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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省美术馆展柜购置
原项目编号:2017HACZ3689
原公告日期:2018年01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省美术馆展柜购置答疑公告 “省美术馆展柜购置”项目(项目编号:2017HACZ3689)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详细审查表中“投标供应商业绩”的评分标准中“地市级及以上的美术馆或博物馆”是否调整成“省级及以上美术馆或博物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中业绩合同是否是与最终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 答:是。本项目中业绩合同系指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即合同与美术馆或博物馆直接签订的合同。与项目总包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不予认可。 3、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省美术馆展柜购置符合性审查表”中第6条“业绩”,是否可以只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或者可以随合同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收款证明等资料? 答:可以。(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省美术馆展柜购置符合性审查表”中第6条“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如合同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签订日期等内容的,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 (2)删除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十一.投标业绩承诺函”中“业绩合同中所有货物均已供货完毕且已全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详细审查表中“资质证书”的评分标准中“展柜具有墙柜开启方式、平柜开启方式、电动挂画、升降展台以及无线控制系统功能相关专利的,每项专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可以变更? 答:变更为“具有墙柜开启方式、平柜开启方式、电动挂画、升降展台以及无线控制系统功能等与展柜相关专利的,每项专利得1分,满分5分”。 5、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详细审查表中“展柜材料检测报告”的评分标准中是否缺少针对展柜整件的展柜的密封性检验报告及展柜防震动性能检验报告的要求? 答:(1)展柜由各种原材料组成,对于原材料的质量要求可提升展柜的品质; (2)展柜整体密封为此次采购的重要要求,并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详细审查表中“展柜样品”的评分标准的第7条和第9条中作为加分项。 (3)供货前须提供以中标供应商为委托单位的展柜防震动性能检验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实,如存在虚假响应,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追究违约责任。 6、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详细审查表中“展柜材料检测报告”的评分标准中“展柜使用的玻璃需防火处理,需提供检测部门出具的以投标供应商为委托单位的防火检测报告的得1分”是否可以变更? 答:变更为“展柜使用的低反射夹层玻璃可见光透射比≥97%,可见光反射比≤0.9%,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以投标供应商为委托单位的检测报告的得1分”。 7、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详细审查表中“展柜材料检测报告”的评分标准中展柜LED智能调光系统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变更为专业制造商为委托单位进行检测? 答:不予变更,目前专业制造商配合提供的均为“LED智能调光系统”,而采购人此次采购的展柜内灯具均包含在展柜内,此次采购展柜与展柜灯光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本项目的LED智能调光系统须以投标供应商的名义提供保障。供货前提供以投标供应商为委托单位的LED智能调光系统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实,如存在虚假响应,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追究违约责任。 8、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01月2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