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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度策划活动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HEFRZ00293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度策划活动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HEFRZ00293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按照招标文件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由于房地产策划推广类项目的服务成果通常以乙方为甲方出具推广设计制作稿件为标志,而非传统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报告”。策划推广的效果评估多为阶段性执行(如媒体投放、活动执行等),项目结束后通常无书面验收文件,不涉及甲方盖章验收、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等证明材料。另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一个项目整体周期为2年左右,若要求补充材料证明,甲方可能因项目销售结束等原因无法配合。建议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内容调整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完整业绩合同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上述建议予以采纳。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的业绩要求变更如下: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正在履约或已完成承诺格式投标人自拟,不得做虚假承诺,中标后招标人保留对业绩真实性核查的权利。(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项目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采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承诺的,合同金额、项目内容以合同中的内容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项目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二)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的业绩要求变更如下: “注: 1.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正在履约或已完成承诺格式投标人自拟,不得做虚假承诺,中标后招标人保留对业绩真实性核查的权利。(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采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承诺的,合同金额、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合同中的内容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项目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汪工 电话:0551-690090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5年4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