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合同能源管理
原项目编号:2019EFCZ0001
原公告日期:2019年10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合同能源管理答疑及更正公告 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编号: 2019EFCZ0001)项目答疑及更正公告如下: (一)问: 2018年能耗基准: 年份 电耗 (kWh) 电费(元) 气耗量 (m³) 气费(元) 总费用(元) 2018年 7554055 3824657 553946 1602281 5426938 依据上表计算: 泓瑞金陵大酒店2018年电和天然气的综合单价(税后): 电综合单价2018=0.506元/kWh,天然气综合单价2018=2.892元/m³。 改造后: 年份 电耗 (kWh) 电费(元) 气耗量 (m³) 气费(元) 总费用(元) 改造完第一年 kWh改造 A m³改造 B A+B 节能率: 方法1:按招标文件采用2018年综合单价计算
方法2:采用实际费用计算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付款方式中规定:依据双方认可的当年实际节约费用,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节能效益付款申请,根据投标时承诺年综合节能效益分享比例。《附件二》第三条:双方约定能源单价以2018年能源单价为甲乙双方能源结算基准。 根据以上招标文件内容,请问招标文件中要求年综合节能率不低于15%,按以上哪个方法计算?若都不是,请问正确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年综合节能率计算方法说明如下:设定设备、设施年度基准耗电费用(电费)为A1,年度基准耗水费用(水费)为A2,年度基准耗气费用(燃气费)为A3,年度基准能耗总费用为A,A=A1+A2+A3;设定电费、水费、燃气费分别在年度基准能耗总费用中比例为α、β、γ(α+β+γ=1,α=A1/A,β=A2/A,γ=A3/A);设定进入节能效益分享期后,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设备、设施耗电费用为B1,耗水费用为B2,耗气费用为B3;设定年综合节能率为C,节电率为C1,节水率为C2,节燃气率为C3, C=α*C1+β*C2+γ*C3, C1=[(A1-B1)/A1]*100%, C2=[(A2-B2)/A2]*100%, C3=[(A3-B3)/A3]*100%。 特别说明:如果项目方案中没有涉及节水或者节燃气项目,为防止改造前后水费或者燃气费统计数据对比误差对年综合节能率计算影响,在计算年度基准能耗总费用A时,需将A2或A3设置为0。 例如: 2018年能耗基准: 年份 电耗 (kWh) 电费(元) 气耗量 (m³) 气费(元) 总费用(元) 2018年 7554055 3824657 553946 1602281 5426938 A1(年度基准电费):3824657元 A3(年度基准气费):1602281元 A(年度基准能耗总费用):A1+A3=5426938元 α(电)A1/A=0.7048 γ(气)A3/A=0.2952 改造后: 年份 电耗(kWh) 电费(元) 气耗量 (m³) 气费(元) 总费用(元) 改造完第一年 6420947 3248999 470854 1361710 4610709 B1(电费)620947 kWh *0.506元/kWh =3248999元 B3(气费)470854 m³*2.892元/ m³=1361710元 设定年综合节能率为C(节电率为C1,节气率为C3。) 节电率C1=(3824657-3248999)/3824657*100%=15% 节气率C3=(1602281-1361710)/1602281*100%=15% 年综合节能率C=0.7048*15%+0.2952*15%=15% 节能效益分享:履约投标人实际综合节能率满足投标承诺中的节能率条件,甲方按合同条款中约定节能收益分享条件支付乙方即可。 (二)问:招标文件第三页 一、7、项目概算470万元,指的是投资成本还是合同期内的预计总收益?是否为代理费的收取依据? 答:1.招标文件第三页 一、7、项目概算470万元,指的是投资成本。 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项目概算470万元为计算基数,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0条规定标准进行计算,即招标代理服务费为3.42万元。 (三)问:招标文件第39页 4.2、改造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由甲方批准实施;是以投标文件中改造方案为准,还是中标后方案还要专家组评审、批准? 答:原招标文件第39页“4.2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由甲方批准实施。若批准后的方案确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并按本合同第8节的规定办理变更。”现更正为:“4.2乙方投标改造方案在改造施工前须与甲方沟通,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对投标改造方案进行优化并经甲方确认后再施工”。 (四)问:招标文件第50页
三、能源单价以2018年为准;能否改成以2018年的电量、天然气量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问:招标文件第51页
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税率为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是否有异议? 答:原招标文件第51页内容“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更正为:“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0551-66223938,66223729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9年11 月5 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