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供水集团财政项目内自锚式球墨铸铁管及配件合格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223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供水集团财政项目内自锚式球墨铸铁管及配件合格供应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AZ02230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1.3.2交货期: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每批次货物,中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订单后 3 天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含合肥市区、 巢湖市、肥西县三地),遇特殊情况则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调整。 此项内容合同签订起止时间是否有误,其次此类货物属于订制产品,生产周期在二十天左右,交货期3天无法完成。能否修改为提前二十天招标人下达需求订单后,根据实际工程需求,3天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答:详见变更部分。
2.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中: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此条款是否有必要,能否删除或这修改给双方协商解决。第六条付款方式中:招标人有权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质保金。若质保期内,中标人拒绝服务,则停止
供货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并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中标人五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自行组织的任何招标项目。此条款考虑合同责任义务对等原则能否修改为:“经乙方同意后,招标人可以在双方对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只有管材需求清单及限价,没有配套配件清单及限价,此类货物属于订制产品,相关配件需求需要根据工程项目不同配备,如果此材料清单及限价包含配件在内,造成价格无法核算,同时限价较低,不适用整体报价。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变更部分
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原内容为:“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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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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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每批次货物,中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订单后3天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含合肥市区、巢湖市、肥西县三地),遇特殊情况则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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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变更为:“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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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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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每批次货物,中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订单后3天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含合肥市区、巢湖市、肥西县三地),遇特殊情况则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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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70号
联系人:葛磊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7、66223831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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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合肥供水集团财政项目内自锚式球墨铸铁管及配件合格供应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