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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方兴大道工程(巢湖南路东-S105)段涉铁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1689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方兴大道工程(巢湖南路东-S105)段涉铁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BZ01689) 一、投标人疑问 1.根据招标文件第24页注2规定的“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业绩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业绩不予认可)。”。请问,如果业绩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方(设计方)完成全部设计工作的,这种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 2.据招标文件第24页注1规定的“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是否为涉铁工程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请问,铁路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批复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回复:如铁路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批复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是否为涉铁工程等),且加盖了铁路相关部门的章,则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3.总则“3.5 资格审查资料”3.5.2节和3.5.4节,针对公路业绩的要求“……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提疑内容:本项目要求的业绩时间是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但是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只有批复时间,无法体现具体合同签订时间。请问另外附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的合同扫描件作为附件,是否可以? 回复:请投标人仔细查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中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和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约定的业绩资料要求为“投标人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见本章第3.5.4项规定。 (2)投标人需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可以选择招标文件约定的“(1)见本章第3.5.4项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若是“(1)见本章第3.5.4项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审内容,投标人可以选择“(2)投标人需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绩证明。 4.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提供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提疑内容:审图合格证只有市政项目才有,针对公路业绩,无审图合格证,请问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或交工验收证书,是否能作为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回复:针对公路涉铁工程设计业绩,投标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或交工验收证书可以作为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投标保证金”(4)条内容:适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格式进行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提疑内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格式进行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不再提供缴纳保证金凭证等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可以?。 回复: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格式进行承诺,即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6.招标文件中未说明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提疑内容: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得分? 回复:经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投标人业绩和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可以作为详细评审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进行加分。 7.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其中2.2.4(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请问: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回复:经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投标人业绩和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可以作为详细评审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进行加分。 8.招标文件第24页附录2中的“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③其他材料:/。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是否为涉铁工程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问:③其他材料(已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回复:可以。 9.招标文件第26页附录4中的“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③其他材料:/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是否为涉铁工程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问:③其他材料(已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回复:可以。 10.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未具体明确是否存在近远期规划,请问:招标人能否阐述招标项目具体的功能定位? 回复:方兴大道涉铁工程为方兴大道工程(巢湖南路-S105)项目的一部分,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标准段路基宽度32米,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功能定位有:加快合巢一体化发展,完善半岛科学城干线路网布局,缓解环湖北路、S105等交通压力。 11.根据招标文件明确涉铁范围:其中下穿合福高铁段长约117米,下穿淮南铁路段长约795米,总长约912米,建安费估算约1.69亿元。未明确具体段落起终点。 请问:招标人能否明确具体段落? 回复:本项目下穿合福高铁段起终点桩号暂定为K7+252-K7+369,位于肥东县长临河镇;下穿淮南铁路段起终点桩号暂定为K23+600-K24+395,位于巢湖市烔炀镇。具体长度待招标完成后,由中标人与主管部门对接明确。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69号 联 系 人:史工 电 话:0551-6216194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80、66223831 2025年08月0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