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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区沈阳路与吉林路交口西北角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01412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沈阳路与吉林路交口西北角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补疑1 (2024BFFBZ0141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如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问:工业建筑业绩厂房、仓库类业绩算不算? 答:符合招标文件类型要求。 2.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得分? 答:可以。 3.招标文件商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本条设置的投标人业绩为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为加分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商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本条设置的行业为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为加分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商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作为加分项,本条只规定建筑面积而未对投资额进行明确。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或投资额不低于6个亿,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招标文件商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作为加分项,本条只规定建筑面积而未对投资额进行明确。建议修改为:“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或投资额不低于6个亿。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请问: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附录5:合同协议书中体现了项目负责人名字,而设计已完成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因各地图审格式不一致)上没有项目负责人名字,请问此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有效? 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上述情形有效。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 联 系 人:凌工 电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97、66223831 2024年7月1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