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9CFCZ0215
原公告日期:2019年06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招标项目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9CFCZ0215)答疑及变更通知如下: 1.最终投标报价(协议存款年利率)保留几位小数? 答:报价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例如:0.3412%,如最终投标报价为0.3500%则可以直接填写为0.35%。 2.若本次投标人为某银行安徽省分行,但建设资金托管协议签约主体为该省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如XX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XX银行芜湖分行,是否可作为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 答:可以,业绩合同须是投标人或其下属分行或分支机构签订,投标人的同级或上级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3.某银行与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对应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该资金按照房产局要求,将严格用于对应项目建设,该协议是否可作为建设资金托管业绩证明?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建设资金托管业绩为《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则须同时提供该协议相应的监管资金的拨付通知书、施工采购合同、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及托管账户流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4.招标文件前附表业绩要求:“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业主证明)”及“如果业绩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业主证明材料为准”。如因业主单位强势或数量众多等原因不能提供业主证明,能否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资金托管账户流水和进出账单来替代业主证明?其中流水和进出账单均可有效证明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履约。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须提供业主证明。 5. 金融产品日新月异,管理制度以及外部监管等近年来也日趋严格,管理经验追溯过早没有太大参考意义,是否可以调整评分指标中“业务经营年限”得分要求?例如,投标人具有建设资金托管业绩的,每年得4分,满分12分?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6.请明确“最终投标报价(协议存款年利率)”所指含义?本项目对于托管资金的存款类型有无要求? 答:本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最终投标报价(协议存款年利率)”为招标人与银行、施工单位三方签订的建设资金托管协议中的存款年利率;本次招标的托管资金存款账户性质须为活期类,支取灵活、随用随取。 7.“投标报价须为协议存款年利率(不计规模、期限)”,此处报价是否要符合《安徽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公约》规定?还是就是按照报价高低进行决定? 答:投标人报价须参照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允许浮动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不允许手动计息),同时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考虑报价。 8.对于评分指标“业务经营年限”,可否提供2016年以前的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我司提供一个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的业绩合同,另提供了一个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的业绩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业务经营年限满6年,得12分?如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 1 月 1 日,没有具体的结束日期,是否可以认定业务经营年限已满 6 年? 答:(1)评分指标“业务经营年限”中,可提供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提供一个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的业绩合同,另提供了一个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的业绩合同,在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认定为经营年限计6年; (3)如没有结束日期的业绩合同,以托管账户最后一笔资金流水日期为终止日期计算,如未约定服务期限的业绩合同,以托管账户第一笔资金流水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以托管账户最后一笔资金流水日期为终止日期计算。另,投标人所提供业绩合同存在前述情况的,需附相关资金流水证明材料。 9.如网点数量少于100个,但我行出具相关承诺,可提供上门办理服务,是否视同为满足此条的满分要求? 答:不可以,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18,66223920 传真:0551-66223694 网址:ggzy.hefei.gov.cn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9年6月19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