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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博物馆项目智能化及安防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5BFFAZ02250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博物馆项目智能化及安防工程招标文件补疑2

2025BFFAZ02250

 

部分:招标文件调整内容

1.招标文件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3)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调整为:“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1.自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 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调整为:“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2.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拟派人员奖项、荣誉--“1.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 2分,本小项满分2分。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安防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调整为“1.自 2020 年 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安防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4.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八、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3、在免费质保期内,因中标人自身产品和安装质量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材料调换产生的所有费用:在免费质保期内,无论何种原因,中标人须提供免费上门安装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更新、技术服务支持等)。”调整为“在免费质保期内,因中标人自身产品和安装质量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材料调换产生的所有费用:在免费质保期内,无论何种原因,中标人须提供免费上门安装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更新、技术服务支持等)。其中可视化智慧管理平台提供5年质保及全面技术服务,自平台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承包单位(乙方)须提供以下免费服务与技术支持:

1.软件升级保障:免费提供问题修复、安全补丁、版本升级及功能增强,确保平台稳定与技术领先。

2.新功能开发:对甲方合理新功能需求,免费完成开发、测试与部署上线。

3.系统集成支持:免费提供与甲方指定第三方系统、软硬件的接口开发、联调测试及部署,保障数据互通兼容。

4.定期维护报告:每季度1次远程系统健康检查,每半年1次现场深度维护(含性能优化、日志分析、风险排查),每次维护后提交书面报告。

5.安全控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远程关停、锁定平台或限制功能/访问;知悉系统漏洞或安全隐患后,48小时内免费提供并实施修补方案。

6.费用包干:本条款服务涉及的人工、差旅、物料及软件授权等费用,均含于合同总价,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7.续约方案:质保期届满前3个月,乙方须提供续约方案,费用应优于同期市场标准。”

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06日09时30分”,现延期到“2025年11月18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7号开标室。

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第30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要求“(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

疑问:

本项目为合肥市博物馆项目智能化及安防工程,智能化和安防工程部分均在整个项目中处于重要地位。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已经要求“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负责智能化部分的投标人;”已经对整个项目的管理由智能化单位负责进行了统筹。

现又要求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则把整个项目的重心全部倾斜在智能化部分,忽略了安防工程在本项目中的地位。

建议删除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要求“(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等字样。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

2、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要求不明确

招标文件第31页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要求“2.其他要求:本项目须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且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疑问: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但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

本项目中仅针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作了要求,请问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要求中本项目须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是否为最低配置要求为1名?

回复:投标人投标时要求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

3、投标人奖项、荣誉以及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协会(或学会)不明确

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66-69页投标人奖项、荣誉以及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要求“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

疑问:

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要求不明确,如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为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其颁发的安防行业典型示范项目、示范工程等奖项是否同等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回复:示范项目、示范工程不属于优质工程奖项,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奖项或荣誉。

4、投标人奖项、荣誉以及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安防工程不明确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投标人奖项、荣誉以及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均提到“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 1 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疑问:

公共建筑项目中很少会将安防工程作为单独的子单位工程,安防工程一般包含在智能化工程建设范围内。请问智能化工程项目包含安防子系统获得以上奖项、荣誉是否予以认可得分?

回复:认可。

5、投标人奖项、荣誉以及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不明确

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66-69页投标人奖项、荣誉以及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要求“奖项或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疑问:

投标人奖项、荣誉以及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要求“奖项或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但是并未明确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中是否需要体现投标人名称或项目名称,请问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中是否需要体现投标人名称或项目名称?

回复:是。

6、推荐品牌范围表存在限定性

招标文件第161页(五)推荐品牌范围表中场馆可视化智慧管理平台要求“定制开发。开发公司要求为国内一线水平且具备不低于同等面积规模的两个及以上智慧文化场馆(博物馆优先)或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类似案例业绩”。

疑问:

场馆可视化智慧管理平台要求“定制开发。开发公司要求为国内一线水平且具备不低于同等面积规模的两个及以上智慧文化场馆(博物馆优先)或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类似案例业绩”,根据国务院第 613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期间,仅要求定制开发,并无其他限制性要求。如下截图:

本次正式发标后新增此要求,旨在限制部分优秀的生产厂商。

同时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只有5.48万平方米还要求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类似案例业绩,明显属于不合理要求。

建议删除“开发公司要求为国内一线水平且具备不低于同等面积规模的两个及以上智慧文化场馆(博物馆优先)或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类似案例业绩”等字样。

回复:将该要求调整为“定制开发。开发公司要求具备不低于同等面积规模的两个及以上智慧文化场馆(博物馆优先)业绩”。

7、本项目类型为工程货物,请问本项目税金按13%还是9%计算?

回复:按9%计算。

8、评标办法“人员奖项、荣誉”部分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2 分”。

中国安装协会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可查询,请问中国安装协会颁发的中国安装之星奖项是否符合要求,请明确。

回复:符合。

9、招标文件P185需提供制造商授权,请问是否可以中标后提供?

回复:可以。

10、招标文件P37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请问技术支持资料是提供设备厂家的相关产品资料吗?如需提供,请问是否可以中标后提供?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清单中包含“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此项一般为运营商实施,请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若在本次招标范围内需提供相关品牌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执行。

12、招标清单中包含“智慧接待系统”,招档品牌推荐表中未体现相关品牌要求,请明确此系统品牌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本项目招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未提供电子招标清单,请问投标报价是否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EXCEL编制?

回复:是

14、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清单封面、清单扉页是招标格式,投标总价封面、扉页请问是否以新点计价软件导出的A.3投标总价封面、B.3投标总价扉页格式为准?格式如下,请确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5、综合布线系统

1)系统图IT-02设备网布线及信息网络系统图中包含24芯OM4多模光缆,而招标清单中未体现此规格光缆,请明确此光缆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计算机网络系统

2)系统图IT-02设备网布线及信息网络系统图中,核心交换机与办公网、安防网互联互通之间需包含网闸,而网络清单内无此设备,请明确此网闸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系统图IT-03安防网布线及信息网络系统图中,核心交换机与办公网、设备网互联互通之间需包含安防网关,而网络清单内无此设备,请明确此安防网关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1)详见工程量清单第283条。

2)详见工程量清单第65条。

3)详见工程量清单第61条。

16、疑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关于投标人及人员的奖项、荣誉评审标准明确规定: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需具有公共建筑工程安防项目并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鉴于文博场馆安防系统建设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场所的管理要求,以及专业安防资质的审批管理,请问由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市级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安防工程类奖项,在项目评审时是否同等有效?

