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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学院电梯更换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159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学院电梯更换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AZ01591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10:00”,现延期到“2021年8月26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2018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或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投标人的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A级及以上的,得2分。 疑问:很多省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组织类似的评比活动,该评价所对应的评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建议修改为所投品牌在安徽省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安徽省内缴纳社保的有操作证的人员大于等于40人的得2分,20人-39人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近半年内分公司缴纳社保的社保局下载的证明文件截图。 答:详见变更部分。 2.所投梯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得2分。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项各地区所评奖项名称或者内容,有区别科技奖高新技术奖科学发明奖之类的只要是省级及以上颁发的均可。因为均是对该系列产品,社会及专业领域的认可。 答:详见变更部分。 3.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载重能力超过2000kg的,得5分,1600kg<最大载重≤2000kg,得2分,最大载重≤1600kg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速度V≥4.0m/s的,得5分,所投梯型最大速度3.0m/s≤V<4.0m/s的,得2分,1.75m/s≤V<3.0m/s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根据所投梯型型式试验报告中的额定速度和额度载重量进行评分。 能同时满足这2个条件最高评分要求的电梯属于高端系列,而此次招标的要求最大速度是1.75m/s最大的载重是1150kg。如果用这种高端梯型来投这次项目,成本太高,可能会让大部分的厂家望而却步,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招标,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载重能力超过1600kg的,得5分,1600kg<最大载重≤1350kg,得2分,最大载重≤1350kg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速度V≥2.5m/s的,得5分,所投梯型最大速度2m/s≤V<2.5m/s的,得2分,1.75m/s≤V<2m/s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4.关于合肥学院电梯更换项目第三章商务评分标准2.2.3(1)制造商实力及信誉2.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过“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证书的,地级市,得1分,省级的(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得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我公司存在以下疑问: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过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企业奖是否认可?得几分? 答:不予认可。 5.国内电梯制造厂商具有10m/s客梯制造能力的比比皆是,为确保招标人招到技术先进、质量过硬的产品。建议将“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速度V≥8m/s的,得3分;6.0m/s≤V<8m/s的,得2分;1.75m/s≤V≤6m/s的,得1分。”修改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速度V≥10m/s的,得3分;6.0m/s≤V<10m/s的,得2分;1.75m/s≤V≤6m/s的,得1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关于“门机系统2”评分项中注的疑问:客梯门机通常不做型式试验报告,只做第三方委托试验,出具委托试验报告。建议合理修改。 答:详见变更部分。 7.P41评分标准制造商实力及信誉中要求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速度V≥8m/s的,得3分;6.0m/s≤V<8m/s的,得2分;1.75m/s≤V≤6m/s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制造商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及梯型型式试验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此次招标采购的梯型均为1.75m/s,我公司认为此条属于设置与招标需求无关的技术参数门槛,请予以修改或删除。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P44梯型最大载重及速度1.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载重能力超过2000kg的,得 5分,1600kg<最大载重≤2000kg,得2分,最大载重≤1600kg
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速度V≥4.0m/s的,得5分,所投梯型最大速度 3.0m/s≤V<4.0m/s 的,得2分,1.75m/s≤V<3.0m/s 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注:根据所投梯型型式试验报告中的额定速度和额度载重量进行评分. 疑问:此次招标采购的梯型为900KG-1150KG,速度为1.75m/s,我公司认为此条属于设置与招标需求无关的技术参数门槛,请予以修改或删除。 答:详见变更部分。 9.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过“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证书的,地级市,得 1 分,省级的(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得 3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我公司代理的品牌为国际知名电梯品牌,年销量和年营业额稳居行业前8,但该电梯厂家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未颁发过相应的质量奖,请问由中检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质量奖项能否视为可以同样得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10.P44整梯配件品牌一致性及高新技术产品所投梯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得2分。 疑问:因为不同机构不同省份,对于企业产品奖项名称不一致,例如有高新技术产品,科学进步奖等,请问是否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对应所投梯型的科学技术类奖项均认可。 答:详见变更部分。 11.P44 门机系统2 所投门机使用寿命达到
500 万次及以上的,得 3 分,使用寿命达到 200 万次(含)至 500 万次的,得 2 分,使用寿命低于 200 万次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整梯及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疑问:整梯报告中不体现门机型号及参数,且部件报告也没有体现寿命次数的数据。而且按照贵单位此次招标电梯楼层最高只有12层且为学校使用日常开关门的频次大概在300次每日左右 运行365天 需要20多年才能满足200万次以上的开关门,建议修改为所投门机使用寿命达到 200 万次及以上的同时承诺门机质保5年的,得 3 分,使用寿命达到 200 万次及以上的同时承诺门机质保4年的,得 2 分,使用寿命达到 200
万次及以上的同时承诺门机质保3年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12.招标文件P43页第五条:“若项目供货部分和安装部分是分开签订合同的,供货部分合同和安装部分合同视为单个合同,单个合同总金额以供货部分合同总金额和安装部分合同总金额合计为准。供货部分合同乙方须为投标人,安装部分合同乙方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分公司”与前文“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公共建筑电梯供货安装业绩”中对于合同主体的描述存在歧义,请明确。 答:详见变更部分。 13.招标文件P44页:“所投门机使用寿命达到500万次及以上的,得3分,使用寿命达到200万次(含)至500万次的,得2分,使用寿命低于200万次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整梯及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门机使用寿命检测项目不是型式试验中必须检测的项目,我司投标产品没有此类报告,能否提供投标人与制造商共同出具的承诺函作为质量保证。 答:详见变更部分。 14.招标文件P44页:“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速度V≥4.0m/s的,得5分,所投梯型最大速度3.0m/s≤V<4.0m/s的,得2分,1.75m/s≤V<3.0m/s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根据所投梯型型式试验报告中的额定速度和额度载重量进行评分。” 本次招标活动中采购设备最大要求梯速为1.75m/s,评分标准中要求梯速达到4m/s过于苛刻,建议合理修改为:“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速度V≥3.0m/s的,得5分,所投梯型最大速度2.0m/s≤V<3.0m/s的,得2分,1.75m/s≤V<2.0m/s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根据所投梯型型式试验报告中的额定速度和额度载重量进行评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15.招标文件P44页:“所投梯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只针对某项产品,不能体现制造商企业技术实力。建议修改为“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期内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答:详见变更部分。 16.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控制柜系统、曳引(拖动)、门机系统都没有原厂原品牌的限制,为防止一些小品牌厂商以滥竽充数,希望招标人可以提高这三条评分项门槛。修改为:根据所投产品控制柜系统(或曳引(拖动)系统或门机系统)品牌符合原厂原品牌生产得8分,不符合原厂原品牌生产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7.