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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2、3号线蓄电池更新改造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81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2、3号线蓄电池更新改造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1816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58页“产品认证”要求: 原文:“1.提供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所有容量)的UL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得2分; 2.提供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所有容量)的CE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得2分。” 建议修改为:提供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所有容量)的CE认证证书或者UL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得4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59页“投标人业绩”和“所投产品业绩”要求: 原文:“1.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胶体铅酸蓄电池(简称为“胶体蓄电池”)供货业绩。2.所投产品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胶体铅酸蓄电池(简称为“胶体蓄电池”)。” 疑问:所提供的证明合同材料中,蓄电池名称一般为“蓄电池”,未写“胶体蓄电池”,但实际合同中的产品系列型号为胶体蓄电池。 建议修改为:可以采用产品彩页、互联网截图等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答:如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规定的材料无法体现“胶体蓄电池”,投标人业绩及所投产品业绩中的蓄电池可以通过提供产品彩页或互联网截图或泰尔认证或泰尔检测报告作为“胶体蓄电池”的证明材料。 所投产品业绩中要求的“业绩中的蓄电池与所投胶体蓄电池为同一品牌系列”中的“同一品牌系列”须满足同一品牌及同一系列(同一系列指“胶体蓄电池系列”)的要求,可以通过提供产品彩页或互联网截图或泰尔认证或泰尔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60页“产品认证”要求:“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任一容量):1)隔板材质为PVC材质或酚醛树脂,得4分;2)需具备阻燃特性,其阻燃等级达到UL94-V0标准或以上,得3分;3)通过IEC-61373振动测试或泰尔实验室抗震检验,得3分;4)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8%,在正常工作中应无酸雾逸出,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不应引爆,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泰尔实验室出具的具有CMA或者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疑问:行业内泰尔认证的检测报告都是针对某品牌某一系列产品的最大容量出具检测报告,本次招标的最大容量仅为200Ah,该要求严重不符合市场规律。 建议修改为: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任一容量或该系列的最大容量)。 答:技术评审中要求的基础参数均为“任一容量”,指的是提供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蓄电池任意一种容量的即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61页“技术评审”要求:“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任一容量)有效主体的重量体积比(单体电池重量/蓄电池容量)不低于:2.32mg/mm3,得4分。” 疑问:前面描述的重量体积比单位为的分母为蓄电池容量,最后给的数字结果分母为mm3,是体积。 答:原招标文件中“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任一容量)有效主体的重量体积比(单体电池重量/蓄电池容量)不低于:2.32mg/ mm3,得4分”,现变更为“所投品牌规格型号的胶体铅酸蓄电池(任一容量)有效主体的重量体积比(单体电池重量/蓄电池体积)不低于:2.32mg/mm3,得4分。”招标文件中“重量体积比(单体电池重量/蓄电池容量)”均变更为重量体积比(单体电池重量/蓄电池体积)。 5.招标文件62页“财务状况”要求:“如制造商或代理商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以来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具有审计资格)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且不得出现亏损。” 疑问:如果制造商或者代理商为新成立公司,不满1年的话,不具有财务报告。该条款对新成立的公司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建议修改为:如制造商或代理商为新成立的公司并且不满1年,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财务不亏损的承诺函。 答:制造商或代理商为新成立的公司并且不满1年,且无法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具有审计资格)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制造商或代理商自成立之日起至截止递交投标文件上月的内部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扫描件及财务不亏损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6.招标文件80页,合同文件7页要求:“9.8 甲方有权对到货验收的蓄电池进行随机抽样,每批次交货时甲方可抽取本批次千分之三的蓄电池,送甲方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测,送检所产生的样品费用、检测费、交通费及搬运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送检样品检测不合格,乙方须整体更换样品同型号蓄电池后重新抽样送检,重新抽检产生的样品费用、检测费、交通费及搬运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两次检测及以上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所供蓄电池,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送检合格后,应及时补齐抽样送检蓄电池,否则按照履约延误违约条款进行考核。” 