回复:有效。

17、招标文件P155页明确指出“本招标项目货物需求详见附件技术规范书、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的,则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我司从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的本项目所有招标资料中,未发现技术规范书文件。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20250707 合肥市博物馆智能化工程技术方案书”和“合肥市博物馆安防技术方案书”中的“设备技术参数要求”有大面积重复内容和技术参数。

建议:请招标人明示,本项目技术参数是否均以“20250707 合肥市博物馆智能化工程技术方案书”为准?

回复:以“20250707 合肥市博物馆智能化工程技术方案书”为准。

18、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文件要求,“1、总承包服务费在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再单独计取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须综合考虑此项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含在总报价中。”。

建议: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基数和费率。

回复: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分包服务费为合同价(扣暂列金额的)1.5%(包含水电费,不含增值税)。

19、智慧导览系统清单中的标识牌,参数缺少对尺寸、厚度,以及安装方式的要求。

建议:明确标识牌的尺寸、厚度,以及安装方式。

回复:智慧导览系统中的标识牌参数:“1、尺寸参考≥10*10cm(实际尺寸根据现场情况确定);2、厚度≥ 1cm;3、安装方式:背胶或平放;4、亚克力材质,外观可定制,可异形。”

20、“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1、2 合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 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3)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疑问 1:安防项目验收报告可分为甲乙双方验收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当项目为公共安全领域须通过当地安全防范报警协会评审验收时,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地方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编制的统一模板,报告包含竣工验收意见书封面、验收结论意见书、验收意见登记表三部分,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公安局治安总队,具有官方权威性以及合法性,该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理应作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疑问 2: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多为总包专业分包或者与业主直签,并非完全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通常无法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招标人不应以招标模式的选择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疑问 1 和疑问 2 建议:“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上述部分对应修改为: “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 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 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明报告或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开具的证明等);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 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或使用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或 使用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回复:疑问一、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疑问二、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21、“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标准”中的“人员业绩”“1、2 合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 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 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5)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疑问 1:安防项目验收报告可分为甲乙双方验收以及第三方专 业机构验收,当项目为公共安全领域须通过当地安全防范报警 协会评审验收时,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地方安全防范报警 协会编制的统一模板,报告包含竣工验收意见书封面、验收结 论意见书、验收意见登记表三部分,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公安局治安总队,具有官方权威性以及合法性,该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理应作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疑问 2: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多为总包专业分包或者与业 主直签,并非完全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通常无法提供中 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招标人不应以招标模式的选择影响中 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疑问 1 和疑问 2 建议:“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 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人员业绩”上述部分对应修改为: “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 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 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 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 文件(如验收证明报告或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开具的证明等);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 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或使用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或 使用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回复:疑问一、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疑问二、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22、“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标准”中的“投标人奖项、荣誉”“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 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 1 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 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疑问:优质安装工程奖是专门评审建筑物内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达到顶尖水平的工程项目颁发的荣誉,具有同等的权威性和认可度。

建议:“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 准”中的“投标人奖项、荣誉”上述部分对应修改为:“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 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 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 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 1 分,省级及以上 优质工程奖项或优质安装工程奖的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回复:优质安装工程奖予以认可。

23、“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标准”中的“拟派人员奖项、荣誉”“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具有公共建筑工程安防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 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 1 分, 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疑问 1:优质安装工程奖是专门评审建筑物内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达到顶尖水平的工程项目颁发的荣誉,具有同等的权威性和认可度。

建议:“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 准”中的“投标人奖项、荣誉”上述部分对应修改为:“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安防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 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 项或地市级优质安装工程奖项每个得 1 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 程奖项或省级及以上优质安装工程奖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2 分。”

回复:优质安装工程奖予以认可。

24、合肥博物馆安防系统建成后,是否需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的相关费用是否需要考虑在本次投标范围内?

回复: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范围内,投标人自行考虑。

25、招标文件第4页“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2400万元。注:①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慧接待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P28页“3.该业绩中供货及安装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慧接待系统、文物数字化保护系统、文物修复管理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智能照明系统。”中对应的基础系统不完全一致。

修改:建议前后的系统保持一致,招标文件第4页对应部分修改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20年1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2400万元。注:①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慧接待系统、文物数字化保护系统、文物修复管理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智能照明系统。”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6、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多为总包专业分包或者与业主直签,并非完全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通常无法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招标人不应以招标模式的选择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人员业绩”取消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的要求。

回复: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27、“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1、2 合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疑问1:安防项目验收报告可分为甲乙双方验收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当项目为公共安全领域须通过当地安全防范报警协会评审验收时,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地方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编制的统一模板,报告包含竣工验收意见书封面、验收结论意见书、验收意见登记表三部分,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公安局治安总队,具有官方权威性以及合法性,该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理应作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疑问2: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多为总包专业分包或者与业主直签,并非完全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通常无法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招标人不应以招标模式的选择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议:“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对应部分修改为:“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明报告或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开具的证明等);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或使用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回复:疑问一、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疑问二、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28、“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人员业绩”“1、2 合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5)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疑问1:安防项目验收报告可分为甲乙双方验收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当项目为公共安全领域须通过当地安全防范报警协会评审验收时,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地方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编制的统一模板,报告包含竣工验收意见书封面、验收结论意见书、验收意见登记表三部分,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公安局治安总队,具有官方权威性以及合法性,该协会所出具的验收报告理应作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疑问2: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多为总包专业分包或者与业主直签,并非完全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通常无法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招标人不应以招标模式的选择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议:“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人员业绩”对应部分修改为:

“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明报告或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开具的证明等);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或使用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回复:疑问一、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疑问二、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29、“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奖项、荣誉”“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安防工程缺少本条备注说明。

建议:修改为:“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和安防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回复:同意增加“使用方出具的证明资料”。

30、“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拟派人员奖项、荣誉”“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业绩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安防工程缺少本条备注说明。