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自2015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或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投标人的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电梯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协办的电梯维保技能大赛中获得团体前五名的,得2分,团体前十名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项不重复计分。各省份举办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竞赛名称都有区别,标准不统一。建议修改成,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得2分,三体系不全得1分,未提供证书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41页:1.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速度V≥8m/s的,得3分;6.0m/s≤V<8m/s的,得2分;1.75m/s≤V≤6m/s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制造商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及梯型型式试验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我司认为电梯制造商具有V≥8m/s速度即可得满分过于简单,建议将此项评分标准修改成:1.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速度V≥10m/s的,得3分;8.0m/s<V<10m/s的,得2分;1.75m/s≤V≤8m/s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制造商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及梯型型式试验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答:详见变更部分。 19.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41页:2.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过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证书的,地级市,得1分,省级的(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我司本次投标品牌制造商同时具有地市级、省级政府质量奖,是否可以得4分。 答:本项仅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20.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42页: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公共建筑电梯供货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客梯的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800万元,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得1分,最多4分。 疑问:公建类项目体量庞大、建设周期长,电梯产品安装周期也较长。2018年1月1日距今时间较短,建议将其修改为“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招标文件第41页,商务评审中,“制造商实力及信誉: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过“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证书的,地级市,得1分,省级的(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得3分。(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此奖项是地域性奖项,据查颁布标准各地不同,有倾向性,不足反应制造商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详见变更部分。 22.招标文件第42页,商务评审中,“售后维保实力:自2015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或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投标人的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电梯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协办的电梯维保技能大赛中获得团体前五名的,得2分,团体前十名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项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官网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三部分: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售后维保实力”现变更为: 售后维保 实力 4分 1.自2015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或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投标人的分公司在电梯行业协会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中,被评为五星级单位的,得2分,被评为四星级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自2015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或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投标人的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电梯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协办的电梯维保技能大赛中获得团体前五名的,得2分,团体前十名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项不重复计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官网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2.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增加“品牌评审”: 品牌评审 5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品牌的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价。 优秀的,得4<F≤5分; 良好的,得2<F≤4分; 一般的,得1≤F≤2分。 未提供不得分 3.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整梯配件品牌一致性及高新技术产品” 现变更为: 整梯配件品牌一致性 4分 根据所投产品:限速器、安全钳、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轿门锁、厅门锁的性能和品牌,评委进行综合打分。 优秀的,得3<F≤4分; 良好的,得2<F≤3分; 一般的,得1≤F≤2分。 注:根据整梯型式试验报告中上述部件制造单位作为评分依据。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梯型最大载重及速度”现变更为: 梯型最大载重及速度 10分 1.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载重能力≥2000kg的,得5分,1600kg≤最大载重<2000kg的,得2分,最大载重<1600kg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梯型最大速度V≥4.0m/s的,得5分,所投梯型最大速度3.0m/s≤V<4.0m/s的,得2分,1.75m/s≤V<3.0m/s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根据所投梯型型式试验报告中的额定速度和额度载重量进行评分。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门机系统2”现变更为: 门机系统2 2分 所投门机使用寿命达到500万次及以上的,得2分,使用寿命达到200万次(含)至500万次的,得1分,使用寿命低于200万次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商实力及信誉”现变更为: 制造商实力 及信誉 5分 1.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速度V≥8m/s的,得3分;6.0m/s<V<8m/s的,得2分;1.75m/s≤V≤6m/s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制造商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及梯型型式试验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过“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证书的,地级市,得1分,省级的(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7.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施工方案”现变更为: 施工方案 10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本项目的施工方案,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施工管理的先进性综合评分。 优秀的,得7<F≤10分; 良好的,得3<F≤7分; 一般的,得1≤F≤3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变更为: 业绩 3分 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公共建筑电梯供货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客梯的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800万元,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得1分,最多3分。 注:1.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提供承诺:我公司承诺,本投标文件中我方提供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业绩合同中所有电梯均已供货安装完毕且已全部通过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若有异议,我公司承诺会在3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如合同、对应的发票、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原件供贵方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5.若项目供货部分和安装部分是分开签订合同的,供货部分合同和安装部分合同视为单个合同,单个合同总金额以供货部分合同总金额和安装部分合同总金额合计为准。供货部分合同乙方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安装部分合同乙方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分公司或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 6.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99# 联系人:洪主任 联系方式:0551-62621361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8、66223831 2021年8月1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