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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募REITs项目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GBZ0356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募REITs项目

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服务项目补疑公告

(项目编号:2020BFGBZ03568)

答疑部分:

1.联合体投标情形下,保证金是由牵头机构缴纳5万元还是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按联合体成员数量缴纳保证金?缴费账户是否只要是缴款人账户就可以?

答: 投标人保证金由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缴纳均可,建议由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缴纳。

2.联合体投标情形下,同一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参加多个联合体参与投标?是否会导致废标?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3款,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本次招标中,单一联合体内的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可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其他联合体成员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述标是否必须在开标当日现场展示完成?

答: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取消述标环节,不再进行现场述标。该招标文件中“须逐条述标内容”删除,原逐条述标内容投标人须提供文字材料,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上传。供评委会评审。

4.联合体中是否一定要聘请财务顾问?

答:联合体中需包含财务顾问。

5.联合体协议由牵头方与各家中介机构分别签订亦或联合体成员可以签在一起?

答:联合体协议须由联合体全体成员签订或牵头人与其他成员分别签订均可,联合体协议内容须保持一致。

6.代理服务费3.6万元的承担是否由联合体内部商议确定即可?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比例是怎么样的?

答:代理服务费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商定一家作为缴费主体;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7.关于联合体协议中四、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是否意味着A律师事务所的某个团队加入B证券公司的联合投标体,则意味着该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团队均不能再和其他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组成联合投标体?

答:不可以, 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问具体回复内容。

8.关于社保证明材料(P8页第24项)是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还是仅仅牵头方提供?

答: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2020年内任意6个月),其他人员自行考虑。

9.开标一览表中,投标人全称是写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名称么?

答:填写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或牵头人名称均可,由牵头方盖章。

10.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提到“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请问此处的联合体各方是否包括除公募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外的其他中介机构?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问具体回复内容。

11.联合体协议各方是否可以用单独的盖章页?协议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考虑到联合体涉及各方数量较多,建议允许各方使用单独的盖章页,且不必盖骑缝章,供考虑。

答:可使用单独盖章页。

12.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中标服务费清算时使用,请说明若未中标保证金退还的操作方式或需办手续?

答: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保证金缴款账号原路退还。。

13.述标顺序:根据投标人在解密后投标人排序从小到大进行,具体是根据何种指标从小到大排序?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3问具体回复内容。

14.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实力计分方式为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公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基金管理机构非货币理财公募基金月均规模排名,目前基协网站只公布了前20名情况,请问20名以后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什么材料作为证明材料?可否提供Wind相关截图?(查询方式为 基金专题—基本资料—基金公司基金资产净值——起始日期为2020.7.1~2020.9.30,统计频率为季度,剔除 ETF连接基金市值,得出基金公司排名)

答:无法取得20名以后排名的,采用2020930Wind规模排名;具体查询路径为:基金-专题统计-基金公司-基本资料-基金公司规模(数据截止日为2020930日,非货币理财基金资产合计规模排名,勾选“剔除 ETF连接基金市值”)

15.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资格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情形如何确定,是否需要各家机构出具盖章版承诺函

答:不需要,评审时评委会自行核查。

16. 招标文件约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要求的公募基金与专项计划管理人必须具有实际控制关系或同一控制是否违反招标文件的约定?

答: 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问具体回复内容。

17.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投标体中的其他中介机构所承担的义务是否不属于前款所需中标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我们理解各中介机构应按照《指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在其所持有执业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答:本项目不涉及分包。

18.招标文件约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师事务所的机构实力分数总分为4分,是否单一机构分数上限也为4分?

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师事务所任意一个或多个单位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发行经验数量均可计分。

19.招标文件投标授权书约定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为述标人,现场述标除授权代表外是否可以参加?

答: 详见本补疑公告第3问具体回复内容。

20.招标文件联合投标体协议是否接受设置各家机构对应的签字页,并且各家机构仅用印对应字页盖章?