疑问:如送检样品检测不合格,样品费用、检测费、交通费及搬运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送检样品检测合格,样品费用、检测费、交通费及搬运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26页,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要求:“投标人须为所投胶体铅酸蓄电池制造商或代理商(在投标函中承诺,如为代理商,中标后提供厂商授权)。” 疑问:招标文件132页,投标文件正文格式中提供了制造商授权书格式模板,请澄清该制造商授权书是否为标后提供。 答:制造商授权书非初审要求,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相关授权书。 8.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上涉及标段处是否填写“1标段?”。 答:填写“1标段”或不填写均予以认可。 9.招标文件P3页 投标人资格要求3.1.2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胶体铅酸蓄电池(简称为“胶体蓄电池”)供货业绩,且该业绩同时满足:(1)单个合同中胶体蓄电池的供货业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2)业绩中的蓄电池应用于通信系统或信号系统或站台门系统或综合监控系统或BAS系统。(3)业绩中胶体铅酸蓄电池品牌须与本次所投胶体铅酸蓄电池品牌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P58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如下: 投标人业绩 9分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胶体铅酸蓄电池(简称为“胶体蓄电池”)供货业绩,且该业绩同时满足: 1.单个合同中胶体蓄电池的供货业绩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2.业绩中的蓄电池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通信或信号或机电(含站台门或屏蔽门或门梯或自动化或综合监控或FAS或BAS或AFC)或供电系统。 满足以上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具体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中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初审业绩不参与此评分项得分。(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不重复计分,如有重复,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 所投产品业绩 8分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胶体铅酸蓄电池(简称为“胶体蓄电池”)具有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通信或信号或机电(含站台门或屏蔽门或门梯或自动化或综合监控或FAS或BAS或AFC)或供电系统的业绩,且该业绩同时满足: 1.单个合同中胶体铅酸蓄电池(简称为“胶体蓄电池”)供货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2.业绩中的蓄电池与所投胶体蓄电池为同一品牌系列。 满足以上要求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具体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中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初审业绩不参与此评分项得分。(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不重复计分,如有重复,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 (3)本招标项目产品业绩(详细评审)数量:4个。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蓄电池的品牌型号或品牌系列,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单位部门章或合同甲方子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项目部章,其中合同甲方单位部门章含分公司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题:(1)上述投标人业绩及所投产品业绩中要求“胶体铅酸电池”,此内容要求是否可以提供相应业绩中蓄电池的泰尔检测报告或泰尔认证证书或其他类似检测报告证明?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中胶体铅酸蓄电池品牌须与本次所投胶体铅酸蓄电池品牌保持一致。后续评分项中投标人所提业绩与初审业绩不得重复,所投产品业绩也要求与投标人初审业绩不得重复,此处设置是否有些欠妥:①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要求和评审技术业绩要求可以为不同业绩,但是所投产品业绩在以往合肥轨道招标要求中应是单独计算分数,可以和投标人所提业绩重合,否则会出现重复扣分的情况。建议去除所投产品业绩中“(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初审业绩不参与此评分项得分。(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不重复计分,如有重复,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的要求。②据我方了解所投产品业绩要求合同额及业绩要求过高,目前轨道交通行业只有一家电池厂家能够得满分,不满足三家,有较强的排他性且不利于价格竞争,建议稍作修改满足至少2-3家供货商要求进行合理合规公平竞标。 答:(1)如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规定的材料无法体现“胶体蓄电池”,投标人业绩及所投产品业绩中的蓄电池可以通过提供产品彩页或互联网截图或泰尔认证或泰尔检测报告作为“胶体蓄电池”的证明材料。 所投产品业绩中要求的“业绩中的蓄电池与所投胶体蓄电池为同一品牌系列”中的“同一品牌系列”须满足同一品牌及同一系列(同一系列指“胶体蓄电池系列”)的要求,可以通过提供产品彩页或互联网截图或泰尔认证或泰尔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2)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P92,各安装点位的蓄电池在安装完成后,必须对原有的电源系统及电池管理系统进行调试以确保兼容性,如因电池尺寸超标导致电池柜、电池架不适配,由中标单位负责更换。 问题:我方仅是蓄电池的供货商,并不是1/2/3号线UPS或电源配电柜的供货商,无法协调其到现场进行配合调试,需要明确分工界面,合理承担我方责任与义务。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延期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到“2025年09月04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3号开标室。 3.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徐工 电话:0551-69009057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5年8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