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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16年市排管办排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淮河路等管网非开挖修复
原项目编号:2016ZFCZ2264
原公告日期:2016年07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16年市排管办排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淮河路等管网非开挖修复项目答疑公告 “2016年市排管办排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淮河路等管网非开挖修复”项目(项目编号:2016ZFCZ2264)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八章“工程技术经济要求”2.2 节“施工质量要求”2.2.2款“内衬材料及管件质量”第10)条“对于局部修复,内衬管的长度应能覆盖待修复缺陷,且前后应比待修复缺陷至少长200mm,总长度至少1.2m”。 根据CJJ/T 210-2014《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6.12.1条“内衬管的长度应能覆盖待修复缺陷,且前后应比待修复缺陷至少长200mm”并无“总长度至少1.2m”的规定。依据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管径小于600mm的管道局部修复时,内衬管的长度一般在0.6m左右,无法达到1.2m,且无必要达到1.2m。 理由如下:内衬管的长度如达到1.2m,则支撑内衬管的气囊长度至少需要2.2m以上,如此长的气囊无法在不破坏内衬管的情况下通过窨井放入管道中。现有国内外生产的设备均难以满足内衬管长度1.2m的要求。内衬管比待修复缺陷至少长200mm已能满足要求,过长则造成材料的浪费,提高了修复价格。若缺陷长度较长,可采用两段或更多(最多一般不超过5段)内衬管进行修复,但单个内衬管仍在0.6m左右。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第八章“工程技术经济要求”2.2 节“施工质量要求”2.2.2款“内衬材料及管件质量”第10)条“对于局部修复,内衬管的长度应能覆盖待修复缺陷,且前后应比待修复缺陷至少长200mm,总长度至少1.2m”能否去掉“总长度至少1.2m”的要求? 答:整体修复及局部修复每处长度在清单中已固定,为确保每个点能够修复到位,以局部修复长度1.2M的修复为例,我单位要求每个点至少修复两个环,以每个环0.6M计算,两道长度为1.2M,其他长度依次类推。所以不能去掉“总长度至少1.2m”的要求。 2、为确保所使用的非开挖修复方法合理可靠,同时确定该方法的单价,招标方能否提供反映招标所涉及需修复缺陷的视频或图片资料,以方便我单位针对具体的某一缺陷评估确认最合理的修复方法并确定单价? 答:因本次修复所涉及需修复缺陷的视频非常大,无法提供下载,故仅补充提供相关图片资料(2016年排水办局部非开挖修复检测报告),请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自行登陆企业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3、若某一缺陷经评估并经相关问题专家确认该缺陷不宜使用非开挖修复方法进行修复,该如何处理? 答:清单中需要非开挖修复管道已经过方案论证,均可以采用非开挖修复,若中标人认为某处管段不宜采用非开挖修复方法进行修复,须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经论证不适宜采用非开挖修复方式,可采用其他方式或不实施,采用其他方式修复的费用参照该点投标报价结算不做调整,若不实施的决算时将扣除该点费用。 4、对于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中提到投标人及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五年内具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地下排水管涵非开挖修复或管道内衬修复工程业绩”,此类业绩合同要求总承包合同还是专业分包合同,还是二者均可? 答:二者均可。本项目所要求的投标人及拟任项目经理业绩,均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该业绩的完整合同、交/竣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交/竣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确认);如为专业分包合同,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82
传真:0551-66223674、6622368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8月3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