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检、理化专业公安部重点实验室联合共建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FHZ01043
项目名称:文检、理化专业公安部重点实验室联合共建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4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供货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标准现更正为:“1.针对本项目制定安装调试方案的得2分;
2.针对本项目制定有验收方案的得2分;
3.针对本项目后续验收时出现的突发状况,制定有应急预案的得1分;
4.以上三项不提供的不得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售后服务及维保方案”的评分标准现更正为:“1.投标人承诺接到采购人通知4(含)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保障用户的维修、维护服务的得2分,承诺4至12(含)小时内到达的得1分,超过12小时的不得分;
2.投标人承诺所投全部产品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质保期基础上,再每延长6个月得1分,最多得2分,延长月数不足6个月的不得分;
3.能提供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优惠并及时、长期供应备品备件的,得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3.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现更正为:2021年06月10日10点00分
4.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现更正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9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1年05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本项目“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并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了本项目适用的评分标准。 3.关于本项目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4.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指标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本项目“指标响应情况”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且满足“★”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的设置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激光显微拉曼成像光谱仪”产品的“★”条款需提供产品彩页、官网截图、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中之一产品技术资料扫描件佐证的疑问。 答: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或官网截图或产品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是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
地址:合肥市青海路与黄河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1-662608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