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创新实验中学(合肥六中高新中学)食堂运营
原项目编号:2019CGCZ0338
原公告日期:2019年07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创新实验中学(合肥六中高新中学)食堂运营项目答疑变更公告 合肥高新创新实验中学(合肥六中高新中学)食堂运营项目(项目编号:2019CGCZ0338)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一、变更部分 1.原2019年7月23日更正公告中详细评审指标 资信分 拟派项目经理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 (1)具有三级及以上厨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式面点师或中式烹调师),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3分: ①具有中国烹饪协会或中国饭店协会颁发的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的。 ②具有食药监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合格证书的。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描件或影印件。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能体现人员姓名,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证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3)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中学或高校食堂服务管理业绩,且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业绩要求,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4)注:除上述证明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投标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若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上述(1)、(2)、(3)项均不得分。 现变更为: 资信分 拟派项目经理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 (1)具有三级及以上厨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式面点师或中式烹调师),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3分: ①具有中国烹饪协会或中国饭店协会颁发的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的。 ②具有食药监行政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合格证书的。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描件或影印件。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能体现人员姓名,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证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无效。 (3)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中学或高校食堂服务管理业绩,且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业绩要求,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4)注:除上述证明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投标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若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上述(1)、(2)、(3)项均不得分。 2.原2019年7月23日更正公告中详细评审指标 资信分 其他人员 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经理)具有下列证书: (1)具有食药监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得2分。 (2)具有公共营养师证的,得2分。 (3)厨师(中式面点师或中式烹调师): ①不少于5人,得基本分2分,满分2分。 ②若上述人员中厨师职业资格证为:二级及以上的,每人得2分;三级的,每人得1分,满分9分。同一人员按最高级别证书计分,不累计记分。 (4)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投标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若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上述(1)、(2)、(3)项均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现变更为: 资信分 其他人员 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经理)具有下列证书: (1)具有食药监行政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合格证书的,得2分。 (2)具有公共营养师证的,得2分。 (3)厨师(中式面点师或中式烹调师): ①不少于5人,得基本分2分,满分2分。 ②若上述人员中厨师职业资格证为:二级及以上的,每人得2分;三级的,每人得1分,满分9分。同一人员按最高级别证书计分,不累计记分。 (4)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描件或影印件。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能体现人员姓名,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证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无效。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投标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若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上述(1)、(2)、(3)项均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二、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业绩要求中“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如业主开具的证明等”,建议取消要求投标人开具业绩对应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即提供业绩合同即可)。 答: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业绩要求中“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建议取消关于业绩合同中须反映项目负责人名称的要求。 答: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0551-66223920,66223918 传真:0551-66223764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9年7月30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