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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0年安徽省自然资源云平台建设(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更新扩容)

     原项目编号: 2020BFAHZ0124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22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0年安徽省自然资源云平台建设(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更新扩容)答疑公告

2020年安徽省自然资源云平台建设(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更新扩容)”项目(项目编号:2020BFAHZ01248)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本项目所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违反相关规定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2、关于对“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方式”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该要求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3、问:关于本项目评分细则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性”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疑问。

答:“★”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且满足所有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4、能否修改招标文件评分项中“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指标?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是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项目计划、项目进度、总体方案、运维服务、实施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能否修改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实施人员”指标?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此项为评分指标,体现了投标人实施人员的技术实力和项目实施经验,能保证项目质量和按时完工,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6、能否修改招标文件评分项中“投标人实力”指标?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评分项是考核实施能力和服务能力的体现。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该项指标的投标人至少三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能否修改招标文件评分项中“投标人业绩”指标?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且要求与本项目相关,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行业,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8、能否修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所有产品截图”?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所有产品截图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投标人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9、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注:(1)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2)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3)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62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