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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新建电子商务实训楼智慧物联网

     原项目编号: 2020BFAHJ0105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17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新建电子商务实训楼智慧物联网答疑公告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新建电子商务实训楼智慧物联网”项目(项目编号:2020BFAHJ01054)答疑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电子交易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二、关于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信息记录方式”设置的疑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故该要求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三、关于对招标文件遵守法律的疑问。

答:本项目采购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关于对评分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设置合理性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经调研,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条款,均有不少于三家品牌能满足,不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五、关于对评标方法中“项目建设方案”、“售后服务与技术培训方案”评分标准分值量化的疑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答: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六、关于对评标方法中“产品质量保证”评分标准合法性的疑问。

1)关于对评标方法中“产品质量保证”评分标准第1项售后服务承诺合法性的疑问

答: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关于对评标方法中“产品质量保证”评分标准第345项合法性的疑问

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的品牌不少于三家,上述参数不具有唯一性或限制性。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七、关于对评标方法中“投标人资质”评分标准合法性的疑问。

1)关于对评标方法中“投标人资质”评分标准第1项证书合法性的疑问。

答:上述证书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未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市场。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关于对评标方法中“投标人资质”评分标准第2项证书合法性的疑问。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八、关于对评标方法中“供应商业绩”评分标准合法性的疑问。

答: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中标供应商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不存在任何的限制性和排他性。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九、关于对评标方法中“供应商技术支持能力”评分标准及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条款合法性的疑问。

答: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相关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满足上述条款的不少于三家,不存在任何的限制性和排他性。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关于对采购需求中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截图合法性的疑问。

答: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截图是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有关条款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十一、关于采购需求“★10、供应商具有交换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合法性的问题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十二、其他内容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投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图片]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