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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区2020-2021年政府投资项目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评估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0BFBBZ02795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0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2020-2021年政府投资项目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评估定点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BBZ0279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条、3.2条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可进行调整?

为避免将具备相应能力和业绩的勘察设计企业排除在本次招标之外,第3.1条资质要求是否可参考《合肥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部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定点库(2020-2023年度)》2020BFFBZ02297招标文件,将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为:

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2)市政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4)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或参考《瑶海区地铁保护安全评估定点单位》2020BFYBZ01615招标文件设定为:

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具有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或工点)设计业绩或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外部建设项目安全评估项目业绩。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第三章的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2.2.31)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认证中第1项能否调整为: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

轨道交通工程主要为地下工程,涉轨安全评估涉及专业类型主要是岩土工程和结构工程,该条是否可参考《合肥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部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定点库(2020-2023年度)》2020BFFBZ02297招标文件,调整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3.第三章的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2.2.31)投标人资信中第1项,能否调整为:投标人具备工程咨询单位(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甲级资信证书的,得2分;具有工程咨询单位(建筑专业)甲级资信证书的,得2分;具有工程咨询单位(市政公用专业)甲级资信证书的,得2分。满分4分。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 202-2013),保护区范围是“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所以,涉轨道工程保护对象除车站、隧道外,还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节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仅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作出要求,未对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业绩作出要求,因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5是否不适用本项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节资格审查资料中表(四)是否仅需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答: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5.招标文件P47,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根据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评估项目的既有经验及对本招标文件任务的详读来看,本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为结构工程、隧道工程或岩土工程等专业人员所担任,且本次项目技术负责人已经要求具备一级注册结构资质,本条款对项目负责人仍然要求仅一级注册结构专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对其他潜在投标人员不公平,是否可以取消?如不取消,是否可将范围调整为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相关专业,均得2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6.招标文件47页,对技术负责人业绩的要求为对应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在轨道交通结构设计或安全评估投标中,大多数城市都无单独的技术负责人要求。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结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内容与技术负责人并无区别。如果特别强调技术负责人业绩,对外省企业略显不公。此处可否修改为对应业绩中担任结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P47

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8

1.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2.项目小组配备的相关专业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及以上结构工程师证书)的,每具有一个得2分,满分6分。

上述12注:1)上述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2)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专业负责人20201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专业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专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现变更为:“

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8

1.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2.项目小组配备的相关专业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及以上结构工程师证书)的,每具有一个得2分,满分6分。

上述12注:1)上述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2)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专业负责人20201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专业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专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2.原招标文件P47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业绩

12

1.20151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2)具有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评估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2. 20151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计(或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评估)业绩的 (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上述12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证明材料或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其中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证明材料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即可),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业绩

12

1.20151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2)具有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评估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2. 20151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计(或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评估)业绩的 (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结构负责人),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上述12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证明材料或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其中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证明材料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即可),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

联系人:郑工

联系方式:0551-63357283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066223831

 

                                  2020102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9日

附件:2020BFBBZ02795补疑公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