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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东宸里店、云臻里店家具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296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东宸里店、云臻里店家具采购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1BFFAZ02967-补1)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中的第33-34页中提到投标人所用原材料及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 CMA 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提到的检验标准是否都要包含在每一项产品或者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当中,还是部分满足哪一项产品或者检测报告,招标文件的采购需要中也并没有完全明确指出要求哪些产品符合哪些检测标准,所以还望贵公司能够明确指出要求哪些检测报告,谢谢!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中,原材料或成品涉及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中服务要求“3.2”所列各项国家标准的,均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生产过程中或供货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未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如生产过程中或供货时中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招标人有权拒收提供的货物或终止合同。

二、变更部分

2.原招标文件第80页“投标函”第8条“8.我方承诺:我方所用原材料及成品均符合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二、服务要求‘3.2中列明的国家标准,我方同时承诺,根据贵方要求,我方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及生产期间提供CMA认证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所用原材料及成品不能提供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中标资格。”现变更为“8.我方承诺:我方所用原材料及成品均符合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二、服务要求‘3.2中列明的国家标准,我方同时承诺,根据贵方要求,我方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生产期间及供货期间提供CMA认证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所用原材料及成品不能提供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候选人资格或拒收货物或终止合同。”

请投标人根据变更部分自行调整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合房租赁办公区

联系人:王工

话:0551-62988179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联系人:李工 

话:0551-662239180551-66223293

                                           

 202112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附件:2021BFFAZ02967-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