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中期票据主承销金融机构招标
原项目编号:2019CFCZ0363
原公告日期:2019年09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中期票据主承销金融机构招标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中期票据主承销金融机构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9CFCZ0363)答疑公告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中第5点中“投标人2014年至今存在票据承销业务、债券承销业务不良记录或债券存续期的管理、督导被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问:1.2014年以来,我司曾因后续管理受到交易商协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是否还有资格参加本次项目投标? 2.招标方选择从2014年开始统计处罚的依据? 答:1.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做出的自律处分包括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等,事由涵盖未对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及时披露、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后续管理工作未充分尽责等。根据本次招标公告,因债券后续管理受到交易商协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2.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为五年,为保障票据在存续期内的服务质量,故需要投标人至少保持近五年没有不良记录,因此选择从2014年开始统计。 二、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中“投标人是获得总(母)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可由其总(母)公司加盖投标人公章。” 问:我司属于一级分行,获得总行授权后,投标文件能否盖一级分行公章? 答:可以。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中投标人2016-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中期票据承销发行支数≥350支的,得30分。 问:350支得满分的债券标准设置依据是什么? 答:该项评分标准依据国内债券市场公开数据设置。业绩指标评分共设三档,每档均涵盖合理数量的承销机构。 四、招标文件第四张招标需求中报价范围“承销费用须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项目所有人员的人工费、办公费、项目启动和撤离费、人员调动和安置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律师费、评级费、注册发行期内审计费、投标单位管理费、利润、法定税收等,以上费用需单独列示供招标人参考,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须自行负责本次应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问:按照承销费报价得分规律,承销费最低得分最多,如承销费报价低于上述费用开支,如律师费、评级费、注册发行期内审计费、投标单位管理费等,由业主单位承担还是投标单位承担?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由中标人承担。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点业绩要求中“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均可
(提供发行中期票据的清单并加盖公司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名称、发行人全称、金额、期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的注册号,并注明是否为联合主承销,格式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业绩承诺函”。)2.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问:“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具体指哪些合同? 答:投标人提供2016-2018年度发行中期票据的清单即可。 六、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2点承销业绩中“注:(1)投标人提供2016-2018年度发行中期票据的清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独立主承销和联合主承销业绩均可。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可提供总公司的业绩。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要求”。(2)该项得分业绩不包含初审业绩。” 问:1.“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可提供总公司的业绩”是否可以理解为国有银行以省内一级分行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可以提供总行在全国范围内的业绩材料作为承销业绩? 2.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初审业绩具体指哪些业绩和评审业绩有什么区别? 答:1.可以。 2.(1)初审业绩须为独立主承销中期票据业绩,评审业绩独立主承销和联合主承销业绩均可。 (2)初审业绩为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业绩,初审业绩不通过将导致初审不通过。评审业绩为符合详细评审的业绩,评审业绩不通过不得分。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石工 电话:0551-66223804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9年9月18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