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广福花园小区电梯维保服务及电梯功能完善
原项目编号: 2020BFBBZ02776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广福花园小区电梯维保服务及电梯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BBZ02776-补1) 一、延期部分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10:00”,现延期到“2020年12月3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3号开标室。 二、答疑部分 1.“投标人实力: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 级)的,得3分。”关于此项建议更改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 级)或税务主管部门电子平台查询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A级截图的,得3分。 答: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第四项“3.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级)的,得3分”,现变更为:“3.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 级)或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信用等级A级查询截图的,得3分”。 2.“投标人实力:投标人获得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3分。”关于此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多为电梯制造商获得的证书,而电梯代理商作为电梯安装服务单位,极少有获得此项证书,因此该项评分细则存在排斥代理商的可能性,建议将此项更改为:投标人获得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3分。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是由科技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评定的具有很高权威性,能够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技术能力及经营情况,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请,此条仅为评分项,不存在排他性。 3.“投标人相关专利:投标人具有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相关专利证书(须与电梯保养或电梯维修或电梯施工相关)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专利证书影印件。”关于此项,电梯相关专利证书多为电梯制造商获得的证书,而电梯代理商作为电梯安装服务单位,极少有获得此项证书,因此该项评分细则存在排斥代理商的可能性,建议将此项删除更改为投标人有从事维保所需仪器设备(例如限速器测试仪、钢丝绳张力测试仪、电梯振动和启动加速度测试仪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3分。提供设备有限期内的检测报告)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电梯维修保养质量涉及到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本项目电梯数量较大且服务周期为3年,维保单位技术能力是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的重要条件,此条仅为评分项,不存在排他性。 4.“电梯维保管理系统:投标人具有为电梯维保管理系统管理系统配备独立IP地址的,得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与通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且合同中体现出通信公司分配了可用的固定IP,未提供的不得分。”此项评分细则存在为某一投标代理商量身定制,而排斥其他代理商的可能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悖。建议将此项删除。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调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申请办理固定IP地址,不存在排他性。 5.“电梯维保管理系统:投标人具有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内容须与电梯保养或电梯维修或电梯施工相关)的,得3分。”此项评分细则存在为某一投标代理商量身定制,而排斥其他代理商的可能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悖。建议将此项删除。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对电梯的维保要求越来越高,检查频次也越来越多,本项目电梯数量较大,传统的管理方式已很难满足现在的监管要求,作为使用单位我们希望通过现代化的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来达到日益规范的电梯监管要求,同时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对各产业部门进行技术改造也是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此条仅为评分项,不存在排他性。 6.“维修、保养业绩中第2条: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维保或改造类电梯合同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的业绩,每有一个得 3分,最高6分;”关于此项因为“电梯改造”也是“电梯安装”的一部分,因此建议将此项更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维保或安装类电梯合同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的业绩,每有一个得 3分,最高6分;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改造和安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本项目后期只有维修或改造的工作,没有新安装的工作。 7.“维修、保养业绩中第3条:上述业绩中有任意一个业绩合同服务品牌为蒂森克虏伯的垂直电梯维保或改造类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额外加3分,最高3分。”建议将此项更改为:投标人具有服务品牌为蒂森克虏伯的电梯维保业绩的,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3分。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8.我公司认为以下评分存在专门为安徽某大机电量身制定评分细则,具有严重的倾向性,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违反了招投标办法的相关条例。恳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存在针对性条款的部分予以修改或更正: (1)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关于“投标人实力”中的:第2点:投标人设有400免费电话的,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第3点: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 级)的,得3分。