建议:修改为:“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业绩合同和安防业绩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或使用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回复:同意增加“使用方出具的证明资料”。

31、针对招标文件P63页评分办法投标人业绩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每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

注: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疑问一:因专项安防工程多属于专业分包项目,行业属性与验收流程的要求与智能化工程存在差异,属于单项工程验收。无法同时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公章。建议此条修改成“提供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疑问二:专业安防工程项目存在总包专业分包招标和邀标等情形,无法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截图。另,由于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存在更新机制,且数据存储时间有限,导致网上信息缺失。基于上述情况,建议删除关于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截图的要求。

疑问三:要求“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安防工程声音复核系统通常因规划设计或招标编制等原因包含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在上述文件中并未体现“声音复核系统”名称,但合同清单明确包含了声音复核系统的建设内容,系统功能一致。建议可以通过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建议此处补充:若上述文件中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设内容等),应另附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回复:疑问一、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疑问二、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疑问三、认可。

32、针对招标文件P64页评分办法人员业绩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5)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疑问一:因专项安防工程多属于专业分包项目,行业属性与验收流程的要求与智能化工程存在差异,属于单项工程验收。无法同时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公章。建议此条修改成“提供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疑问二:专业安防工程项目存在总包专业分包招标和邀标等情形,无法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截图。另,由于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存在更新机制,且数据存储时间有限,导致网上信息缺失。基于上述情况,建议删除关于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截图的要求。

疑问三:要求“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安防工程声音复核系统通常因规划设计或招标编制等原因包含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在上述文件中并未体现“声音复核系统”名称,但合同清单明确包含了声音复核系统的建设内容,系统功能一致。建议可以通过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建议此处补充:若上述文件中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应另附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回复:疑问一、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疑问二、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疑问三、认可。

33、针对招标文件P66页评分办法投标人奖项、荣誉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和安防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疑问一:各省市优质安装工程奖是安装行业的权威奖项,而本安防工程也属于安装工程范畴。请问由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市级优质安装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疑问二:安防工程通常为总包分包工程,评奖评优项目主要是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评选,往往工程已经建成多年,总包已将项目整体移交至使用单位,因以上建设时间与流程问题,已不具备总包(合同甲方)盖章条件。因此,提供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是否均予以认可?

回复:疑问一:认可。

疑问二:认可。

34、针对招标文件P68页评分办法拟派人员奖项、荣誉中要求“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安防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业绩合同和安防工程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疑问一:各省市优质安装工程奖是安装行业的权威奖项,而本安防工程也属于安装工程范畴。请问由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市级优质安装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疑问二:因招标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多数合同签订时因使用甲方固定模板或总包分包类合同形式简单,往往不会体现技术负责人姓名,如业绩为总承包专业分包业绩,提供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是否均予以认可?

回复:疑问一:认可。

疑问二:认可。

35、技术性能指标-推荐品牌范围表-推荐品牌范围-信息网络系统:交换机、光模块、无线AC控制器、无线AP 等-推荐品牌:华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中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依据:

推荐品牌的筛选应优先考虑市场认可度及产品成熟度

1)从市场占有率来看:在近几年的IDC权威数据显示在企业级网络交换机市场,排名前三的一直是华为、华三、锐捷,在数据中心交换机这一关键细分领域,IDC 数据同样证实华为、华三、锐捷为国内三大主流供应商。中兴在企业级网络交换机市场排名一直处于第二梯队,不及主流三大厂商的市场占有率及品牌影响力。WLAN市场,中兴的无线 AP 产品未进入企业级市场前十,缺乏标准化场景适配能力。反而锐捷产品在教育、通讯、服务行业长期位居第一,企业级 WLAN 出货量稳居榜首。

2)从场馆智能化项目建设经验来看,经过广泛的市场调研,华为、华三、锐捷在场馆类项目中都有大量成熟的落地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场馆类建设经验,产品在场馆的有线网、无线网建设中有成熟可靠的解决方案。中兴长期聚焦运营商骨干网项目,公开资料中很少见到博物馆或大型文化场馆的智能化项目中规模化应用案例,缺乏场馆类项目的建设经验积累。

本项目推荐品牌名单并没有尊重市场事实,不管是从市场占有率还是从项目落地案例建设经验来说,这份推荐名单都是不合理、不尊重市场事实的,存在通过增加不具备竞争力的厂家品牌来屏蔽真正具备竞争力的厂家,从而实现定向指定某品牌的目的。针对以上的推荐品牌的设定如果招标人、设计单位、代理机构认为合理的,为维护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请招标人、设计单位、代理机构出具此推荐品牌的合理性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

推荐品牌:华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锐捷(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推荐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

36、技术规范书-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交换机(项目所有交换机)-技术参数指标:交换机关键芯片建议采用国产芯片

技术规范书-设备技术参数要求-无线AP接入点(项目所有AP)-技术参数指标:Wi-Fi关键芯片建议采用国产芯片

事实依据:

当前国产网络芯片仍处于 “可用待优化” 阶段,核心性能与国际主流水平存在明显差距,且软件生态不完善,与主流网络操作系统适配难度大。项目采用国产化产品要求,会存在性能、适配等潜在风险。同时本项目要求无线 AP 采用国产 WiFi7 芯片,但其关键指标表现难以满足博物馆高密场景需求 ——WiFi7 核心的 4096QAM 调制、320MHz 频宽等特性,国产芯片尚未形成成熟量产能力,实测并发接入量仅为国际芯片的 60%,抗干扰性能波动超 15%。同时根据广泛的市场调研,高密国产WIFI目前只能采用海思芯片,国内其他厂家无法满足。本项目的参数要求已明显指向华为排除了其他厂家参与。

网络系统的稳定性依赖全链路设备的技术兼容与协同联动,而本项目中,要求交换机、AP为国产化,无线控制器、网络安全设备不要求国产化,这样差异化要求完全打破技术兼容与联动这一逻辑。部分网络设备采用国产芯片、部分采用非国产芯片的架构,会形成 “安全孤岛”—— 国产芯片设备的加密机制可能与非国产控制器的管理协议不兼容,导致数据传输环节出现加密断层,反而降低整体网络的安全防护等级,违背国产化政策 “自主可控” 的核心初衷。

