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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SS202408、09、BH202433、34号地块样板间及对应户型户内批量精装修设计及BH202431号地块新增样板房精装修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1671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SS202408、09、BH202433、34号地块样板间及对应户型户内批量精装修设计及BH202431号地块新增样板房精装修设计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BZ01671)
投标人疑问答复:
1.在发包人要求里,一标段项目团队人员。
精装修专业施工图设计负责人、施工图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施工图暖通专业负责人、施工图电气专业负责人任职资格里,需满足住宅精装样板间(房)或营销展示中心(或住宅配套会所或售楼部或售楼中心或销售中心或售楼处)设计业绩,单个合同中室内装饰(或室内精装修)设计内容的每平方米设计费用不少于2000元(不含软装设计费用)。在业绩中担任精装修专业施工图设计负责人或具有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标后提供)。
问:在业绩中担任精装修专业施工图设计负责人或具有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两者是否提供其一即可?
答复:是,此部分内容标后提供。
问:安徽省住建厅2025年之前评的室内专业高级工程师均为建筑工程专业,无专项室内高级工程师,提供建筑学或建筑工程专业的职称证是否认可?
答复:认可。
问:施工图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施工图暖通专业负责人、施工图电气专业负责人均要求提供在业绩中担任精装修专业施工图设计负责人或具有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我单位提供各个专业负责人在业绩中担任该专业相对应的施工图设计负责人或具有该专业相对应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是否认可?
答复:认可,此部分内容标后提供。
2.招标公告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没有要求,附录5资格审查资料又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料,请明确是否需要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
答复: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详见附录5的备注第4条。
3.此项考察投标人需要配合哪些工作,请明确?是否需要去投标人办公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投标人是否需要进行方案述标等?如需请后续明确相关日程和安排要求。
答复:此部分内容为招标人“考察中标候选人情况”,投标人在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前,无需配合该部分相关工作。
4.履约保证金前后不一致,正常情况下应该为2%,请明确?
答复: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各标段合同估算价的10%。
5.荣誉成就是否指企业业绩的获奖(含国内外荣誉奖项)情况,如“德国IF、美国MUSE缪斯设计奖等”?请明确。
答复:此处为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设计方案)中的投标人团队设计能力综述部分,为展示投标人展示精装修设计能力水平。投标人根据评审标准提供设计方案即可。
6.同类客群产品成果展示,是否指代提供投标人过往类似项目的案例方案成果?请明确。
答复:是。
7.根据本项目的规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以下设计周期偏短,不符合正常项目的工期需求,建议后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调整。
答复:此设计时间为暂定,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
8.“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图设计与方案设计同步开展,期间因设计方案修改调整,导致施工图设计返工修改,设计费不另行增加”,正常情况下施工图设计需在方案设计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后开展,此项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建议删除。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人若要进行调整,可提前7天通知中标人,建议删除“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中标后的实际户型分配(包括但不限于抽签等)环节”。
答复:此处删除“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中标后的实际户型分配(包括但不限于抽签等)环节”。
10.软装清单一般在软装深化阶段提供,硬装设计阶段一般可提供软装概念意向设计,建议删除“软装清单”。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1.中标人具体配合的是什么事项?请明确。
答复:如配合其他专业协同设计等。
12.此处的装修研究报告具体指代什么请明确?
答复:此处专项研究报告并非指具体某个报告,是指在设计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专项研究报告,如设计前期在地文化研究报告等。
13.建议相关费用双方协商约定?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4.“如需精装修交付,该单价设计费包含对应户型批量精装修设计费用,相同户型、镜像户型、变异户型均不重复计价)”此条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涉及镜像及变异户型需另外计取施工图套图费用。且我方无法评估该项目存在多少个变异户型,工作量无法计量,故“镜像户型、变异户型均不重复计价”要求不合理。建议删除或者明确清楚具体数量。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5.通常情况下硬装设计效果图中体现软装部品,即代表软装概念设计;软装概念方案阶段一般情况下不提供软装清单,此项工作应在软装方案深化阶段,故此项内容不合理,建议删除。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6.违约金比例过高,是否可适当调整?请明确。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针对此条款我方认为,若非乙方原因造成,发包人应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此处建议增加“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且非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设计费用增加或延长的,应双方协商共同承担解决。”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9.结合以往项目要求施工图一般提供8套即可,此项建议调整。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0.专项论证、专家评审等费用,是否有具体的计费标准?请明确。
答复:按发包人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21.是否可理解为“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分区设计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分区设计出图的实际面积,按合同项下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请明确。
答复:是
22.另外,精装设计方案完成后一般下要求收款不少于合同总额的60%,望调整。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此付款方式要求每阶段按90%支付,存在不合理性,建议各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在项目最终结算时,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进行最终费用核算,遵循“多退少补”原则,具体金额以书面结算单为准。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4.具体指什么保险?请明确。
答复:请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自行考虑。
25.建议调整为“发包人支付相应设计费款项后,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6.方案设计存在与甲方共同创作的过程,如不满意可按要求配合调整,此处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建议删除“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3000元/处的违约金”。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唐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53、66223831
2025年8月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8日
附件:合肥轨道SS202408、09、BH202433、34号地块样板间及对应户型户内批量精装修设计及BH202431号地块新增样板房精装修设计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