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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9CFCZ0215

原公告日期:2019年06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9CFCZ0215)答疑公告如下:

1. 招标文件前附表业绩要求:“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业主证明)”及“如果业绩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业主证明材料为准”。目前暂无任何法律文件提出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招标业绩必须提供业主证明,且业主单位数量较多,单位盖章需要经过较长流程,无法在较短时间及时提供业主证明,能否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资金托管账户流水来替代业主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业绩证明要求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为合规合法需求,业主证明的提供也能反映该业绩的进展及服务情况。

2.本项目619日答疑公告中第3条中明确“如投标人提供的建设资金托管业绩为《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则须同时提供该协议相应的监管资金的拨付通知书、施工采购合同、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及托管账户流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监理单位支付证书是开发商向房地产监管办获取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的必备要件,开发商在向监管办申请监管资金拨付时需要将监理单位支付证书交予监管办审核并留存,一般开发商并不留存此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如提供监理单位支付证书需要向监管办申请调档,一是时间太仓促,短时间内无法调取;二是投标单位向其申请调取理由并不充分。因此监理单位支付证书难以提供。同时,投标单位提供《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该协议相应的监管资金的拨付通知书施工采购合同托管账户流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这些材料足以能够证明托管的相关业绩,相关要素均齐全,也能相互佐证。如托管起始日期、合同金额、完成情况、拨付情况等。综上,请问投标单位提供《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该协议相应的监管资金的拨付通知书施工采购合同托管账户流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后,能否不用提供监理单位支付证书?

答:可不提供监理单位支付证书。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18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9621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x 附件:答疑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