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工人文化宫训练馆委托运营
原项目编号: 2021BFFCZ00130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3月25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工人文化宫训练馆委托运营项目 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1BFFCZ00130-补1)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一项投标人业绩中“1. 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羽毛球馆或网球馆运营管理业绩,得4分。” 根据第四章招标需求本项目招标内容为多功能运动馆及小球馆,而投该业绩要求限制在具有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羽毛球馆或网球馆运营管理业绩,两者无任何关联,且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答:详见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一项投标人业绩中“2.投标人具有被纳入全民健身系列积分赛体系的区域性羽毛球赛事或网球赛事或篮球赛事的赛事品牌,省级赛事品牌每个得1分;国家级赛事品牌每个得4分,本小项满分4分。” 根据第四章招标需求本项目为场馆运营,而评审表要求投标人具有被纳入全民健身系列积分赛体系的区域性羽毛球赛事或网球赛事或篮球赛事的赛事品牌,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答:上述评分项按本项目实际招标需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二项投标人实力中“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教练员,得4分。”及“投标人具有与双一流大学合作研发智慧体育场馆业绩,得3分。”
要求教练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双一流大学合作研发智慧体育场馆业绩均与场馆运营项目无任何关系,有失公平,甚至将具有实力的教练员排除在外,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答:上述评分项按本项目实际招标需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四项智慧化场馆设施配备中“根据对招标需求中智慧化场馆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以21分为基准分: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全部★参数项检验(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其中检验(或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且能体现带★参数内容,得满分21分。每缺少一项带★参数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则在21分的基础上扣3分,扣至0分为止。”本项目主要是训练馆委托运营并不是设备采购项目,上述条款要求出具的★参数项检验(或检测)报告均为产品类检测报告,故利用对招标需求中智慧化场馆设备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是不合理、不公平且不公正的。该评分条款具有限制性及唯一性,存在明显的倾向和排他行为。 答:本项目要求打造智慧化体育场馆,且招标需求中要求中标人打造安全运营监控管理平台。上述评分项按本项目实际招标需求制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更正部分 原招标文件中第3页第一章招标公告及第6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项目单位:合肥市工会资产(事务)管理中心”,现更正为“项目单位:合肥市总工会”。 三、变更部分 原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一项投标人业绩中“1. 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羽毛球馆或网球馆运营管理业绩,得4分。”现变更为:“1. 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羽毛球馆或网球馆或综合训练馆或多功能运动馆运营管理业绩,得4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工会资产(事务)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长河西路 联 系 人:缪工 电 话:0551-62897590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0551-66223920、66223295
2021年3月2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