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货物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无标题文档
合肥市公安局警用执法记录仪及高清卫星通信设备采购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FHZ00681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警用执法记录仪及高清卫星通信设备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4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技术及安装、售后方案”的评分标准现更正为:“1、技术方案中包含与合肥市雪亮平台、合肥市公安局情指平台、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情指勤督系统、合肥市公安局移动警务系统、合肥市公安局警务云系统对接方案的得2分,缺少与任何一个系统对接方案的均不得分;2、安装方案中所有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所需时间不高于5个工作日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3、售后服务方案中设备出现故障维修时间不高于3个工作日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投标人资质”的评分标准第1部分现更正为:“1、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证书得3分,本项满分为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3.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现更正为:202105181000分。

    
    4.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现更正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1年04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本项目“评标办法”的疑问。
    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并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了本项目适用的评标办法。
    3.关于本项目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4.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且满足“★”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评标办法已明确“本项总分30分,扣完为止”。
    5.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项目组人员资质”的第1项评分标准第3小条的疑问。
    答: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执法记录仪及卫星通信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对接等。该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不具有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项目组人员资质”的第2项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网络工程师证书反映工程师网络通信方面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证书反映从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水平。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的设置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警用4G执法记录仪”的第1、11、15、17项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满足每项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警用4G执法记录仪”的第14项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疑问。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参数及功能要求,投标人所投设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实现该功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不做具体要求,可以用自建采集站的方式实现对接。
    10.关于招标文件中卫星通信高清编解码器、卫星通信业务调制解调器、卫星通信网管调制解调器兼容的疑问。
    答:符合卫星通信设备评标参数的的投标人至少3家,符合执法记录仪评标参数的投标人至少3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11.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的疑问。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时间区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公安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76号
    联系方式:0551-662602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3

附件:2021BFFHZ00681合肥市公安局警用执法记录仪及高清卫星通信设备采购-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