综上所述,本次项目在国产化要求这块,不管是差异化的要求,还是对某些特定产品的定向指定,都存在不合理性,针对交换机、无线AP等设备的国产化要求的设定如果招标人、设计单位、代理机构认为合理的,为维护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请招标人、设计单位、代理机构出具这些设备必须要求国产化而其他安全设备及无线控制器不要求国产化的合理性证明,同时给出推荐品牌中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产品证明截图及权威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

删除对交换机、AP接入点等网络设备中的国产化芯片要求

回复:技术参数表述为“建议采用”,不具排他性。在满足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可结合自身产品技术特点选型。

37、《招标文件》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规定的技术负责人的数量,存在限制性。

事实依据:根据《合肥市博物馆项目智能化及安防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合同估算价:4400万元,且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是本项目《招标文件》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2.其他要求:本项目须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且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针对本次合肥市博物馆项目智能化及安防工程,施工区域广、难度大、技术复杂,施工工艺要求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设置技术负责人数量时,应设置人数的最低数量,而不是限制具体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招标文件》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2.其他要求,修改为“本项目最低须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且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8、招标文件中两处给出了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要求不一致,请问是否以附录三的要求为准。

招标文件第四页投标人业绩要求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要求,见下图:

招标文件第二十八页附录三中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要求,见下图:

以上两个内容中给出的业绩要求不一致,请问是否以附录三的业绩要求为准。

回复:附录3业绩要求与3.1.3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同时招标文件第一章3.1.3条要求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中“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调整为“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四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

39、《招标文件》中场馆可视化智慧管理平台参数不明确。

事实依据:

疑问:(1)国内一线水平,如何定义?(2)案例业绩如何呈现,是要提供合同还是其他证明材料?(3)要求达到一定面积,如何展示,是不是能够通过公开查询到的资料证明即可?(4)公共建筑指哪些,能否明确?

诉求:建议修改:开发公司具有可视化管理平台开发能力,能提供相关业绩案例证明,如合同或验收报告,且建筑面积公开可查,要求同等面积规模的两个及以上智慧文化场馆(博物馆优先)或不低于 10万平方米科教文卫项目类

回复:将该要求调整为“定制开发。开发公司要求具备不低于同等面积规模的两个及以上智慧文化场馆(博物馆优先)业绩”。

40、本项目体量较大且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多,为便于投标人提交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建议本项目开标时间适当延期,谢谢。

回复:以招标公告为准。

41、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00万元,每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3 分。

注:(1)本小项满分 3 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在部分独立发包的安防工程项目中,可能不涉及设计单位,或由建设单位自行监理,验收流程未必强制要求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参与。要求“四方盖章”等同于要求业绩项目必须是在特定管理模式下完成的,并非衡量一个安防工程是否合格、是否成功交付的唯一或必要条件。

众多依法招标的项目(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内部网站的询价等)其中标结果不在公共平台发布,无法查询中标网址及查询截图。另外,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以及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证明合同关系、项目内容和完成情况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要求提供额外的中标公告,属于重复证明,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

建议1:

为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建议删除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删除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盖章要求。并补充:如合同中无法体现相关信息(系统名称、建设内容),允许以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盖公章证明文件作为有效佐证。

回复:1.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2.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42、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人员业绩: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在部分独立发包的安防工程项目中,可能不涉及设计单位,或由建设单位自行监理,验收流程未必强制要求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参与。要求“四方盖章”等同于要求业绩项目必须是在特定管理模式下完成的,并非衡量一个安防工程是否合格、是否成功交付的唯一或必要条件。

众多依法招标的项目(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内部网站的询价等)其中标结果不在公共平台发布,无法查询中标网址及查询截图。另外,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以及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证明合同关系、项目内容和完成情况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要求提供额外的中标公告,属于重复证明,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

建议2:

为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针对招标文件人员业绩要求,建议删除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删除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盖章要求。并补充:如合同中无法体现相关信息(系统名称、建设内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允许以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盖公章证明文件作为有效佐证。

回复:1.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2.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43、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投标人奖项、荣誉: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 1 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和安防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经我司对安防行业的深入调研了解,大部分博物馆安防项目建设内容招标时归属于智能化专项工程,而经分包的安防工程专业分包业绩一般合同甲方非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方)。

建议3:

针对本项目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修改为“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回复:同意增加“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4、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拟派人员奖项、荣誉: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 1 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业绩合同和安防工程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经我司对安防行业的深入调研了解,大部分博物馆安防项目建设内容招标时归属于智能化专项工程,而经分包的安防工程专业分包业绩一般合同甲方非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方)。

建议4:

针对本项目拟派人员奖项、荣誉要求,“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修改为“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另附买方(合同甲方)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回复:同意增加“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5、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文件要求,“9、本项目所有系统的安装辅材及系统对接费、智慧云接入费由投标人报价综合考虑报价,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清单不单独列项,中标后不予调整。”

本项目参数要求中共有19个系统,涉及智慧云接入费。招标控制价未明确接入费的计算依据和方法,此费用的计算存在不可量化性。

投标人是否考虑接口开放,为未来智慧云接入提供预留条件即可?

回复:考虑系统接口开放,为未来智慧云接入提供预留条件即可。

46、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 1.自2020年1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0 万元,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

注:(1)本小项满分3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慧接待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如为联合体投标,该业绩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00万元,每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注:(1)本小项满分 3 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2)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3)如为联合体投标,该业绩须由负责安防工程部分的投标人提供。

1、2 合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

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第2 条术语第2.0.3 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

4.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

5.本项业绩规定数量为2个。投标人自行考虑业绩摆放顺序。

该项目为智能化与安防工程,因大部分智能化项目中都包含安防工程建设,该项目评分分别设置智能化业绩与安防工程业绩作为加分项,又将声音复核系统作为加分条件,而声音复核系统目前广泛应用于银行、文博等行业,以特定的行业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将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加分条件合并至第一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为: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需包含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0 万元,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

注:(1)本小项满分6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智慧接待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如为联合体投标,该业绩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

3)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4)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5)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第2 条术语第2.0.3 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

