交口

人:汪斌

   话:0551-65981300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江工

   话:0551-66223293

                                                        202231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4日

附件:百大合家康2021年-2024年加工分拣服务外包项目(二次)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