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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分局对讲机采购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AHZ00731
    项目名称:九成分局对讲机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2021年04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请问如何理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解释权的说明?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请问能否修改本项目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人技术资信实力、业绩、认证体系、售后服务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3.请问能否修改评标方法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的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且满足“★”条款的品牌不少于3家。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请问能否修改评分标准中“所投对讲机的技术评分的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评分内容?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时间区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本项目评分细则中“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的疑问。
     答:以上认证是对投标人的要求,非对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要求。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请问能否修改评标方法“对讲机品牌业绩”项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且仅要求产品业绩,不限定合同签订方,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的设置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请问能否修改采购需求“对讲机(两电一充)(第三方检测报告)”疑问?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时间区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请问能否修改采购需求“调度系统平台(第三方检测报告、彩页)”疑问?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时间区间。要求提供产品彩页是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请问能修改采购需求“软件著作权”的疑问。
     答: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满足该条款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
    地址:安庆市宿松县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
    联系方式:0556-72818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附件:九成对讲机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