6)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

7)本项业绩规定数量为2个。投标人自行考虑业绩摆放顺序。

回复: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7、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人员业绩: 1.自 2020 年 1 月 项目为智能化与安防工程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 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慧接待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 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 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1、 2 合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

5)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2条术语第2.0.3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

4.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6.业绩规定数量 2 个。

该项目为智能化与安防工程,因大部分智能化项目中都包含安防工程建设,该项目评分分别设置智能化业绩与安防工程业绩作为加分项,又将声音复核系统作为加分条件,而声音复核系统目前广泛应用于银行、文博等行业,以特定的行业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将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加分条件合并至第一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满分4分。

注:(1)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智慧接待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

3)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4)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5)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2条术语第2.0.3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

6)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7)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8)业绩规定数量 2 个。

回复: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8、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 1.自 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 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 本小项满分 2 分。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 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 1 分, 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注:

1.本项最多得 4 分, 仅计取 2 个奖项(荣誉)得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 仅计取一次。

2.奖项、 荣誉以行政主管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 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或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奖项、 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或学会) 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 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和安防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 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4.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2条术语第 2.0.3 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

5.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

因安防项目属于智能化项目范畴,该奖项设置分别设置智能化项目获奖及安防项目获奖,以此特定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将第二条加分条件合并至第一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1.自 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分。

注:

1.本项最多得 4 分, 仅计取 2 个奖项(荣誉)得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 仅计取一次。

2.奖项、 荣誉以行政主管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 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或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奖项、 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或学会) 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 获奖项目的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 投标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4.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2条术语第 2.0.3 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

5.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

回复: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9、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拟派人员奖项、荣誉: 1.自 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或承建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具有公共建筑工程安防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 2 分, 本小项满分 2 分。

注:

1.本项最多4分,仅计取2个奖项(荣誉)得分。2.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奖项、 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或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 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或学会) 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业绩合同和安防工程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4.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2条术语第 2.0.3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5.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6.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对应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因安防项目属于智能化项目范畴,该奖项设置分别设置智能化项目获奖及安防项目获奖,以此特定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该项如需得满分,需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两个奖项或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两个奖项或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具备一个奖项,此项设置过于苛刻,建议将此项设置一个奖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1.自 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注:

1.本项最多2分,仅计取1个奖项(荣誉)得分。2.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奖项、 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或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 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或学会) 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获奖项目的业绩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内容、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4.本招标项目“公共建筑”判定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2条术语第 2.0.3款,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涵盖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综合类等场所的建筑。5.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等业绩不予认可。6.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对应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回复: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0、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

2.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00万元,每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注:(1)本小项满分 3 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3)如为联合体投标,该业绩须由负责安防工程部分的投标人提供。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

4)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本次项目招标为智能化与安防工程,根据工程量清单来看,本次共有20多个子系统,安防工程只是其中一个子系统,本项目要求提供1个不少于500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安防工程,要求太过于苛刻,建议将金额调整到不少于250万;安防业绩建设内容中已要求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还要求具备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这个要求也太苛刻了,大部分投标人都无法满足此项要求,建设修改为:“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两项”;另外业绩证明材料中“(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建议修改为:“(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为:2.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250万元,每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注:(1)本小项满分 3 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两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3)如为联合体投标,该业绩须由负责安防工程部分的投标人提供。

4)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

3)中标通知书(或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回复:1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两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调整为“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四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

2.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3.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51、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人员业绩: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 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 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1、 2 合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 ;

5)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本次项目招标为智能化与安防工程,根据工程量清单来看,本次共有20多个子系统,安防工程只是其中一个子系统,本项目要求提供1个不少于500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安防工程,要求太过于苛刻,建议将金额调整到不少于250万;安防业绩建设内容中已要求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还要求具备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这个要求也太苛刻了,大部分投标人都无法满足此项要求,建议修改为:“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两项”;另外业绩证明材料中“(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建议修改为:“(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25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 2分,本小项满分2分。

(2)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两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3)如为联合体投标,该业绩须由负责安防工程部分的投标人提供。

4)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

3)中标通知书(或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回复:1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两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调整为“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四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

2.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3.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要求。

5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 1.自 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 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 本小项满分 2 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投标人承建的智能化工程,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优质安装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认可。

69、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 1.自 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 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 本小项满分 2 分。投标人参建的智能化项目荣获国家级奖项,在获奖项目的单位名称中没有列出获奖单位名称,但通过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的“获奖项目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获奖项目合同、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等证明资料信息完整并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能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参建此获奖项目,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认可。

53、针对评分标准里的投标人和人员安防业绩,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总金额、供货范围等)要求在合同里体现,但是此安防业绩要求非常高且全国范围完全满足的企业极少,为了鼓励全国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建议如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请问上述因素,可以提供能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回复:认可。

54、安防作为智能化工程的一个子系统,不应单独设评分项。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明确,本项目智能化系统包含“基础设施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类系统、智慧服务类系统等5大类19个子系统”,安防系统仅为其中1类,且需通过智能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数据集成、联动响应”——例如,安防系统的入侵报警信号需联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触发照明开启、门禁闭锁,视频监控数据需接入智能化平台实现实时分析。这种“子系统与整体架构深度绑定”的属性,决定了工程招标应聚焦“智能化系统整体实施能力”,而非“单一安防子系统规模经验”。

同时,本项目作为工程货物招标,招标项目所涉及金额大部分均是货物采购,因此业绩规模大小与项目履约无关,项目核心评审要素应围绕“货物性能适配性、供货与安装保障能力、售后服务可靠性、系统协同实施能力”等相关维度展开,而招标文件单独设置“500万元及以上安防业绩”“人员大型安防项目经验”等规模性评分点,既割裂智能化系统整体性,又涉嫌以“规模门槛”排斥具备工程实施能力但无大额单一子系统业绩的投标人,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概况”明确,本项目合同估算价4400万元,其中安防子系统工程估算价仅800万元,而“500万元纯安防业绩”已达到子系统工程规模的62.5%。结合合肥市近3年同类智能化工程招标案例(如2024年合肥市科技馆新馆智能化工程等),其安防子系统工程规模约600万元,仅要求投标人提供“200万元及以上安防相关业绩(含智能化项目中的安防子系统)”。本项目的规模门槛远超同类项目,直接排除85%以上具备智能化综合实施经验的潜在投标人,构成“以不合理规模条件限制竞争”。

