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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含电脑)耗材采购及维护维修(2026-2027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6HEFQN00543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含电脑)耗材采购及维护维修(2026-2027年度)补疑1

项目编号:2026HEFQN00543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办公耗材供货业绩,供货内容中至少包含货物清单内其中一种耗材,货物清单详见第三章招标人要求二、货物需求一览表。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9分。”,且仅接受“业绩合同”作为证明文件。

事实与理由:

1.我方业绩符合实质要求但形式受限:我方具备符合金额要求的通用耗材销售业绩,但业绩形式均为框架协议+发票执行。框架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定价机制、供货范围等核心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续并附有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合法有效发票,完全可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及规模。

2.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框架协议是约定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具体采购合同的协议,其本身即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且是当前(尤其政府、大型企业采购中)广泛采用的集约化采购模式。仅要求“单个合同”而排除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订单执行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3.发票是交易完成的法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有效凭证。我方提供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清晰载明货物名称(通用耗材)、金额(≥30万元)、交易双方信息及时间,是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及金额的直接、有力证据

大量小额采购(如0-50万元间)依法可采用框架协议等非招标方式进行。若仅接受招标方式产生的“单个合同”,将导致大量通过合法框架协议完成交易的供应商(尤其电商平台用户)被不合理排除。

恳请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要求进行澄清或修改:接受“框架协议+对应有效发票(金额≥30万元)”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以确保所有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赵工

话:0551-69009053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丁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202677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7日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含电脑)耗材采购及维护维修(2026-2027年度)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