第4点:投标人获得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3分; (2)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关于“投标人相关专利”中的:(代理商中仅此一家满足)第1点:投标人具有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相关专利证书(须与电梯保养或电梯维修或电梯施工相关)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3分。(代理商中仅此一家满足); (3)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关于“电梯维保管理系统”中的:第1点:投标人具备手机端(APP)及PC端电梯维修和保养管理系统,并承诺向招标人开通本项目管理服务权限的,得2分。第2点:投标人具有为电梯维保管理系统管理系统配备独立IP地址的,得3分。(代理商中仅此一家满足)第3点:投标人具有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内容须与电梯保养或电梯维修或电梯施工相关)的,得3分。 (代理商中仅此一家满足)。 (4)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关于“维修、保养业绩”中的:第1点: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垂直电梯维保数量不少于80台的电梯维保业绩,每有一个得3分,最高6分;第2点:2017年 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维保或改造类电梯合同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的业绩,每有一个得3分,最高6分;第3点:上述业绩中有任意一个业绩合同服务品牌为蒂森克虏伯的垂直电梯维保或改造类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额外加3分,最高3分。(代理商中仅此一家满足)。 答: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只要具有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都可以参与投标,并未区分、限制代理商与制造商,不存在排他性。本问题中的各项答疑如下: 1.关于(1)的回复:合肥市目前约有200家左右的电梯代理商和电梯制造商,据了解,大部分企业都设置了400免费电话;A级纳税人能够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请;合肥有多家代理商据有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相当多的电梯制造商都具有此称号。 2.关于(2)、(3)的回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19年5月就发布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此文明确了“互联网+维保”的运行模式。具有相关专利,具有电梯维保管理系统、具有独立IP、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都是运行此模式的基本条件,且以上系统、证书、IP地址,任何单位都可以申请办理;安徽省很多代理商早在几年前就具备了此条件,有些电梯代理商的专利证书多达30-50个以上;电梯制造商基本都具备此条件,专利证书等更多达百个。 3.关于(4)的回复:合肥市目前电梯保有量约10万台,有相当多的电梯代理商维保台量达2000-5000台,电梯制造商的台量更多达5000-10000台以上,合肥市100台电梯以上的小区很多,全国范围就更多了;关于第2、3点的回复详见本补疑第6、7条。 9.招标文件中第40页的第4项“投标人实力”0-12分、第40页的第5项“投标人相关专利”0-3分、第41页的第6项“电梯维保管理系统”0-8分。根据合公业[2020]116号文件《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通知,在文件的第16页关于房建工程货物服务类规定了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表,其中关于“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的分值范围为“≤16分”,且在“说明”一栏要求“奖项及荣誉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 而本次招标文件中第40-41页的几项得分指标中共涉及四个投标人的奖项或荣誉,且总分值高达12分,显然与合公业[2020]116号文件中要求的评标办法并不一致,与文件精神相违背。并且招标文件中第40页的第4项“投标人实力”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第40页的第5项“投标人相关专利”的“电梯相关专利证书”、第41页的第6项“电梯维保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都不属于行业内常见的证件,有垄断之嫌,建议对相关得分项进行修改。 答:本项目非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中第42页第7项“维修、保养业绩”0-15分。根据合公业[2020]116号文件《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通知,在文件的第16页关于房建工程货物服务类规定了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表,其中关于“投标人的业绩”要求的分值范围为“≤12分”。 而本次招标文件中第41页“维修、保养业绩”分值范围为“≤15分”,显然与合公业[2020]116号文件中要求的评标办法并不一致,与文件精神相违背,建议对相关得分项进行修改。 答:本项目非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第42页“拟派本项目人员具有电梯限速器检测培训合格证书的,每配备1人得3分,最高3分”。问:因电梯限速器检测合格证书不属于人员职业资格证件,只是某种单一技能培训合格的证明,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无法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建议删除此条得分项或做其他得分要求。 答: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2号修改单有关规定,电梯两年一次的限速器检测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变更为维保公司检测,维保公司检验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移交给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后,才可以继续年检。若限速器检测不合格,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将不予检验。能够检测限速器是投标企业进行电梯自检工作的基本条件。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第42页“拟派本项目人员有过维保蒂森克虏伯品牌电梯3年以上经验的,每配备1人得3分,最高3分”。此处的“有过维保蒂森克虏伯品牌电梯3年以上经验”是否包含拟派本项目人员在投标单位工作之前的其他单位工作同等类型经验?表述有歧义,建议对此项进行修改。 答:包含,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11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