答:可以。

21.招标文件要求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公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基金管理机构非货币理财公募基金月均规模排名为准来为公募基金管理人打分。该排名只披露了前20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20-100名的无法证明,可否以其他排名代替?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14问具体回复内容。

22.根据部分中介机构反馈服务IPO中不一定会签署专门的IPO协议,而是以IPO各个时点需要进行的服务事项进行签署,如股改、国资转让等,对应整个IPO过程签署协议时间可能追溯相对久并且可能涉及多份协议,基于以上情况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合同封面和盖章页是否可以替换为招股说明书中中介机构签署并盖章的声明页,以此证明机构参与IPO服务?

答:服务合同可以是不同阶段签订的各类协议,但必须证明投标人参与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务类型中的某个环节。如无法证明,则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该协议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务类型证明材料。

2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团队人员从业经验,此处从业经验的口径是什么(“从事本项目相关业务的年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毕业后总工作年限”?)

答:相关项目人员从业经验投标人自行综合考量,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取得相关资质的年限,发表的著作或论文,主持或参与项目的经历等。

24.项目组成员如无可查的公开材料业绩证明,可否用工作证明或者别的形式代替。发包人为非标书强制要求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是否可以不提供发包人?

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25.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托管行的资质证明文件(一般来说包括营业执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金融许可证等),本项目需要提供总行还是分行的上述文件?抑或均需提供?

答:需要提供资质批复文件对应的机构资料;若为下属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资质批复文件对应的机构授权文件;上述文件需加盖被授权人印章。

26.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协议要求托管行盖章的地方,可否由分行盖公章?

答:下属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资质批复文件对应的机构授权文件;投标文件需加盖被授权人印章。

27.人员配备上,托管行的本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分行人员(社保材料均由分行提供)?负责人的级别是否有要求?

答:联合体内各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负责人级别无要求。

28.托管人的业绩证明WIND截图是否可以加盖分行公章?(本项目投标人为分行)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6号具体回复内容。

29.期间费用里没有包括外部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若监管要求外部管理机构管理费需从公募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此部分由基金管理人额外收取后支付给外部管理机构,不包含在此处报价比例之中。

答: 不包含。

30. 如果企业决定并表,项目只能以成本入账,导致会计口径的年度基金净值无法反应项目的实际价值和募集资金规模。若后期才用同控方案,是否可以采用按照项目评估值调整的基金年度净值作为存续期费用的计价基础

答:本次招标不考虑并表因素。

31.招标文件中关于团队成员的社保证明材料,提到“3.经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请问有关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认定。

32.目前安徽省内部分CA锁已实现通用,可否使用已关联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中心的其他CA锁(如滁州市CA锁)来进行文件的加密、解密?

答:可以。

33.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模板中,盖章处均要求投标人电子签章,请问可否使用加盖了鲜章的纸质版扫描件进行替代?

答:可以替代。

3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应作为投标的一部分,请问是否需要将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回款单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答:可以不提供。

35.提问: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协议的模板,(二)中提到“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第(三)点中,提到“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前文连带责任表述存在一定歧义,请问是否需要修改?谢谢。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6.招标文件中关于团队成员参与过往项目的证明材料,由于部分项目的文件中无法体现全部参与成员信息,从而无法提交直观的、附带姓名的证明材料。针对这种情况,能否以过往项目的合同封面、盖章页等作为佐证?同时,针对正在进行中的首批公募REITs项目,能否以“中标通知书”作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谢谢。

答: 投标人可自行阐述。

37.托管行总行会出具授权分行参与投标的授权书,加盖总行公章,因此联合体协议由分行盖公章,但根据招标文件第58页的要求,联合体协议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分行在工商登记文件上只有负责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可否由分行负责人签章,同时附上总行法定代表人授权总行行长、总行行长授权分行负责人签字的三级授权书并加盖总行公章?

答:可以。

38.分行负责人正处于人事变动过程中,不排除投标文件提交时点及正式述标阶段可能更换新的营业执照及前述授权签字人(目前分行对外业务仍使用原营业执照及负责人的签章),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原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答:不影响。

39.招标文件中关于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规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份(电子标书工具软件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一份,供投标人刻录使用),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标书一份备用。电子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投标人须保证启用电子光盘时能正常读取)。开标前,投标人应将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有上述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请问本项目是否涉及光盘及纸质投标文件?

