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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2016年市政设施大修工程(照明设施大中修)

原项目编号:2016ZFCZ0862

原公告日期:2016年08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2016年市政设施大修工程(照明设施大中修)答疑公告2

 

 “合肥市2016年市政设施大修工程(照明设施大中修)”项目(项目编号:2016ZFCZ0862)答疑公告2如下:

一、标书要求灯具商标必须一次压铸成型在灯具壳体上。灯壳为玻璃管,如何压铸?建议取消。

答 :取消招标文件第13页第四款①中灯具商标必须一次压铸成型在灯具壳体上的规定;增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承诺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产品授权书和原厂包装”。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省级或国家级的检测报告,检验项目包括:结构、绝缘电阻、电器强度、防护等级、输入功率、功率因素、显色指数、色温等。因该项目招标文件18页资格审查其他要求第2条规定中标人须在供货前按采购人要求将所投产品的样品(包括灯具、电缆)送至采购中心指定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标后检测,检测费用由送检投标人承担。检测项目包括(灯具的主体材质、额定功率、功率因数、防护等级、灯具尺寸等)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列明的技术要求。因货前按采购人要求将所投产品的样品(包括灯具、电缆)送至采购中心指定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标后检测,投标人投此项目必须多次检测,为节省投标人的投标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该项目已经是第三次招标了,能否取消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省级或国家级的检测报告?或者修改为在供货前按采购人要求将所投产品的样品(包括灯具、电缆)送至采购中心指定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标后检测,否则还有可能继续流标.

答:因招标文件19页资格审查其他要求第2条之规定与13页采购需求的第五条相冲突,现取消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省级或国家级的检测报告的规定,修改为按招标文件19页资格审查“第13其他要求”第2条之规定执行。

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南瓜灯的检测报告,但南瓜灯类属于壁灯的系列,因此我们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壁灯的检测报告,请问是否可以?

答:南瓜灯属于户外低压LED类型,投标文件中只需提供此类检测报告均可。

四、取消招标文件中投标时须同时递交资料(或证书)原件的条款,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评委会将依照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招标文件规定“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须提供进肥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登记表(或者: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进肥备案证书仍在有效期的可以提供进肥备案证书)。”,根据合肥市建委相关文件,外省单位进肥投标,只需提供进皖备案证,安徽省内公司只需在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会员,合肥市建委不在办理进肥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登记表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进肥备案证,此项进肥备案条件是否取消?

答:根据最新要求,对于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企业,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标准中“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登记内容”修改为投标人须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中一种:1)提供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登记表(或者: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进肥备案证书仍在有效期的可以提供进肥备案证书);2)提供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皖企业已通过审核的查询截图。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班工                             

电话:0551- 66223679,66223683

传真:0551- 66223674                                  

网址: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97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