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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百大合家福公司滨湖新区店两台扶梯拆除及采购安装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FFAZ0005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百大合家福公司滨湖新区店两台扶梯拆除及采购安装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AZ00051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我公司欲依法参加贵方组织的百大合家福公司滨湖新区店两台扶梯拆除及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4BFFAZ00051)项目,经仔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现提出以下疑议:

一、招标文件P57~P55页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体系认证 :“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履约能力认证证书的,得2分。2.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诚信管理认证证书的,得2分。3.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不同投标人获取的证书,因认证机构不同,证书的名称各有不同,但均能体现出上述针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诚信管理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因此,能否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履约能力认证证书的,得2分。2.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诚信管理认证证书或企业诚信管理认证证书的,得2分。3.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或售后服务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十星级),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体系认证:

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履约能力认证证书的,得2分”,上述认证证书体现出与履约能力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2)“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诚信管理认证证书的,得2分”,上述证书体现出与诚信管理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3)“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上述证书体现出与售后服务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沿河路118号

邮编:230000

联系人:刘工

话:0551-6345387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17766223831

202411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附件:2024BFFAZ00051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