答:本项目不涉及。

40.招标文件中提到社保证明材料,请问仅投标人授权代表需要提供还是所有团队成员都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谢谢。

答: 详见本补疑公告第8问具体回复内容。

41.由于本项目联合体成员较多,各联合体内的团队成员数量也较多。因此,请问各联合体团队成员的简历及证明材料,能否只提供项目几位主要负责人的。

答:投标联合体列表显示所有投标团队组成人员的基本信息;未提供对应的评审项不得分,投标人对简历、工作经验、社保证明须自行阐述,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2020年内任意6个月),其他人员自行考虑。

42.招标文件中关于团队人员配备,团队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什么?是否提供身份证及社保证明材料即可。

答: 详见本补疑公告第41问具体回复内容。

43.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协议的盖章要求,由于联合体成员数量较多,流转用印时间较长。请问盖章页的模板是否可以调整?即由各联合体成员分别在单独的纸上用印,之后汇总到联合体牵头方处,再由联合体牵头方盖骑缝章即可。

答: 详见本补疑公告第11问具体回复内容。

44.关于联合体认定:联合体各方是否仅按照法人实体来认定。对于合伙制企业,不同合伙人团队可否认定为不同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A团队参与联合体一的投标,同一事务所的合伙人B团队参与联合体二的投标,此两项投标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

答:无效,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问具体回复内容。

45.关于对第三章4.2条的理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同一集团内持有公募基金牌照的法人实体和拥有保荐资格的法人实体,各自分别与其他主体组建不同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此两项投标是否会认定为无效?或上述两个法人实体参与同一联合体参与投标,是否可以认定为合格的联合体?

答: 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问具体回复内容。

46.投标人提供的人员配备和方案设计部分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如不需要骑缝章,可否提供该部分文件具体的盖章要求?

答: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加盖印章的,则可视为不强制要求加盖印章。

47.目前已自我司基本户划付保证金,如何确认贵中心目前已收到保证金?

答:项目评审时,由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评标系统中投标保证金查询情况进行评审。

48.关于联合体成员中的基金托管人,能否由银行的分行担任,例如某银行合肥市分行?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5号具体回复内容。

49.本项目基金托管人为商业银行总行,鉴于基金托管是安徽省分行在总行授权内的相关业务,本次投标联合体协议的签署及其他投标文件的签章可否由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签署。

答:可以。

50.根据8.3条“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是否可以理解为,联合体中的成员不得参加新的联合体,但是可以在同一联合体里承担不同的角色?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2问具体回复内容。

51.按照指引要求,基金托管人和计划托管人必须是同一家机构,本次招标文件中所指的基金托管人是否也是专项计划托管人?

答:是。

52.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格式中的法人处未明确签字或签章,但“24.3.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申请确认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的法人签字处是否可以使用签章?

答:可以。

53.为了更加合理的评估基金托管人综合能力,建议将基金托管人评分项增加公募基金托管规模得分。公募基金托管总规模(即时点存续规模)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总规模的衡量口径一致、判断逻辑相同,是商业银行公募基金托管综合能力的最具公信力的体现,是监管、市场和客户普遍认可的标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条写明了社保证明材料,而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六、人员配备”中未体现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烦请确认是否需提供相关配备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如需提供,附在哪个部分?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8问具体回复内容。

55. 除网上提交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外,是否需要提供光盘刻录的加密投标文件或纸质文件?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39问具体回复内容。

56. 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工程文件中显示需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而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填写该表格。是否必须填写该表格及是否必须填写完整?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57. 请问述标人只能是一个人吗?如果有多个授权代表,每个联合体成员出一个人为述标人是否可以。每个联合体机构派出的成员负责讲述各自对应的业务内容。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3问具体回复内容。

58. 团队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选择什么时间?团队人员的业绩格式是什么样的?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第41问具体回复内容。

59. 投标文件的全本材料,是否需要联合体的牵头方盖骑缝章?

答:不需要。

60. 本次投标是否涉及纸质版材料的递交?如是,请问共需要几份纸质版材料?

答:不需要。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9日

附件:补疑公告(正式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