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东宸里店、云臻里店家具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296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东宸里店、云臻里店家具采购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1BFFAZ02967-补2)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二项服务要求第3条投标人须承诺“3.1自开标日前1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如查实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的规定。据此,提出质疑,请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修正。望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评分标准申请专家论证后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让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P88要求投标人信用承诺描述内容为开标日前1年内我公司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承诺;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严重违规行为、存在设定指定唯一性,限制投标人参与。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3.对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评分要求有质疑事项如下: (1)将投标人资格业绩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授权其投标的生产厂家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家具供货业绩(初审业绩),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2)将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业绩和财务状况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由投标人或授权其投标的生产厂家提供。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信用承诺内容第三条开标日前1年内我公司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承诺;此条要求过于苛刻,明显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5.该项目预算为3428.115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通知规定业绩要求招标预算的70%金额。此要求业绩设定门槛及评分如此过低的金额,明显指定特定供应商行为。存在为某厂家量身定做行为。建议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授权代理生产厂家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家具供货业绩即可。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关于业绩要求中椅子(不限于餐椅、写字椅)的疑问,同样都是椅子用于办公则为办公椅,用于书房中则为写字椅或学习椅,用于餐厅则为餐椅,椅子用于不同的场所则名称不同,所以椅子没有一个固定的名称,但是同为一种家具类型椅类。请明确提供课桌椅、办公椅、会议椅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桌子同样是这样。所以业绩中要求具有五中家具类型不应具体到产品名称,设为:床类、柜类、桌类、椅类、架类、沙发、茶几、橱柜、浴室柜、窗帘、吧台,更为合理; 答:不调整,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课桌椅、办公椅、会议椅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家具类型,均属于椅子。 7.安徽省内1000万元及以上的家具采购项目少之极少,且最多只采取3个业绩,能够满足此条款的潜在供应商我公司通过查询没有任何一家能满足此项要求,此处虽为评分项,不涉及废标,如此设置违背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业绩评分作为生产厂家考核综合实力的一部分,难道投标人具有10个200万的业绩也不能体现相关的生产实力吗?建议合理进行修改。 答:不调整,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投标人业绩要求,业绩以较高的业绩计入分数,最多只计取3个业绩,超出部分不计入分数。我单位认为不合理,要求最多只计取3个业绩则意味着必须提供3个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业绩才可以得满分9分,500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的,每个得2分;必须提供5个才可以得满分9分,而限制只计取3个为有效,明显不合理;试问设置前两条业绩标准意义何在,明显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建议删去5.以较高的业绩计入分数,最多只计取3个业绩,超出部分不计入分数。 答:不调整,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招标需求3.2要求投标人所用原材料及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CMA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此处总共需要提供的是哪些产品的检测报告?设置在中标公示期内提供的意义何在?此处明显是挖坑行为,产品检验是需要时间的,此处建议修改为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检测报告。 答: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六、货物需求”中“规格参数”所列明的国家标准要求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其他内容请按本项目补疑1要求执行。 10.招标文件中橱柜的材质描述第四条是:台面和水槽是一体成型的304不锈钢材质。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者来划分,一般此类材质的台面用在医疗家具项目中居多,考虑到本项目为居家使用,属于厨房家具,请问是否可以采用人造石台面配304不锈钢材质的水槽。 答:不可以,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招标文件中橱柜的材质描述第七条是:功能布局: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请问是否能在招标阶段提出具体的功能需求或者提供设计图纸? 答:在招标结束后由中标人提供深化方案,招标人审核确定后实施。 12.招标文件中窗帘的材质描述没有明确提到是否需要配窗纱,请问是否需要? 答:不需要配窗纱。 13.招标文件中窗帘的材质描述没有明确提到窗帘的克重,请问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不要求克重。 14.招标文件中衣柜的材质描述第五条是:功能布局: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请问是否能在招标阶段提出具体的功能需求或者提供设计图纸? 答:在招标结束后由中标人提供深化方案,招标人审核确定后实施。 15.支付时间:以甲方实际采购数量乘以中标单价为准。货物经甲方检验合格,并于甲方收到相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正确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合格证、货物说明书、质量保证书、货物检验报告)后支付至已供货物款项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注:甲方要求按批次供货的,根据前述规定在每批次供货验收合格后,给予该批次结算货款。)此中未提及本项目是否存在预付款,请问是否存在预付款? 答:本项目不存在预付款。 二、变更部分 16.原招标文件下列内容删除: 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9中“(3)自开标日前1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承诺”; ②第四章招标需求服务要求3.1中“自开标日前1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③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信用承诺中“三、自开标日前1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7.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第4条内容现变更为: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18.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9中“(4)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现变更为“(4)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和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 1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服务要求3.1中“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和合肥市(含所辖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现变更为“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和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 20.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信用承诺中“四、开标日前2年内我公司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含所辖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现变更为“四、开标日前2年内我公司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和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 2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报价要求第6条“投标报价合计总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概算”变更为“投标报价合计总价不得高于3100万元,高于(不含)3100万元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延期部分 2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由“2022年1月8日24:00”延期至“2022年1月20日24:00”。 23.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由“2022年1月14日11:00”延期至“2022年1月26日11:00”。 24.开标地点由“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3号开标室”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4号开标室”。 25.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提交时间由“2022年1月5日17:30前”延期至“2022年1月15日17:30前”。 四、更正部分 26.原招标文件第70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资料清单”中第三项“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更正为“投标保证金”;第八项“投标响应表”更正为“供货承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合房租赁办公区 联系人:王工 电 话:0551-62988179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918;0551-6622329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