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具有明显倾向性:招标文件将“纯安防业绩”与“含智能化的安防业绩”区别对待,明确“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等含智能化的安防业绩不予认可”,但此类项目恰恰是“安防与智能化协同实施”的典型案例,与本项目需求高度一致。该排除规则实质是为仅具备单一安防工程能力的企业“量身定制”条件,排斥具备智能化全系统实施经验的综合型企业,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1.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平、公正原则)

该条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单独设置“500万元纯安防业绩”“纯安防奖项”等评分点,将“含智能化的安防业绩/奖项”排除在外,实质是为仅具备单一安防能力的企业设置“特殊通道”,对仅具备智能化全系统实施经验的企业构成差别待遇,违背“公平竞争”核心原则——具备“智能化+安防协同业绩”的投标人,其能力更贴合本项目“一体化建设”需求,却因评分规则限制无法获得相应分数,明显不符合“公正评审”要求。

2.《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禁止不合理限制)

该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业绩认定歧视:明确“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等含智能化的安防业绩不予认可”,但此类项目是“安防与智能化协同实施”的典型场景,与本项目需求高度一致,该排除规则实质是“以业绩类型歧视限制竞争”,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无关条件限制)

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具体到本项目:

投标人500万元纯安防业绩要求:本项目核心是“智能化系统一体化实施”,需投标人具备“多子系统协同能力”,而“纯安防业绩”仅能体现单一子系统经验,与“一体化实施”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同时,工程货物招标的核心履约能力是“货物质量、供货周期、安装适配性”,与“过往项目规模”无关,该业绩要求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商务条件”;

投标人安防单项奖项要求:本项目质量目标是“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此类奖项评审核心是“智能化系统整体质量”,而“安防单项奖项”仅反映单一子系统质量,与项目质量目标无关,属于“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条件”。

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本项目作为工程货物招标,招标文件单独设置的安防子系统规模性评分点,通过“纯安防”限定排斥具备综合能力的投标人,符合“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的情形,违反上述规定。

二、诉求

删除投标人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每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业绩要求

删除人员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删除投标人奖项、荣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安防项目(或工程)须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奖项每个得1分,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上述评分点删除诉求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公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知情权。若我方对答复不满意,将依法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

回复: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5、Word安防技术规范书与PDF技术规范书中参数不一致问题

招标资料挂网材料最终的压缩包中含有《20250707合肥市博物馆智能化工程技术方案书》以及《合肥市博物馆安防技术方案书(1)》,但两个版本的技术规范书中对于安防部分的设备技术参数要求描述不一致。

如《合肥市博物馆安防技术方案书(1)》中对于安消一体摄像机具有多达60条技术参数指标要求的描述,具体如下:

而《20250707 合肥市博物馆智能化工程技术方案书》中对于安消一体摄像机仅有10条技术参数指标要求的描述,具体如下:

疑问:

以上仅列举安防工程中的“安消一体摄像机”作为例子,其余安防工程中《20250707合肥市博物馆智能化工程技术方案书》以及《合肥市博物馆安防技术方案书(1)》对于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描述均不一致。

由于招标文件第156页中明确表示“本招标项目货物需求详见附件技术规范书、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的,则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

由于安防工程具有两个版本的技术规范书,潜在投标人无法判断具体参数以哪个为准进行报价,请招标人明确具体以哪个版本的技术规范书为准?

回复:以《20250707合肥市博物馆智能化工程技术方案书》为准。

56、库房温湿度管理系统

库房温湿度管理系统推荐品牌为“济南恒大(济南恒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州(山东天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卓信(济南卓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卓信官网显示其为深信服、西门子、信锐、神州数码、海康威视等知名企业代理商,产品介绍栏为深信服、西门子、信锐等产品,与本次库房温湿度管理系统并不相符,山东天州则找不到相应的公司官网。

建议修改推荐品牌,如正泰泰杰赛,正泰泰杰赛在库房温湿度管理方面具有大量应用案例,售后服务遍布全国各地,在合肥具有办事点,可很好的为本项目进行售后服务支撑,故建议推荐品牌修改为“济南恒大(济南恒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州(山东天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卓信(济南卓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正泰泰杰赛(正泰泰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回复:推荐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

57、电子巡更系统

电子巡更系统推荐品牌为“赛思韦尔(赛思韦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跃天(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弗兰卡(上海淳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官网查询赛思韦尔(赛思韦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依托于上海交通大学影像研究所成立高清影像技术实验室,品牌成立以来专注于高清视频图像技术的研发应用,在视频影像技术领域取得显著的成果,并无巡更方面的产品。

通过官网及联系电话得知弗兰卡(上海淳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专注监控产品供应商和解决方案服务商,面向全球提供适合客户需求的视频存储、前端、显示控制和智能交通等系列化产品,也无巡更方面的产品。

故建议修改推荐品牌,如电子巡更方面知名企业兰德华、蓝卡等专业巡更设备厂商,故建议推荐品牌修改为“上海跃天(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蓝卡(北京蓝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德华(北京兰德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回复:推荐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

58、招标文件对人员业绩,四方签章,验收签章,要求标准过高,无法达到标准。要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降低标准,确保公平竞争。

回复: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验收并加盖公章)”调整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使用单位公章)”。

59、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表述不清晰且存在不合理限制嫌疑。针对安防工程类项目,不建议资格项及加分项设置“声音复核系统、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存在设置不合理限”如此细分。

回复:招标文件中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表述清晰,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共建筑的安防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备注中“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具备声音复核系统和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调整为“上述业绩中建设内容须同时至少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四项(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含智能卡应用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

