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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东七复建点1号楼三楼北一处房屋租赁

原项目编号:2019CYCJ0717

原公告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瑶海区 1号楼三楼北一处房屋租赁项目答疑及延期公告

一、答疑部分 

合肥市瑶海区东七复建点1号楼三楼北一处房屋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9CYCJ0717)答疑公告如下:

1.如某一自营餐饮门店的租房合同期为八年,实际因为经营不善只经营了一段时间就关闭了。但租房合同原件尚在,且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均尚在有限期内。请问此类情形是否可算作有效门店数并参与投标?

答: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的业绩为“在营餐饮门店业绩”,故此类情形不予认可

2.因为书面材料容易作假,为了便于确认门店存在的真实性,需不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打印百度或高德等地图上门店的搜索标注位置图?

答:原租赁公告“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中新增“4.提供所经营门店对应的百度或高德地图上门店的搜索标注位置图打印件”。

3.类似合肥本地的巢湖鱼庄或巢湖渔村等饭店均非同一家经营者。例如张记巢湖鱼庄、李记巢湖渔村等等,但店招牌上均包含巢湖鱼庄或巢湖渔村等字样,请问此类情形能否算作连锁餐饮企业?

答:按租赁公告要求执行,公告中并未要求意向承租人的业绩须为连锁餐饮。

4.如十家及以上自营餐饮连锁门店的法人代表不全为同一人,那么投标人依据统一的品牌授权书、门店门头照片(照片上显示统一的标牌和统一的LOGO)共同来证明之间的连锁关系行不行?

答:按租赁公告要求执行,公告中并未要求意向承租人的业绩须为连锁餐饮。

5.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内部食堂等餐饮经营管理公司的业绩是否符合公告上的业绩?

答:不符合。

二、延期部分

1.原公告截止日期为:“20201617:00”,现延期至“202011317:00”。

2.原公告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时间为“北京时间 20201710:00--10:30”,现调整为“北京时间 202011410:00--10:30”。

3.原公告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0号开标室”,现调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6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郑工

电话:0551-6622376566223705

传真:0551-66223694

网址:ggzy.hefei.gov.cn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91227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