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数据产业园家电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122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6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数据产业园家电采购项目磋商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1BFFAZ01226-补1)

1.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第29页第四章招标需求中要求本次采购家电产品一体化,即实现所有家电品牌统一。以我公司从事家电市场多年经验所了解的情况,同时拥有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这四种产品的品牌仅有海尔、美的、TCL。如格力品牌生产空调,没有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美菱品牌生产冰箱、洗衣机,没有空调,热水器。此项要求明显具有指向性,对其他品牌具有限制性、排斥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建议核实后取消统一品牌要求。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二:

招标文件第35页技术分评分办法中要求根据投标人或投标产品获奖情况进行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招标人核实后删除或修改。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三:

招标文件第35页技术分评分办法中对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业绩中要求: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供货安装产品均为同一品牌。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均为智能化产品。此项要求限定提供业绩为同一品牌、为智能化产品才可得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658号)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请予以核实招标文件,建议进行删除及修改以上招标文件条款。

 

答: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6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

附件:2021BFFAZ01226-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