60、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办公网核心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第1、2条“交换容量≥400Tbps,包转发率≥66000Mpps;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5,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5;”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1、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办公网核心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第4条:“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2个;”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2、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服务器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第1条:“交换容量≥1.0Tbps,包转发率≥300Mpps;”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3、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无线AP接入点3(APm)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第3条:“接口:≥1 个 GE 口、≥1 个 5GE 口” 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4、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网络管理平台的技术参数第5、7条:“系统支持多种南向接口类型,包括SNMP、Telnet/STelnet、FTP/SFTP/FTPS、TR069、MML、IPMI、SMI-S、Modbus、HTTPS接口,方便管理多种设备类型;” “系统支持7*24小时对全网设备告警的实时监控,并支持Email、SMS、webchat形式的告警通知,通知内容可以自定义;” 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1、将“系统支持多种南向接口类型,包括SNMP、Telnet/STelnet、FTP/SFTP/FTPS、TR069、MML、IPMI、SMI-S、Modbus、HTTPS接口,方便管理多种设备类型”调整为“系统支持多种南向接口类型,包括SNMP、Modbus、HTTPS等接口,方便管理多种设备类型”。

2、将“系统支持7*24小时对全网设备告警的实时监控,并支持Email、SMS、webchat形式的告警通知,通知内容可以自定义”调整为“系统支持7*24小时对全网设备告警的实时监控,并支持Email、SMS等形式的告警通知,通知内容可以自定义”。

65、智能化设备网--设备网核心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第2、4条:“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4,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5;”“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1个;”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6、智能化设备网--服务器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第1条:“交换容量≥1.0Tbps,包转发率≥300Mpps;”  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7、智能化设备网--安防网核心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第1条、第2条:“采用CLOS架构,交换容量≥400Tbps,包转发率≥66000Mpps;”“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5,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5;” 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8、智能化安防网--服务器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第1条:“交换容量≥1.0Tbps,包转发率≥300Mpps;”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69、网络存储--超融合一体机的技术参数第2条:“配置≥2颗国产CPU处理器,每颗CPU≥28核心56线程,主频≥2.0Ghz;” 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70、网络存储—业务交换机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第1条:“交换容量≥4.5Tbps,包转发率≥1800Mpps;” 技术参数指向性较强,请问是否可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71、《招标文件》中精密空调(含室外机)参数存在限制性。

事实依据:精密空调(含室外机):2、机组由蒸发器、EC风机、控制器等主要部件组成,应具备不低于6kV防雷滤波能力;

机组防雷规格各厂家不完全相同,推荐品牌中仅华为可以满足6kv(如上图所示),我方认为该参数设计偏定制化,具有倾向性,以限制其他品牌投标,达到单一厂家优势中标供货,以及可能存在的抬高设备成本的情况,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影响本次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建议修改为:2、机组由蒸发器、EC风机、控制器等主要部件组成,应具备防雷滤波能力。

回复:将“机组由蒸发器、EC风机、控制器等主要部件组成,应具备不低于6kV防雷滤波能力”调整为“机组由蒸发器、EC风机、控制器等主要部件组成,应具备防雷滤波能力”。

72、《招标文件》中精密空调(含室外机)参数存在限制性。

事实依据:精密空调(含室外机):精密空调应采用湿膜加湿【不满足,电极加湿】,应具有RS485接口,对系统进行远程巡检和参数的设置,及提供Modbus放协议,以接入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各厂商采用的加湿方式均不相同,我方认为该参数设计偏定制化,具有倾向性,以限制其他品牌投标,达到单一厂家优势中标供货,以及可能存在的抬高设备成本的情况,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影响本次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建议修改为:精密空调应采用湿膜加湿或电极加湿,应具有RS485接口,对系统进行远程巡检和参数的设置,及提供Modbus放协议,以接入机房环境监控系统。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3、《招标文件》中UPS主机参数存在限制性。

事实依据:UPS主机 参数3、UPS功率模块、旁路模块及控制模块均支持在线热插拔,输入电压范围不低于140-480VAC,输入频率范围不低于:40-70Hz;此条参数电压范围属于华为独有,推荐品牌内仅华为满足。我方认为上述技术参数极其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指向性,以限制其他品牌投标,达到单一厂家优势中标供货,以及可能存在的抬高设备成本的情况,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影响本次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建议删除电压范围。

回复:删除输入电压范围。

74、《招标文件》中UPS主机参数存在限制性。

事实依据:UPS主机 参数4、功率模块有统一控制单元,该控制单元有冗余,一个控制模块故障时,系统能够正常工作;各厂家设计理念有差异,控制逻辑有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两种,若为分散控制则不存在统一控制单元,此条参数缺少前置条件。我方认为该参数设计偏定制化,具有倾向性,以限制其他品牌投标,达到单一厂家优势中标供货,以及可能存在的抬高设备成本的情况,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影响本次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建议修改为:UPS应采用分散控制的逻辑,每个功率模块均要求内置完整的整流、逆变及控制系统,任意模块的功率或控制电路故障都不影响UPS系统整体工作运行,保证系统控制不会出现单点故障。

回复:本技术参数未对UPS主机控制逻辑作统一要求,投标人可根据所选产品技术特点选择产品。

75、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办公网核心交换机

1、项目特征描述第1条、第2条:“1、采用CLOS架构,交换容量≥400Tbps,包转发率≥66000Mpps;”、“2、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5,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5”

经我司详细调研,第1条属于性能指标,该参数为华为控标参数,推荐品牌内同档次产品不满足,第2条电源槽位数每家厂商各有差异,此项为华为控标参数,推荐品牌内同档次产品不满足,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及倾向性;

建议修改

1条参数修改为:“采用CLOS架构,交换容量≥400Tbps,包转发率≥57000Mpps;”;

2条参数修改为:“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5,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5”建议修改为“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5,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4”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76、项目特征描述第3条:“3、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2个”

经我司详细调研,“风扇框”参数是华为控标参数,其他厂商相关设备的风扇框同档次产品为内置风扇,同档次产品不满足,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及倾向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第3条参数:“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2个;”。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77、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服务器交换机

项目特征描述第1条:“交换容量≥1.0Tbps,包转发率≥300Mpps;”

经我司详细调研,该参数交换容量低于接入交换机明显不合理,包转发率明显虚高,造成成本和资源浪费。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交换容量≥6.7Tbps,包转发率≥260Mpps;”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78、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无线AP接入点1(AP)/无线AP接入点2(APs)/无线AP接入点3(APm)

项目特征描述第4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Wi-Fi关键芯片建议采用国产化芯片”

