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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第一批公交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N01754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8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公交集团第一批公交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磋商文件补疑2
2021BFFAN01754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本项目采购属于实用性设备,但是在研发能力评分项,只认可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证书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此处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
请求:
研发能力专利证书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答: 研发能力不包括外观专利。
2.经研读有如下问题请给予澄清: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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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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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澄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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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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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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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文第四章磋商需求五、培训及售后服务要求第1.3.2条款中要求:在免费质保期内,中标人无偿负责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包含但不限于易损易耗品及各类故障的更换与修复,该经过修理或更换的元件设备的免费质保期也相应顺延。设备单位应提供维修单,并有站点运营人员签字确认。(注:自然灾害及人为故意损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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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保期顺延是指经过修理或更换的元件质保期顺延,还是该元件存在的设备质保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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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免费质保期顺延是指经过修理或更换的主要元器件(主板、充电模块等)的免费质保期顺延。
2.顺延时间为经修理或更换的主要元器件自安装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3.为避免主要元器件更换频繁更换,耽误招标人车辆充电作业,故招标人对产品质保期要求较高,产品在免费质保期内若无质量问题的,无需顺延。
3.投标文件编制系统里面章节顺序与招标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不一致,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格式是在第五章,在编制系统里是在第一章,而且在最后生成的标书里面最前面还会自动生成一个开标一览表和唱标信息。这样就会导致最终生成的目录章节顺序与投标人设想的不一致。如何处理?会不会对投标人产生不利后果?
投标人能否按照编制软件的顺序定义相应章节的内容?即开标一览表为第一章、唱标信息为第二章、投标函为第三章,报价表为第四章以此类推。这样的话才与最终生成的标书才对得上。
答:投标人可以按照编制软件的顺序定义相应章节的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72号
联系人:黄工
联系方式:0551-6448748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3、66223831
2021年8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