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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市监委第二留置点自管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YAZ0234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市监委第二留置点自管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YAZ02344

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内容

1.根据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如下图:

 


招标文件中的最高投标限价13307450.43 元,但控制价中是13228437.31元,请问最高投标限价以哪个价格为准?

答:以13228437.31元为准。

2. 根据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如下图:




 


招标文件中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但控制价中只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是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电力排管工程》不是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请问是否有误?

答:《电力排管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综合合价为全费用综合合价。

3.根据招标图纸、招标范围及清单,如下图:

 

 


图纸《配电房建施20190704_t3》和《配电房建筑说明汇总20190714_t6》中是新建自管配电房的工作内容,但招标范围中只包含“自管配电房内电缆沟工程、配电房内回填土及室内地面、配电房内接地、智能应急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房至各单体第一级动力箱及总照明箱电缆(含电缆穿墙二次开孔及封堵)、自管配电房内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除湿器、排风扇、备品备件等采购及安装”,无需新建自管配电房,请问自管配电房是已经建好了吗?还是需要我们新建一座自管配电房?如果是需要新建一座自管配电房的话请提供清单工程量。

答:自管配电房已经建好。

4.根据招标图纸、招标范围及清单,如下图:

 


电气14/26《屋面避雷平面图》是屋面避雷工作内容,但招标范围中只包含“配电房内接地”,请问屋面避雷工作内容是否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如果在的话请提供清单工程量。

答: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5.根据招标范围及清单,如下图:

 


招标范围中没有配电房内防水工程,但清单中有,请问配电房内防水工程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配电房地面防水及电缆沟侧壁、底板面防水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6.根据招标范围及清单,如下图:

 


配电房内照明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清单中有配电房内照明工程量,请问配电房内照明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应急照明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以招标清单为准。

7.根据招标范围、图纸及清单,如下图:

 


电气24/26《电力能耗监控系统图》:招标范围和清单中都没有电力能耗监控系统,请问电力能耗监控系统是否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如果在的话请提供清单。

答:电力能耗监控综合考虑在各类配电柜中,清单不再单独列项,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8.根据招标图纸及清单,如下图:

 


电气05/05《总体电力管道平面图》中只有7座手孔井,但清单中是9座手孔井,请问还有2座手孔井具体在哪个位置?

答:以清单工程量为准,新增备用管工作井及区域内部排管新建1.5m*1.5m*1.5m工作井总计9座,具体详见招标补疑第二部分“三、市政工程”中的第7条和第8条。

9.根据招标范围及清单,如下图:

 


请问一级动力箱及总照明箱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吗?

答: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10.根据招标图纸,如下图:

 


请问外线图纸中此处有已建好的工井吗?如没有需要新建一座工井吗?

答:现状环网柜附近已有可利用的现状工井,不考虑新建,施工范围内与原有手孔井管道连接、管道接入原有手孔井开孔、恢复、对接等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在清单中不再单独列项,详见清单、最高投标限价补遗“六、温馨提示”中第三条。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请问高可靠性费用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吗?

答:不在。

2.请问监理费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吗?

答:不含监理费用。

3.请问图纸经供电局审核通过了吗?

答:已通过供电公司审核。

4.根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条,其中有主要加工及检测设备,请问主要加工及检测设备是否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用到的施工机械、机具、检测及测量等设备?

答:是的。

5.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七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我公司提供所投设备的彩页等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格式自拟。

6.八技术支持资料我公司提供所投备试验报告等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格式自拟。

7.若业绩合同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本项目要求业绩认定时间是否可以改为“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或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或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若业绩合同或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1012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2日

附件:2020BFYAZ02344补疑1.pdf