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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港中派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1751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港中派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BZ0175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因港口(或码头)项目的特性,很多项目自开工后需要几年甚至十余年才能交验,故要求总监2020年以来具备3个类似港口(或码头)监理业绩条件过高,建议减少数量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总监业绩要求“正在履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业绩”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且“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可以与投标人业绩重复计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业绩予以得分”。经专家论证,总监业绩要求,不予修改。 2.本项目认可总监在建业绩,但又要求“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总监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综合对总监业绩的年限和数量要求,大概率投标总监将以一个甚至多个在建业绩来参与评审得分,中标后再要求对这些项目进行变更,这样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负责。故,建议不予认可总监的在建业绩。 答:经专家论证,不予修改。 3.对造价负责人业绩业绩要求具备港口(或码头)工程的造价咨询业绩,因行业招标和管理特性,具备此类业绩的单位极少,非交运业内企业更不会有该类业绩。对此,首次招标过程中,已有投标人提出类似疑问,补疑中答复“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水运工程,造价负责人业绩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但本次招标的资格和评审要求中,又有大量的房屋建筑工程评审因素,比如:①要求投标人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②设置副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师,并要求该副总监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③要求投标人业绩具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 故,我方认为造价负责人的业绩设置有失偏颇,针对性和排他性明显,建议应认可造价负责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答:综合考虑水运工程特点,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造价负责人业绩详见变更内容。 4.本项目设有项目负责人,但仅有持证要求,没有任何类似全咨业绩要求,反而突出其下属专业负责人的业绩,这样的设置是否过于草率?对于整个项目的全咨负责人这么重要的岗位,如何能体现其技术和综合管理能力?还是中标后其仅为一虚职?故,我方建议增加项目负责人类似全咨业绩评审要求。 答:经专家论证,不予修改。 5.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造价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造价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每个业绩得 5 分,满分 5 分; (1)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5 亿元的港口(或码头)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服务内容须含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 (2)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5 亿元的港口(或码头)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内容须包含造价咨询)。 请问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业绩合同名称上未包含“全过程工程咨询”文字,但合同内容包含设计管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其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是否认可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 答:服务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以及下列服务内容中的任意一项:①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②设计咨询(或工程设计),可认可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本详细评审指标要求全过程咨询业绩内容须包含造价咨询。 第二部分: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因素“造价负责人业绩”修改为:“ 造价负责人业绩 5分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造价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每个业绩得5分,满分5分; (1)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5亿元的水运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2)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5亿元的水运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内容须包含造价咨询)。 注:1.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可参与此项评分。 2.同一业绩只计分一次。投标人拟任造价负责人须在造价咨询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造价负责人或造价咨询负责人。 3.本招标项目造价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1个。 4.上述要求的业绩: (1)如为造价咨询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定案报告或定案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 证明)。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 小注:1)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总投资、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总投资、项目负责人姓名、合同签订时间等),该业绩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 小注:1)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总投资、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总投资、合同签订时间等),该业绩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条修改为:“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咨询业务:仅水保监理内容,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对分包人的要求:满足相应资质要求,且需经招标人同意后可分包。 ”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服务范围进一步明确包含环保、水保咨询服务内容,具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第四部分:延期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22日10:00”,现延期到“2025年08月29日14: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年08月29日14: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号开标室。 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5年08月19日17时30分前”。 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并且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引江济淮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8号 联系人:邹工 联系方式:0551-63530667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章丽萍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5年08月1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