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发行中期票据承销商
原项目编号:2017CXCZ0023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发行中期票据承销商招标项目答疑变更公告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发行中期票据承销商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7CXCZ0023)答疑通知如下: 1、在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发行中期票据承销商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条中“4、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因为不良信用记录需要盖章、打印、封装,如果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会来不及整理标书。 答:投标截止时间点之前提供的不良信用记录查询记录均为有效。 2、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是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的总(母)公司授权书”,因投标报名时间有限,总行无法直接授权给支行,但总行已授权分行,分行委托支行参加此次投标。请问该授权委托是否给予认可? 答:可以,总行直接授权或间接授权均认可。若为间接授权的支行参与投标,须同时提供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的总行对分行的授权书以及分行对支行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自拟) 3、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项投标函中需填写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信息,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基本账户信息则如实填写,若无基本账户可以不填。 4、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二项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中技术标初审表第4条“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被授权人的社保证明要求参照投标格式规定(第七章第九项)”,现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被授权人的社保证明要求参照投标格式规定(第七章第七项)。”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0551-66223920,66223919 传真:0551-66223764 2017年2月2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