本项目中无线AP接入点1(AP)、无线AP接入点2(APs)、无线AP接入点3(APm)三个类型的AP均要求“为了保障网络安全,Wi-Fi关键芯片建议采用国产化芯片”,经我司详细调研,无线设备不在安全可靠测评要求范围内,可按需采购商芯产品。上述参数只有华为完全满足,其他厂商相关产品均无法完全满足参数要求,具有严重屏蔽性及排他性,上述参数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及倾向性;

修改建议:

删除第4条参数:“为了保障网络安全,Wi-Fi关键芯片建议采用国产化芯片”

回复:技术参数表述为“建议采用”,不具排他性。在满足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可结合自身产品技术特点选型。

79、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无线AP接入点3(APm)

项目特征描述第3条:“接口:≥1个GE口、≥1个5GE口”

经我司详细调研,此项华为控标参数,其他厂商同档次产品不满足,具有严重屏蔽性及排他性;

修改建议:

4条参数修改为“接口:≥4个GE口、≥1个2.5GE口”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0、办公网(含无线WIFI网)--网络管理平台

项目特征描述第5、7条:“系统支持多种南向接口类型,包括SNMP、Telnet/STelnet、FTP/SFTP/FTPS、TR069、MML、IPMI、SMI-S、Modbus、HTTPS接口,方便管理多种设备类型;” “系统支持7*24小时对全网设备告警的实时监控,并支持Email、SMS、webchat形式的告警通知,通知内容可以自定义;”

经我司详细调研,该参数中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其他厂商产品不满足所有特定类型的接口和形式;

修改建议:

5条参数建议修改为“系统支持多种南向接口类型,包括SNMP、Telnet/STelnet、FTP/SFTP/FTPS、MML、IPMI、SMI-S、Modbus、HTTPS接口,方便管理多种设备类型;”;

7条参数建议修改为“系统支持7*24小时对全网设备告警的实时监控,并支持Email、SMS形式的告警通知,通知内容可以自定义;”

回复:1、将“系统支持多种南向接口类型,包括SNMP、Telnet/STelnet、FTP/SFTP/FTPS、TR069、MML、IPMI、SMI-S、Modbus、HTTPS接口,方便管理多种设备类型”调整为“系统支持多种南向接口类型,包括SNMP、Modbus、HTTPS等接口,方便管理多种设备类型”。

2、将“系统支持7*24小时对全网设备告警的实时监控,并支持Email、SMS、webchat形式的告警通知,通知内容可以自定义”调整为“系统支持7*24小时对全网设备告警的实时监控,并支持Email、SMS等形式的告警通知,通知内容可以自定义”。

81、智能化设备网--设备网核心交换机

项目特征描述第2条、第3条:“2、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4,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5;3、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1个;”

经我司详细调研,经我司详细调研,该组合参数是华为控标参数,推荐品牌内其他厂商同档次产品不满足,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及倾向性;

修改建议:

2条参数建议修改为“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3,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2;”;

建议删除第4条参数:“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1个;”。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2、智能化设备网--服务器交换机

项目特征描述第1条:“交换容量≥1.0Tbps,包转发率≥300Mpps;”

经我司详细调研,该参数交换容量低于接入交换机明显不合理,包转发率明显虚高,造成成本和资源浪费。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交换容量≥6.7Tbps,包转发率≥260Mpps;”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3、安防网--安防网核心交换机

项目特征描述第1条、第2条:“采用CLOS架构,交换容量≥400Tbps,包转发率≥66000Mpps;”“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5,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5;”

经我司详细调研,第1条属于性能指标,该参数是华为控标参数,其他厂商同档次产品不满足,第2条电源槽位数每家厂商各有差异,此项华为控标参数,其他厂商同档次产品不满足,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及倾向性;

修改建议:

1条参数建议修改为“交换容量≥400Tbps,包转发率≥57600Mpps;”;

2条参数建议修改为“整机主控引擎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5,支持模块化电源,电源槽位数≥4”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4、安防网--服务器交换机

项目特征描述第1条:“交换容量≥1.0Tbps,包转发率≥300Mpps;”

经我司详细调研,该参数交换容量低于接入交换机明显不合理,包转发率明显虚高,造成成本和资源浪费。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交换容量≥6.7Tbps,包转发率≥260Mpps;”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5、网络存储--超融合一体机

项目特征描述第2条:“配置≥2颗国产CPU处理器,每颗CPU≥28核心56线程,主频≥2.0Ghz;”

经我司详细调研,此项参数华为控标参数,海光等CPU核数较低的CPU已无法供货,新一代CPU核数及主频都有提升,该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严重影响公平竞争。

修改建议:

2条参数建议修改为“配置≥2颗国产CPU处理器,每颗CPU≥32核心64线程,主频≥2.5Ghz”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6、网络存储--计算节点服务器

项目特征描述第2条:“处理器:配置≥2颗国产CPU处理器,每颗CPU≥32核心64线程,主频≥2.6Ghz;”

经我司详细调研,此项参数华为控标参数,同档次CPU主频和核数无法同时满足,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严重影响公平竞争。

修改建议:

2条参数建议修改为“配置≥2颗国产CPU处理器,每颗CPU≥32核心64线程,主频≥2.5Ghz”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7、网络存储--存储&计算节点服务器

项目特征描述第2条:“处理器:配置≥2颗国产CPU处理器,每颗CPU≥32核心64线程,主频≥2.6Ghz”

经我司详细调研,此项参数华为控标参数,同档次CPU主频和核数无法同时满足,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严重影响公平竞争。

修改建议:

2条参数建议修改为“配置≥2颗国产CPU处理器,每颗CPU≥32核心64线程,主频≥2.5Ghz”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89、网络存储—业务交换机

项目特征描述第1条:“交换容量≥4.5Tbps,包转发率≥1800Mpps;”

经我司详细调研,该参数交换容量低于接入交换机明显不合理,包转发率存在严重的倾向性;

修改建议:

1条参数建议修改为“交换容量≥25Tbps,包转发率≥1600Mpps;”

回复:本技术参数为最低参数,投标人可选性能等于或优于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1.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项目补答疑内容较多,各投标人须详细核对答疑回复内容,并按照最新的补疑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如存在答疑期间提问漏项回复的问题,投标人须及时和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联系进行反馈,否则本答疑视为已经回复各投标人答疑期间的全部问题;

3.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441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281161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68、66223831

2025年11月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