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九中学新校区食堂委托经营管理
原项目编号: 2021BFFCZ00502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九中学新校区食堂 委托经营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1BFFCZ00502-补2) 一、答疑部分 1.投标人经营服务的学校食堂获得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 会(或学会)颁发的“中国好食堂”或“中国餐饮五百强门 店”荣誉奖项的,得 6 分。 该条评分明确指出需要提供“中国好食堂和中国餐饮五百强门店”荣誉,我公司认为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为体现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修改为提供“中国好食堂和中国餐饮五百强门店”荣誉或其他相关国家级荣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和厨师长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 餐饮类荣誉奖项的,招标文件要求荣誉奖项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 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 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应能体现项目类,厨师长姓名,否则对应项 不得分。 经调查:协会或政府颁发的个人荣誉,都是直接颁发证书且在网站公示,不提供颁奖文件,很多个人荣誉都是在颁发单位官网能够查询到,但就是没有颁奖文件,建议修改为:荣誉奖项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 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截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发放的 合肥市第九中学新校区食堂委托经营管理项目的招标文件,我公司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28项“业绩要求”中第2条: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题:1、现在学校食堂基本都实行零租赁,学校不收管理费,也就没有合同金额,因此业绩合同或证明材料都反映不了合同总金额的内容;2、高校学生食堂业绩合同上盖的章是学校公章,但食堂的管理方是学校的后勤管理主管部门(如后勤管理处、总务处、后勤保障处等),因此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只能加盖学校后勤管理主管部门的公章,无法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 因此,以上要求建议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经营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主管部门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详见变更部分。 4.二、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6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的第4项“项目经理”评分指标(招标文件第35页)里备注最后一条要求: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经理管理年限的,须另附该项业绩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题:同上述第一项疑问的问题2,高校食堂业绩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只能加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部门的公章,建议此处同样修改为: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经理管理年限的,须另附该项业绩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答:详见变更部分。 5.三、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6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的第5项“团队人员”评分指标(招标文件第36页)里第2条(3)项要求: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或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营养配餐师证书的,得0.5分。 问题:营养配餐师证书颁发部门指定为中国烹饪协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营养配餐师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同样有效。本评分项的健康管理师也要求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建议修改为: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或营养配餐师或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营养配餐师证书的,得0.5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业绩要求”中: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详见变更部分。 7.2、技术部分详细评述表中“项目经理”中第2,(1)条: (1)具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的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 问:此项要求项目经理具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的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证书或相关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常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为准,此项明确了发证机构,且发证机构不常见,因此该条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项第(1)条建议修改为“(2)具有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 答:详见变更部分。 8.技术部分详细评述表中“团队人员”中,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以下材料的第2点要求: (2)荣誉奖项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应能体现厨师长姓名,否则对应项不得分。 问:此项要求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及奖牌等与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具有同等效力,且部分餐饮协会颁发奖项荣誉或证书均为召开大型会议或活动时现场颁布,未出具相关文件。此项只认可颁奖文件与颁奖文件截图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危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此项备注第(2)条建议修改为“(2)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投标人名称,若无法反映的,应同时提供颁奖单位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第三十九页 2、投标人经营服务的学校食堂获得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中国好食堂”或“中国餐饮五百强门店”荣誉奖项的,得 6 分。 因为设置特有或指定奖项荣誉,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2、投标人或投标人经营服务的学校食堂获得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中国好食堂”或“中国餐饮五百强门店”或“中国团餐TOP300”或其他荣誉奖项的,得 6 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 业绩要求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业绩要求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主管部门公章(如后勤管理处、总务处、后勤保障处)(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主管部门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经营年限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就餐人数、经营年限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主管部门(如后勤管理处、总务处、后勤保障处)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 原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4项: 项目经理 2.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得1分: (1)具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的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 现变更为: 项目经理 2.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得1分: (1)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的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及以上的; 3. 原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5项: 团队人员 (3)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或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营养配餐师证书的,得 0.5 分。 现变更为: 团队人员 (3)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得0.5分: ①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的健康管理师的; ②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营养配餐师证书的。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第九中学 地 址: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大众路交口东南角 联 系 人:王传军 电 话:0551-65686170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郑工 电 话:0551-66223765、66223290 2021年7月2日
问:此项要求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学校主管部门公章(如xx学校后勤科等公章)是否有效?
建议修改为:
二、变更部分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